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聚惠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原标题:兴业聚惠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 次提示性 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 2 年 2 月 14 日、 202 2 年 2 月 1 5 日在规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 www.cib - fund.com.cn )发布了《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 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 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的基金管理人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 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 兴业 聚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 2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 2 年 3 月 1 5 日 17 : 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 、会议计票日: 202 2 年 3 月 1 6 日 4 、会议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167 号 14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 王珏 联系电话: 40000 - 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 “ 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 兴业 聚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 2 2 年 2 月 14 日 ,即该日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 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 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 “ 公章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章节 的规定授权其他个 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章节第(三)条授权方式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 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 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 文件自202 2 年 2 月 15 日起至 202 2 年 3 月 1 5 日 17:00以前(以表决票收件 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4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 王珏 联系电话:40000 - 95561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之用(如“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 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 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 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 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 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 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2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 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 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 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 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 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 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 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 ( 3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 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 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 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 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 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 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 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 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 2 年 3 月 1 5 日 17:00以后送达 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 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 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 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 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 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 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同等的表决权。《 关于 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为 兴业 聚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 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基金 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 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167 号 14 层 联系人:王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 - 95561 传真:86 - 21 - 22211999 网址:www.cib - 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 www.cmbc.com.cn/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 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 - 95561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 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兴业 聚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说 明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6日 附件一: 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 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 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转型为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 的基金特点等对《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聚 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兴业聚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6日 附件二: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兴业 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 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2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 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 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 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 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相关网站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附件三: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 截止日为 202 2 年 3 月 1 5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 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业聚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附件四: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年 6 月 1 7 日 证监许 可 【 201 5 】 1274 号文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 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于 201 5 年 7 月 8 日 正式生效。 基于市场环境变化及实际运作情况,为更好地 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我司作为基 金管理人拟申请将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兴业聚惠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 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合同 修订详见附件):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修改为“兴业聚 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删除全文与基金份额的发售、认购和基金募集备案相 关的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转型 后的基金特点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等章节进行修订。此外,基金管理人还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 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补充与修订。 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二、本基金转型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金名称的修订 将本基金的名称由“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为“兴业 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投资目标调整为: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值。 投资范围调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策略调整为: 本基金把握宏观经济和投资市场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 而下配置资产,有效分散风险,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股票 资产、债券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等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 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 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 、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在利率走势分析、债券供求分析基础上,灵活采用类属 配置、久期配置、信用配置、回购等投资策略,选择流动性好、风险溢价水平合 理、到期收益率和信用质量较高的品种,实现组合稳健增值。 ( 1 )类属配置 从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环境和现实条件出发,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取向、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利率走势等,比较到期收益率、流动性、税收和信用风险等方面 的差异,在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国债、地方政府 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品种间选择定价合理或低估的品种配置,其中也包括浮动利 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比例分配等,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 ( 2 )久期配置 及时跟踪影响市场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关键经济变量,分析并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如子弹型组合、哑 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在利率水平上升时缩短久期、在利率水平下降时拉 长久期,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 3 )信用配置 从 ROE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分析债券主体盈利能力和偿债 能力,结合担保条款与担保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独立、客观地评估主体违约风 险和债项违约风险,在承担适当风险的条件下积极参与有较高收益率的信用债投 资。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立信用评级预警制度,及时跟踪影响信用评级主 要因素的变化。 ( 4 )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情况下,通过合理质押组合中持仓的债券进行正回购,用融 回的资金做加杠杆操作, 提高组合收益。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适当时点和相 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融券回购,以增加组合收益率。 ( 5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本基金将拆分可转换债券发 行条款,结合基础证券的估值与波动率水平,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重点投资那些正股盈利能力好、估值合理的上市公 司可转换债券,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格或回售条款等产生的套利机会。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 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 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 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 6 )信用债投资策略 针对不同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本基金原则上将参照如下比例进行投资: 所投信用债评级 该等级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 例 AAA 5 0% - 100% AA+ 0% - 5 0%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或债项评级为 A - 1 的 , 依照其主 体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 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 符合上述约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 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 (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 7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 上,分析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 确 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4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 自上而下 ” 与 “ 自下而上 ”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 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 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 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 1 )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 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 产品的可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 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 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 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 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 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 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 2 )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 合基本面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 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 3 )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 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 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 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 4 )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 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 1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 2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 3 )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 4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 5 )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 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7 、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的目标是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风险管理是实现基 金目标的重要保障。本基金将参照多因素风 险预算模型技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动态调整仓位和投资品种,锁定收益、减少损失,并在实际投资操作中严格 执行有关投资流程和操作权限,在投资的各个环节监测、控制和管理风险。 (三)其他修订 根据上述修改、法律法规更新、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 容进行必要修订。具体详见后文所附《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 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起,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兴业聚惠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附: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 “ 《 民法 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 兴 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准予变更注册 。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业聚惠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1 、《信 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原《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 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 指《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1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4 3 、元:指人民币元 4 4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 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 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2 、销售服务费:指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6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 7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 8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1 、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 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 、 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上述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 型而来。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 5 年 6 月 1 7 日 证监 许可 【 201 5 】 1274 号文予以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 5 年 7 月 8 日 正式生效。 . . . . . 年 . . . . . 月 . . . . . 日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 兴业聚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将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兴业聚惠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调整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 等相关内容并修订基金合 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 . . . . 年 . . . . . 月 . . . . . 日起,《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失效,《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兴业聚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转型为 兴业聚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 理 赎 回,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 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 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 一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 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 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归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6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 A 、 C 两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 赎 回 费 率 ,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 办 理申 购业务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9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 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 办 理 赎 回 业务 。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含不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单笔赎回申请以及单笔大额赎回申请中 20% 以内的部分), 若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全部办理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于当日可处理的赎回申请,应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上述各种情形下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具体可 见相关公告。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 在(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