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周周购6个月滚动债发起A : 华泰紫金周周购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11:01:03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紫金周周购6个月滚动债发起A : 华泰紫金周周购6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年
11月
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20]2982号
)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

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
本基金的特

风险等等。



5、
本基金为
债券

基金,
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
(包括主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
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
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
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
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
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

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持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终止等风险。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之后本基金将每

开放
集中申购。

首个开放申购期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申购期为首个开放申购期
1
周后的对应日
(指自然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开放申购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开放申购期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
6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12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
自然月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未申请赎回,则自该
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10、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1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3、本基金定期开放集中申购,并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定期限的滚动运作期


每个
运作期到期日
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
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故投资者面临在
运作期内
(不包含
运作期到
期日

不可申请赎回
该基金份额
以及错过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
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14、
本基金名称为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但是
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
短于
6个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0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华泰紫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22、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35、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6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
自然月度,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12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
4
个工作日内(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9、开放申购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之后本基
金将每

开放集中申购。

首个开放申购期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申购期为首个
开放申购期
1周后的对应日
(指自然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开放申购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开放申购期
,但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0、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开放
申购
期内
集中办理申购的日期及办理赎回的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均为本基金的
开放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申请
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62、
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
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00,000,000.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82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股票投
资部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2021

9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07
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
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2020

1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财务官,兼任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
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9

9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

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2007
年加
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
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生先生,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
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
分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年1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刘博文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年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振超先生,南开大学应用统计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2016年至2019年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工作。

2019年1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起担任华泰紫金季季享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担任华泰紫金周周购12个月滚
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担任华泰紫金丰和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赵骥女士(基金固收部副总经理)


成员: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
定收益投资岗)。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全部
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
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
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
1987

4

2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
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
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

4
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
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
+
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
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
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



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
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1
年中,本行在国内
153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
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
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4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
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
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
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
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网点和
1
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总
资产规模超
7
万亿元、员工人数超
5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2021
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16
位;本
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9
月加
入中信银行
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4

11
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长,
2017

1
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
2019

2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
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此前,方先生于
2013

5
月至
2015

1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

5
月至
2014

9
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

3
月至
2013

5
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
2003

9
月至
2007

3
月历任中信
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

12
月至
2003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
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

7


1996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

12
月至
1996

7
月在浙江银行
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

7
月至
1992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
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

6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副
行长,自
2019

2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

7
月至
2019

1
月任中
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12

3
月至
2015

7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总经理助理,期间于
2014

1
月至
2015

7
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

3
月至
2012

3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2001

10
月至
2011

3
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



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
总经理。

1991

7
月至
2001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
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8

1
月至
2019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

5
月至
2018

1
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
行长;
2013

4
月至
2015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6

7
月至
2013

4
月,
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
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
人职责。


截至2021年年底,中信银行托管263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1.4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
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
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非直销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4008895597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钱茹雯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钱茹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20年
11月
11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82
号文准予
注册




一、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
周周购
6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类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本基金定期开放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之后本基金将每

开放集
中申购。

首个开放申购期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申购期为首个开放申购期
1周
后的对应日
(指自然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
此类推。

开放申购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开放申购期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运作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6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12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
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3、本基金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
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根据认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认购
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
M



A

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100



0.6%


0


100

≤M

300



0.4%


300

≤M

500



0.2%


M

500



每笔
1000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A

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
.
6
%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00/

1+0.
6
%
)=
298,
210
.
74



认购费用=
300,000.00

298,
210
.
74

1
,
789
.
26



认购份额=
(
298,
210
.
74
+30)
/1.00

298,
240
.
74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
其可得到
298,
240
.
74

A

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算
份额部分)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募集
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募集
期间利息为
50
元,则该
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

50

/1.00=100,050.00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募集
期间利息为
50


可得

C
类基金份额
100,05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

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
一经
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
(含认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
制,但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如果募集期限届
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
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申请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
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年。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时

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之后本基金将每

开放集
中申购。

首个开放申购期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第二个开放申购期为首个开放申购期
1周
后的对应日
(指自然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
此类推。

开放申购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开放申购期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6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度,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12个月
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月
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及其后续
4个工作日内(含)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
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申购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申购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申请的,其申购申
请将被拒绝。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


3、
除本招募说明书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目前对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