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C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C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由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 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1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融资融券 ................................ ................................ ................................ .....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4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6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6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6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6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6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基金由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国 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 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 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 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 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 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标的指数:指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 统转托管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 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3号文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8月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于2013年8月23日结束募集,并于2013年8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 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国泰国证医药卫 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定终止医药A份额与医药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 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医药A份额和医药B份额终 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1月1日生效,《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 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 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 代销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包括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二级市场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 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 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日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投票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通讯的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新股(含存托凭证)(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权 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 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 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在 拟替代成份股内选取替代成份股进行替代投资,并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结合对股指期货的投资等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 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4)、(15)项和第( 13)项第 6)目 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 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