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A : 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0:55:43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A : 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通资管
稳兴
增益
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21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1】386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而面临的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衍生品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
月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6个月,在最短持有
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侧袋机制................................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0

一、绪言

《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稳兴增益
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稳兴增益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次6个月的月度对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白云路
26

14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四宜大院
B



邮政编码:
31000
2


法定代表人:马
晓立


设立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卓越

电话:95336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2年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部),现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钱慧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中欧商学院EMBA。曾在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5年5月加入财通证


券资管,历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常务副总经理,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沈立强先生,董事,195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
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琦女士,董事,196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财政证券仓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湖墅营业部总
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合规部经理、
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
会托管委员会委员。


李红芸女士,董事,197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言彤先生,监事,1969年2月出生,无党派人士,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副经理、内部审
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金融分会第二届理事
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上市公司分会理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钱慧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学士、华东师范大学MBA。曾在天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

2012年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现担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勇先生,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理学硕士。曾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东集团-京东科技公司等机构任
职。2021年5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
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上海证监局、柏瑞爱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2019年8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
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


孔朱亮先生,首席信息官,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曾在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6年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胡珍珍女士,财务负责人,浙江大学农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9年11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越锋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学硕士。2009年加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股票投资经理、创新投资部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
7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周庆(固收公募投资部副总监)

宫志芳(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姜永明(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副总监)


易小金(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7、混合资产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魏越锋(总经理助理)

辛晨晨(量化及多资产投资部总监)

叶柳含(合规稽核部总监)

王天凤(战略产品部总监)

陈希(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8、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
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投资管理部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
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
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
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
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69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四宜大院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9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孙慧

电话:(0571)8972002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何倩男、孙慧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白云路
26
号14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
号四宜大院
B



法定代表人:马
晓立


电话:(0
571

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叶尔甸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21]386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次6个月的月度对日。如无此月度对日或该对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
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0.15%

500万元≤M<1000万元

0.10%

0.0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所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A类基金份
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50.50/1.00=99,060.40份

即:基金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可得到99,060.4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50元。则认购C类基金
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 1.00 = 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50.50元,可得到100,050.50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4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
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5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限额


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1,0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
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1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资金的存放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
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次
6
个月的月度对日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基金份额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

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
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0
%


0.48%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7
0
%


0.21%


500
万元≤
M<1000
万元


0.2
0
%


0.04%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每笔
10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应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但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5,013.6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0.00/ 1.0520 =95057.03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95057.03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70天,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70天,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2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质押业务及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把握市场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4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
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
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基金管理人将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
的个股进行投资,强化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收益增强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