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贸电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18:26:03 中财网

原标题:威贸电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证券代码:833346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Weimao Electronic Co. , Ltd

(上海市青浦区练东路28、3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4室

二零二二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在北交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发
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公
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若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发行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
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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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
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
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
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监事承诺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
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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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
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
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上
市后的股价做如下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条件一: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
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条件二: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前述启动条件的监测。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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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告知稳
定预案履行义务人。


2、股价稳定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一达成时:

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
际状况,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
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
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
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
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
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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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
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
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
交所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
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A、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
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
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
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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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
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二达成时:

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1-3顺序依次循环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直至触发稳
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②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回购股票。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A、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B、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同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
的50%。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
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应遵
循以下原则:
A、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B、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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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
的30%。


③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且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公司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A、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B、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同一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50%;

C、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须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
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②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
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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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
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
的分红。


④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
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
减相应金额。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
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⑤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要
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综上,公司已制定了详细适当的股价稳定预案,预计现有股价稳定预案能有
效发挥稳价作用。


(三)关于回购新股及损害赔偿的承诺函

1、公司承诺

如监管部门认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
启动回购程序。


如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威贸电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威贸电子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威贸电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
动回购程序,并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监管部门认定威贸电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将暂停
转让拥有权益的威贸电子股份。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威贸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威贸电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威贸电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赔偿方式和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或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确定。


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将暂停
转让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如果在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等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
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
行。


2、持有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减
持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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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之承诺

公司做出以下明示且不可撤销之承诺:

本公司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
上市而制作的《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上海威贸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承诺

1、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净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较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时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
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
被摊薄。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有效
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业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尽量减
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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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拟定了《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草案)》,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后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后续募
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②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尽快产生经济效益。


③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的计划,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修订《上海
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
管理制度(草案)》,对公司公开发行后的分红政策进行详细规定,实现投资者稳
定的回报。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利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公司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
项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承诺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
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将在未来北交所上市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威
贸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包括在中国境
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威贸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现有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若威贸电子今后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
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威贸电子新业
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威贸电子及
其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今后从事新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


若威贸电子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出现与威贸电子构成直
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本人同意终止该业务,或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
威贸电子经营。


如因本人及本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威贸电


子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同意向威贸电子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
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
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无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目前或将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公司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
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保证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
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与亲属控制的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及承


15


①承诺与威力弹簧、威怡橡胶的交易金额逐年下降

公司已经停止了与威力弹簧、威怡橡胶合作开发新项目,未来不再与威力弹
簧、威怡橡胶共同开发新的项目。


原合作产品目前已经处于下降期,如老产品FTR3, DW系列前盖组件已经逐
步停产。公司承诺与威力弹簧、威怡橡胶的交易金额逐年下降。


如以上承诺与事实不符,公司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与阔容科技的交易坚持必要性和公允性原则

公司与阔容科技的关联交易为基于福维克的业务而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
公司将与阔容科技的交易仅限于福维克指定采购的产品,且遵循《规范关联交易
承诺函》的具体规定,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切实
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③与实升电子、威特塑化、容大塑料的零星交易逐年下降

公司已经按照《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的规定,将实升电子、威特塑化的关
联交易控制在影响极低的水平,且承诺后续逐年下降。


公司与容大塑料的关联交易已经清零,且承诺后续不再发生。


(九)健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措施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
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
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促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
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前积极考察并促使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新增提名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使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并促使公
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


三、如以上声明与事实不符,或者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保证
及承诺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损失。”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胡玮灿女士同时承诺:

“为保证董事会工作顺利交接,本人承诺,在公司增补独立董事前辞去公司
董事的职务。”


(十)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利益;
④因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⑤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
同时,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
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17


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
④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⑤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投
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
失;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
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
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18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

④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⑤因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对投
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
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
失;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
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
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股东、
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补缴风险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被补缴风险的承
诺》,作出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被社保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员工追偿
之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
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费用;如果公司因为上述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而遭受
经济损失,则本人将以现金及时、无条件补偿公司,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经
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
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
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二)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威贸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
用或使用威贸电子资金的行为。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
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威贸电子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
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威贸电子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
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威贸电子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实际控制人关于应对未来生产线损失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如2022年6月底之前威贸新材料未恢复生产,本人将最晚于2022年6月底,
按照以不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原则,以公允价值与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
面价值孰高的价格来收购威贸新材料,自行承担威贸新材料后续业务发展的不确
定性风险。



本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四)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次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报送的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内容一致。


(十六)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①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
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
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②本人在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③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①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②本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股份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基于本人及
本人关联方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③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


