银华鑫盛 :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2年02月11日 12:56:00 中财网
原标题:银华鑫盛 :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
2022-02-10

送出日期:
2022-02-11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

LOF



基金代码

501022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

LOF

A


下属基金代码

501022


下属基金简称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

LOF

C


下属基金代码

014048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


2016
-
10
-
14


上市交易所及
上市日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11-07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王海峰


2018
-
10
-
15


2008
-
07
-
16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扩位简称:银华鑫盛LOF;场内简称:银华鑫盛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
二年),通过对定向增发项目的深入研究,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
优势,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通过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
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二年内(含第二年),通过对国际和国内宏观
经济、行业
发展趋势和公司综合竞争力的分析、以及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利用定
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
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将定向增发提升企业盈利水平与推动产业升级作为
基金投资主线,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在积极把握宏观
经济周期、证券市场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行为逻辑的基础上,通过精选具
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5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





注:
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0

12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
LOF

A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

100
万元


1.50%


场内、场外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00%


场内、场外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场内、场外


500
万元≤
M


1000
元每笔


场内、场外


赎回费

N

7



1.50%


场内、场外


7
天≤
N

365



0.50%


场内、场外


365
天≤
N

730



0.25%


场内、场外


730
天≤
N


0%


场内、场外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
LOF

C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赎回费

N

7



1.50%


场外


7
天≤
N

30



0.50%


场外


30
天≤
N


0%


场外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


托管费


0.25%


销售服
务费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
合(
LOF

A


-


银华鑫盛灵活配置混


0.40%





合(
LOF

C


其他费用


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的费用与税收

章节。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
、折价风险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二年内(含第二年)不开
放申购、赎回,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
持续下跌、基金交易不活跃等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投资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
、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



在基金合同生效二年内(含第二年),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方法进行
估值。因此,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
应的净值。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时,需要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

3
、混
合型基金存在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
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
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
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4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包括:(
1
)基差风
险、(
2
)系统性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5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
括:(
1
)市场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3
)信用风险、(
4
)集中度风险、(
5
)系统性风险、

6
)政策风险;
6
、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7
、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8
、投资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的风险,包括:(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2
)股
价大幅波动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4
)转板风险、(
5
)退市风险、(
6
)系统性风险、(
7
)集中度风险、(
8
)政策风险、(
9

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
yh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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