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泰盈混合A : 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华泰紫金泰盈混合A : 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9年 10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137号)准予 注册,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股票,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 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票、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 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 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 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或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股 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通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股票。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 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信 息进 行了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 021 年 1 2 月 3 1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 ................................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生效 ................................ ................................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五部份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第十六部份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 ........................ 95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7 第 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8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10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7、 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 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 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 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62、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 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注册资本:2,600,000,000.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82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 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股票投 资部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2021 年 9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07 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焦晓宁女士,董事,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 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 会计司调研员、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2020 年 1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财务官,兼任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 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9 年 9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王玲女士,董事,毕业于东南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电信管 理信息中心技术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经理、江苏天智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2007 年加 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联席负责人、数字化运营部总经理,兼 任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 、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 、 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玉生先生,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 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副总经理。 覃洁女士,首席风险官,毕业于中山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交通银行深圳 分行、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曾任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审部主管,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负责人。2021年1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刘博文先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产品团队负责人,2015年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昊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魏昊先生 于 2 001 年加入 海通证券从事行业和公司研究 工作 , 2 003 年加入 凯基证券从事 A 股和港股行业和公司研究 , 2 005 年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2016 年 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经理, 2 021 年 4 月起陆续担任华泰紫金信息科技主题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紫金泰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公募权益部总经理 。 5 、 公募权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魏昊先生(公募权益部总经理) 成员:李暾先生(公募权益部副总经理)、毛甜女士(华泰紫金智能量化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瑞先生(华泰紫金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 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分别承担内部控 制监督检查职能和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风险管理职能。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 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8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34只, QDII基金 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 坚持 “规范运作 、 稳健经营 ”的原则 。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 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 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 2020年 ,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 025 ) 83387046 传真:( 025 ) 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非直销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 4008895597 传真:( 021 ) 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联系人:钱茹雯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0月 30日证监许可 [2019]213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9年 12月 23日至 2020年 1月 16日,共募集 1,076,776,208.41 份基金份 额,利息结转的份额为 380,555.50,合计份额 1,077,156,763.91份,募集户数为 21338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20年 1月 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 款项。如果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 3、 除本招募说明书中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另有约定外 ,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申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基金申购费用; 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 金 额 ( M )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2% 0 100 万 ≤M < 500 万 0.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根据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T )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 7 日 1.5% 1.5% 7 日 ≤N < 30 日 0.75% 0.5% 30 日 ≤N < 365 日 0.5% 0 N≥365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日但小于 90日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90日但 小于 180日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80日的,赎 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 4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00/( 1+1.2%)= 395,256.92元 申购费用 =400,000.00- 395,256.92= 4,743.08元 申购份额 =395,256.92/1.0560= 374,296.33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4,296.33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假设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0= 98,522.1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 回总金额 =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 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80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元。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 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万份,持有时间为 180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 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 2)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和 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有可能低于对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应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确认比例一致; b.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合计不得低于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c.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让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则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通过销 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 、 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 基金 份 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二十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 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 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 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 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票、债 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 调整。由于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核心投资策略为股票精选策略,同时辅以资产配置策略优 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跟踪以下指标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进行综合研判,进而对仓位进行动态调 整。调整的依据主要包括: . 宏观经济指标 : PMI、 工业增加值 、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 、 CPI、 PPI、 消费 、 进出口等 。 . 企业经营指标 : 行业经营指标 、 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增速 、 大宗商品价格等 。 . 政策走向 : 关注国家宏观政策 、 产业政策动态及变化等 。 . 流动性分析 : 关注货币信贷环境 、 产业资本 、 利率 、 利差 、 汇率 、 上市公司解禁等 。 . 大类资产及行业估值比较 : A股整体及各行业估值水平 ; A股与海外股票市场估值变 动; A股估值与国债收益率相对变动情况等。 基金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依据基本面和估值的变化动态调整。在经济处于复苏期和繁荣期 且市场估值没有过分高估时,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处于衰退期和政策刺激阶段且估值仍高 于合理水平时,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