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C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0:16:03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C :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泰
国证
房地产行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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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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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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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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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五、基金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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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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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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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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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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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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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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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二、基金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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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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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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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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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六、基金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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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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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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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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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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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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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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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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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二十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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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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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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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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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前言


一)订立《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国
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泰国证房地产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
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
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
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
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以及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
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
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
服务;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标的指数:

指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
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54号文
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年1月31日结束募集,并于2013年2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国泰国证房地产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
定终止房地产A份额与房地产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
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房地产A份额和房地产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房地产A份额和房地产B份
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年1月1日生效,《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五、基金的存续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A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3

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4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
A

基金份额净值。



6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



7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
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
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5%。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6、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申请
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

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受理部分除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可以选择如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
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第(5)、(7)项外的暂停申购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4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二级市场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
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并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
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
系统转托管。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日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
83

10

3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大会召集
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
支。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
、新股
(含存托凭证)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以期
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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