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品质精选混合A : 鹏扬品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鹏扬品质精选混合A : 鹏扬品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2021年8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品质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90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此外,本 基金以 1 .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 、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5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 作风险等,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7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如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性。 8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 9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 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10 、为对冲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 如投资 信用衍生品可能面临流动 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等 。 1 1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1 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3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 4 、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85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 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及《 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 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7 、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8 、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 、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 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 、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3 、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4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 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 400 - 968 - 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经济学博士 。 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理事长,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汉 青经济研究院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 华夏基金 (香港)管理公司董事长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 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 。现任 鹏扬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 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美中宜和医疗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 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 , 瑞银投资银行董事 , 高盛亚洲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 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 ,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 , 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 , 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 ,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 , 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现受聘于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 劳动人事学院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及市场部副主任。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 , 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 , 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 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 事 助理 , 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 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 , 北京鹏扬投资 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 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程师 ,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 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鹏扬中国优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 021 年 6 月 8 日起任职)。 5 、 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 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 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世宏先生:股 票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 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 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 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 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 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它部门 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 1 )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 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 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 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 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 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 2 )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 3 )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 4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 5 )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 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 (021)6063 710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 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 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三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12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 、 2019 及 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 银行)”奖项。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 9 号院 5 号楼 1401 - 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968 - 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 010 - 81922890 ( 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 400 - 968 - 6688 官方网站: www.pyamc.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968 - 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 - 819228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陈颖华 联系人: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 王海彦 联系人: 王海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21 ] 2790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 品质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0%,且随 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普通投 资群体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普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柜台) M < 100 万 1.20% 0.12% 100 万 ≤ M < 500 万 0.60% 0.06%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费率 优惠。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 3 )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多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 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 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 某投资人 ( 普通 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 期利息为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 %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 1.20 % )=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 100 ) ÷ 1.00 = 98,914.23 份 即:该 投资人 ( 普通 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A 类 基金份额 98,914.23 份 (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举例 : 某投资人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 12 %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0. 12 % )= 99,880.14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880.14 = 119.86 元 认购份额=( 99,880.14 + 100 ) ÷ 1.00 = 99,980.14 份 即:该 投资人 (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在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 , 可得到 A 类 基 金份额 99,980.14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举例 : 某投资人 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5,000.55 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5,000,000 + 5,000.55 ) ÷ 1.00=5,005,000.55 份 即:该 投资人 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5,005,000.55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2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和 追加认购本基金 份额 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元。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累计认购份额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 认总份额的 50% ,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 购、赎回等业务,并 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基金份 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 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元。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柜台赎回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 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每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 在代销机构托管的 A类、 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 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的,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 不得少于 10份;每类基金 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托管的 A类、 C类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0%,且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普通投 资群体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普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柜台) M < 100 万 1.50% 0.15% 100 万≤ M < 500 万 0.80% 0.08%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0% 1.50% 7 日 ≤ Y < 30 日 0.75% 0.50% 30 日 ≤ Y < 180 日 0.50% 0% Y ≥ 180 日 0% 注: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C(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