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18:01:11 中财网
原标题:瑞丰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
300910证券简称:瑞丰新材公告编号:
2022-00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
松禾国创新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有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瑞丰新材
”)股份
11,771,01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85%)的股东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苏州松禾
”)及持有公司股份
2,25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1.50%)的股东深圳市松禾国创新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深圳松禾
”),因苏州松禾与深圳松禾存在关联关系,故苏州松禾与
深圳松禾为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苏州松禾与深圳松禾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6%),
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
3,0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2%;
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
6,0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4%(如遇派息、
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
减持,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进行(即
2022年2月24日至
2022年6月24日);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减持,
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进行(即
2022年3月14日至
2022年7月14日)。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苏州松禾与深圳松禾出具的《关于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
股份来源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11,771,011
7.85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
深圳市松禾国创新能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50,000
1.50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
合计
14,021,011
9.35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苏州松禾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
2020年修订)》的规定,截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故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深圳松禾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
2020年修订)》的规定,截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
36
个月不满
48个月,在任意连续
6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2%;


4、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减持,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进行(即
2022年2月24日至
2022年6月24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
日之后减持,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进行(即
2022年3月14日至
2022年7月14日);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9,000,000股,减持


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6%。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
3,0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
2%;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
6,000,000股,
减持比例不超过
4%。(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拟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苏州松禾

股东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
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
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
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
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深圳松禾

股东深圳市松禾国创新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时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
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
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
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松禾与深圳松禾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
述承诺、相关意向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
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
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股东苏州松禾与深圳松禾存在关联关系,为合计持股
5%以上股
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苏州松禾与深圳松禾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五、备查文件


1、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国创新能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