场定价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①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②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遵循公允、合理的市
场定价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
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上海威贸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
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
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审计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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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对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
计,确认招股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由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文号瑞华审字【2019】31290002号)、2019年度审
计报告(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文号瑞华审字【2020】
31180002号)以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内容无异议,确
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0]第197号)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
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本次报送的《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内容
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对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项目相关人员保证威贸电子在《申请文件》中使用本所出具的相关内
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文件或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项目相关人员保证威贸电子在《申请文件》中使用本公司出具的相
关内容已经本公司审阅,确认《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文件或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9.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 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
交易风险。



(三) 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宏观经济运行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为线束组件和注塑集成件,为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
汽车、工业自动化、POS机与计量衡器、大型印刷机、高铁、医疗设备等行业提
供零部件。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直接受下游行业景气度和发展规模、投资速度的
影响,上述行业与国内外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直接相关。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发生
较大波动,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在的行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随着下游制造业客户需求的不断增长和
行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内具有领先技术、优质客户
和资金优势的企业,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企业间差异化竞争态势日趋明显。如果
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产品品质与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持续提升,将导致公司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在品牌知名度、业务规模、人才技术储备等方面与国外优势企业还存在
差距。公司目前在整体市场中占有率相对较低,如果国外优势企业利用其品牌、
资金、技术等优势挤压、抢占公司产品的市场,公司将面临行业竞争加剧、市场
占有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3、主要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43%、


68.56%、62.27%、62.07%(备考口径),公司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主
要客户短时间内订单不足、经营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者回款不及时,可能会对公
司的经营情况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本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导线、胶料。导线成分主要为铜,铜材属于大宗商品,
市场供应充足,但价格容易受到经济周期、市场需求、汇率等因素的影响,出现
较大波动。胶料为一种塑料粒子,与PA、PT等大宗商品价格、关联性较强。未
来若铜价、塑料粒子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对于铜价补差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则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汽车线束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下游家用电器、汽
车行业具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体系,对零部件的产品交付质量及安
全性能要求较高。若未来因公司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客户带来重大损失,公
司将可能面临赔偿风险,对公司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经营规模扩张引发的管理风险

近几年,公司业务进入稳定发展期,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资产质量都维持在良
好水平,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公司的资金实力将进一步提升,在市场开拓、研究
开发、团队建设、品质管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对公司的管理层提出更
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
张。如果公司的组织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未能适应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
将可能对公司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7、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36.18%、35.77%、34.13%、33.93%。公司
的产品属于小批量、多批次,因而毛利率水平较高。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为开发、
生产高集成度,高产值的产品。根据公司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高集成度产品往
往单一产品销售额更高,毛利贡献高,但是毛利率偏低。因此公司存在毛利率水
平下降风险。


26


8、子公司厂房到期不能续租的风险

子公司苏州威贸所在苏州市吴江区的生产厂房系租赁所得。目前,租赁协议
正常履行中。租赁合同每年续签一次。若当前合同到期后,苏州威贸不能按照市
场合理的价格续租,寻找面积、价格、交通便利性等方面均较为合适的替代物业
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同时,搬迁引起的生产停顿也会给公司的正常运转
带来不利的影响。


9、新增产能不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老厂房产能为注塑集成件225万件/年、线束组件3,900万件/年,而新
厂房投产后产能增加至智能控制组件800万套/年、智能连接组件4,600万套/年。

新厂房产能中的智能控制组件包括注塑集成件及PCBA产品,智能连接组件对应
线束组件。如公司下游客户需求低于预期或者公司开拓市场不利,则可能导致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临产能不能消化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0、公司第一大客户赛博集团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按同一控制主体统计,赛博集团为第一大客
户,对其销售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8.95%、48.05%、42.07%、42.15%
(备考口径),如果赛博集团的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
况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1、市场拓展风险

公司目标客户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此类客户一般拥有成熟的供应商体系,公
司进入目标客户的供应商体系需要有一定的合作机遇,且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核,
时间周期较长,因此公司开拓毛利率高、销售体量较大的新客户仍存在一定难度。

如公司开拓市场不利,则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2、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200.09万元、3,505.88万元、
5,467.92万元、5,775.68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重分别为18.35%、17.25%、
19.91%、19.74%,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占总资产比重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


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分别为168.39万元、184.30万元、286.58万元、301.59
万元。


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发生经营困难或者与公司合作关系出现不利状况,可能
导致回款周期增加甚至无法收回货款,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24.46万元、1,852.00万元、2,649.05
万元、3,364.04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比重分别为9.89%、9.12%、9.65%、11.50%,
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103.74万元、131.69万元、108.48万元、145.17
万元。若未来遇到管理不善或者客户需求发生重大变动,则会增加公司存货跌价
的风险。


