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混合(LOF)C :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2年02月修订)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20:31:20 中财网

原标题: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混合(LOF)C :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2年02月修订)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2022年
02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79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 80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基金,但并不表
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1


基金合同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特别风险揭示:本基金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本基
金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
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2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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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6月
13日颁布并实施的《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年
9月
26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5、《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14

9月
26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16、《沪港通交易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5年
03月
27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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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
为场外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5


基金合同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6


基金合同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除经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
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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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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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LOF)

四、上市交易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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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或减少基金
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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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前海开源中证大
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
可[2015]66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年
5月
21日至
2015年
5月
29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年
6月
4日正式生效。



2016年
6月
8日至
2016年
7月
6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其基金类别、基金费
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基金合同亦进
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已于
2016年
7月
8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生效,自
2016

7月
20日起,《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生效,《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前海开源
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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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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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未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公告。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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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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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原基金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
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类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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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登记份

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16


基金合同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将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17


基金合同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其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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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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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
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20


基金合同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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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
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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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日后
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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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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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年
1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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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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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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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时间:2007年
1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6]32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1.3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629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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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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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30


基金合同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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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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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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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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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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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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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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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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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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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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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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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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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相关基金份额明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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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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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0-95%),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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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
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等权益类、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根据经济
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行灵
活调整。在各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遵循本基金资
产配置比例限制的前提下,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精选具有巨大增长潜力、与农业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投资于农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所指的农业主题包括(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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