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C :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C :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国泰国证食 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14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 22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 ................................ . 7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3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本基金由 国泰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 更而来。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七、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 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泰 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 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交 易公告书》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 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售机构:指 基金管理人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2 5 、 注册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 注册 登记机构: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 8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 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 1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 2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 3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34 、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 35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日,《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 失效 3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 存续期: 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2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标的指数:指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45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6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的 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间 的 转换 行为 49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51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为 。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C 类 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 、 元:指人民币元 55 、 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 、 指定媒介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 等媒介 6 5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 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的 最小化 。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销售费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 道申购与赎回 A 类 基金 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0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向社会 公开募集,于2014年10月17日结束募集,并于2014年10月23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国泰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食品A份额与食品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 于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 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食 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上市,并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 年1月1日生效,《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A 类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 上市交易 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 指南 等有关规定 执行 。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 执行。 六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A 类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可通过场外 方式 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 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 投 资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 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 项,申购申请 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 2 日后 ( 包 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 至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8、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 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 2 个开放 日 ) 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 场内 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二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 基金的 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二级市场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 可以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 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 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或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相关 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管费。 三、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 邱军 设立日期: 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 888 - 86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销售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9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的业务规则;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成立时间: 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及 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 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 资 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 基金 份额拥有 同 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终止 基金份额 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3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