1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展
和项目的质量。公司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对项目
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尚需时间,届时一旦
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拓展市场加以应对,可能导致募投项
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5、募投项目产生的折旧、摊销及相关费用导致盈利下降的风险

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研发投入,2021年7-12
月、2022年、2023年,公司预计新增固定资产折旧428.30万元、1,405.70万元、
1,405.70万元,如果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
收益,则募投项目折旧的增加将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16、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20,595,653股(含本数,且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占发行
后股本总额的26.43%。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提高,而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方可产生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
后,经济效益也需逐步体现,因此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以及募集资金投

28


资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早期阶段,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可能出现短期内下降的风
险。


17、实际控制人及家族成员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豪良、高建珍及周威迪,一致行动人为胡玮灿。高建珍
为周豪良配偶,周威迪为周豪良、高建珍之子,胡玮灿为周威迪的配偶。截至招
股书签署之日,周豪良、高建珍、周威迪及胡玮灿合计控制公司89.40%的股权。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豪良、高建珍及周威迪及胡玮灿合计支配公司

65.97%的表决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
实际控制人周豪良、高建珍及周威迪及胡玮灿合计支配公司64.01%的表决权。

周豪良担任公司董事长,高建珍、周威迪及胡玮灿担任公司董事,家族成员的董
事会席位占比过半数。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家族成员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人事任免、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
行不当控制,则有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18、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境外下游客户整体需求
有所放缓,对公司境外销售造成一定影响。随着全球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
情的进一步爆发,公司境外销售亦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若未来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
范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9、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本次更
正的具体事项、金额以及原因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之“七、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之“(三)会计差错更正”之“1、
追溯重整法”。本次更正的主要原因为使公司会计核算更准确、合理,使财务报
表更符合审慎性原则,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本次更正后2018
年、2019年净利润的变动比率分别为-2.16%、-0.78%,对经营业绩影响较小,本
次会计差错更正履行了三会相关决策程序,会计师亦出具了专项说明。若未来公

29


司会计核算出现不合理情形,仍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20、潜在诉讼风险

华新建设与公司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向上海市青浦
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80.68万元及利息5.49万
元,合计2,986.17万元,超出公司根据初步审核结果预计的尾款1,177.71万元。

该纠纷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司法审价方式确认工程款总造
价。该纠纷为公司的潜在诉讼,若按照最不利情况测算,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
利息合计2,986.17万元,超出初步审定的工程尾款1,177.71万元,则公司将增加
固定资产1,177.71万元,每年新增折旧近60万元,减少净利润51万元,占公司
2020年度净利润2,808.45万元的比例约为1.82%,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小。


3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上海威贸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1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34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股票简称为“威贸电子”,股票代码为“83334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
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22年2月23日

(三) 证券简称:威贸电子

(四) 证券代码:833346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7,926,65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1,016,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595,65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3,685,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5,040,870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5,040,87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2,885,783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5,975,13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 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29,783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089,347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
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
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9.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5,733.1000万股,发行
后股本为7,792.6653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
为7.01亿元。


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824.24
万元,2019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8.17%(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准),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为2,581.05万元,2020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84%(上述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准)。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
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
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
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Weimao Electronic Co. ,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7,331,000元

法定代表人

周豪良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8年6月2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年4月21日

住所

上海市青浦区练东路28、38号

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电子产品、电子线束、电线、电缆、工业自动化
设备、家用电器,销售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
通讯器材(除专控)、橡塑制品、建材、金属材料(除专控)、
百货商业、汽摩配件,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
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
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研发、生产、销售各类线束组件及注塑集成件

所属行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201716

电话

021-59823521

传真

021-542511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hwmdz.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周威迪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21-6486000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豪良、高建珍及周威迪。其中,周豪良、高
建珍为夫妻关系,周威迪为二人之子,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周豪良,男,1964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10年7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取得硕士学历。1987年1月至
1989年5月,任浙江慈溪逍林供销社行政干部;1989年6月至1995年6月为个
体经营者,并于1995年7月创办上海浩威电子有限公司;1998年6月至2015
年4月担任上海威贸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4月起任股份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高建珍,女,1966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88年7月毕业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电子专业,取得大专学历。1988年10月至
1991年3月,任慈溪择浦乡政府职员;1991年4月至1995年6月为个体经营者;
1995年7月,联合创立上海浩威电子有限公司并担任监事;1998年6月至2015
年4月,任上海威贸电子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4月至2020年6月,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21年10月至今担任淄博威贸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周威迪,男,1989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13年7月毕业于英国拉夫堡大学国际管理专业,取得硕士学历。2013年8月
至2015年4月,任上海威贸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5年4月起任股份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20年6月起兼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胡玮灿为实际控制人周威迪的配偶,女,1990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3年7月毕业于英国拉夫堡大学全球媒体与文化产业
专业,取得硕士学历。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待业;2013年12月至2016年11
月任香港文汇报上海分社记者。2015年4月起任股份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起兼
任公司企划专员。2020年10月起任公司财务部会计。


3、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

周豪良直接持有公司34,136,000股股份,高建珍直接持有9,926,000股股份,
周威迪直接持有公司2,024,000股股份,胡玮灿直接持有224,000股股份。此外,


周豪良和高建珍通过上海威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合计4,948,000股股
份。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淄博威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公开发行,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600,000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建珍持有淄
博威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30%股权,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将通过淄博
威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150,000股股份(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600,000股股份(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豪良、高建珍及周威迪,一致行动人胡玮灿
合计支配公司51,408,000股股份,合计支配公司65.97%的表决权(未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周豪良、高建珍及
周威迪,一致行动人胡玮灿合计支配公司51,858,000股股份,合计支配公司

64.01%的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6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形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万股)
任职情况任职期限
1周豪良
直接3,413.6000
董事长、总经理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间接247.4000
2高建珍
直接992.6000
董事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间接251.3444
3周威迪直接202.4000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
4蔡祥飞直接10.0000董事、副总经理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
5胡玮灿
直接22.4000
董事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间接1.3889
6庄兰芳
直接8.0000
监事会主席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间接0.2778
7丁爱玲直接5.0000职工监事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
8何美珍直接5.0000监事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

37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万股)

任职情况

任职期限

9

罗文华

直接

10.0000

副总经理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

10

朱萍

直接

21.8000

财务总监

2021年9月17日至
2024年9月16日

间接

1.3889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包含通过淄博威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所间接获配的股份,间接获配的数量以淄博威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获配的非延期
交付部分计算。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
主体为淄博威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淄博威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数量为6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
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2.91%,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淄博威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设立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建珍

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及比例:

序号

参与人姓名

职务

是否为上市
公司董监高

实际缴款金额
(万元)

员工持股
计划持股
比例(%)

1

高建珍

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



142.00

26.30

2

胡玮灿

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
的一致行动人



50.00

9.26

3

朱萍

财务总监



50.00

9.26

4

庄兰芳

监事会主席



10.00

1.85

5

吴菲萍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20.00

3.70

6

崔林静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50.00

9.26

7

曹艳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20.00

3.70




贾全勇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20.00

3.70

序号

参与人姓名

职务

是否为上市
公司董监高

实际缴款金额
(万元)

员工持股
计划持股
比例(%)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8

9

肖利明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30.00

5.56

10

张贺龙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10.00

1.85

11

韦连成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3.00

0.56

12

沈杰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10.00

1.85

13

俞懿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10.00

1.85

14

张琦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20.00

3.70

15

李春雷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5.00

0.93

16

胡凯健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10.00

1.85

17

陆明亮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10.00

1.85

18

董存璐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10.00

1.85

19

谢亚军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10.00

1.85

20

桑修荣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10.00

1.85

21

梁青青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5.00

0.93

22

杨秋灵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5.00

0.93

23

冯庆忠

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要求的员工



30.00

5.56

合计

-

540.00

100.00



3、限售安排

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周豪良

34,136,000

59.54

34,136,000

43.80

34,136,000

42.13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
交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在
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若存
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发行价进行
相应的调整)。


董事长、
总经理

高建珍

9,926,000

17.31

9,926,000

12.74

9,926,000

12.25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董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
交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在
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若存
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发行价进行
相应的调整)。


上海威贸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4,948,000

8.63

4,948,000

6.35

4,948,000

6.11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
交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在
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若存
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发行价进行
相应的调整)。


控股股


周威迪

2,024,000

3.53

2,024,000

2.60

2,024,000

2.50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董事、副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
交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在
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若存
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情况,发行价进行
相应的调整)。


总经理、
董事会
秘书

胡玮灿

224,000

0.39

224,000

0.29

224,000

0.28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董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朱萍

218,000

0.38

218,000

0.28

218,000

0.27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

财务总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蔡祥飞

100,000

0.17

100,000

0.13

100,000

0.12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
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董事、副
总经理

罗文华

100,000

0.17

100,00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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