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融兴6个月定开混合A : 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21:05:25 中财网

原标题:华融融兴6个月定开混合A : 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融融兴
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
5月
27日
《关于准予华融融兴
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1]1827号)准予募集注册。


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华融融兴
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一般风险、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一般风险包括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导致的市
场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
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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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税收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定期开放运作的风险,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
式运作,投资者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长度不一的风险;2、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
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新发行的股票,可能在股票上市后一定时间内(即锁定
期)不得直接卖出,从而产生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锁定期
内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持有成本等价格风险;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
风险;6、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
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定期评估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请投资者关注。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部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和“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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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法规要求更新基金的赎回费率情况,其他内容未
作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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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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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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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部分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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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部分释义
........................................................................................................................................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4
第九部分基金转换、基金份额的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45
第十部分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
78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
81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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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华融融兴
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华融融兴
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及
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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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融融兴6个
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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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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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对应日(指公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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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结束之日
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6个月后的对应日(指公历月,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开放
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如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因素影响,导致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或
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
响因素或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情形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在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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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C类基金份
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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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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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452号万博大厦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联系人:李美玉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2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


杨铭海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

曾任职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
营业部,曾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丁卓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管理学学士。历任中青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中国证监会原机构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证
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任科员、监管四处副调研员、监管四处副处长,中国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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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煜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中
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柜台交易市场部、财富管理业务总部。现任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监。


李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博士,历任山东兖州矿
务局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
理咨询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才华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全国人大代表,历任北
京市交电公司干部,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干部,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
会长、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史军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纺织工业部政策研究
室干部、财务司干部、物资局干部,中国纺织原材料公司、广州技术贸易中心
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广州公司经理,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办公室和市场
信息部经理,北京兴亚图商贸公司总经理,中博实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
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
专职监事。现退休。


罗扬先生,独立董事,罗扬先生,独立董事,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与国
际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副处级干部,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中国执董办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货币基金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兼港澳台办
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部主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中
国执董办副执行董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丝路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投委会委员、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预算委员
会委员,三峡南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诚信合规委员
会委员、审计委员会观察员、融资委员会观察员。现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反
洗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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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职工监事1名。


盖克苏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学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今日说法编辑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北京亚运村
营业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
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工会办公室主任。


谢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西盟斯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负
责人。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三)高级管理人员

杨铭海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丁卓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前。


张鹏先生,督察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证监局机构
一处主任科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副总
经理级)。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毕子男先生,首席投资官,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东北
证券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市场研究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投资官、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天智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工学博士。历任石化盈科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咨询顾问,毕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咨询经理,IBM研究院资
深研究员,银联智策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毕子男先生,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4年证券从业经验。

2020年3月加入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2021年3月3日起担任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历任东
北证券公司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市场研究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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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诺楠女士,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2020年1
月加入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20年7月1日起
担任华融雄安建设发展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
月30日起担任华融荣赢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
月17日起担任华融融泽
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东
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4名成员,其中1名主任委员,3名委员。


毕子男先生,主任委员,简历同前。


范贵龙先生,委员、兼任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行
客户经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金融部研究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研究部研究员、资产管理二部投资经理助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华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FOF投资部负责人。


黄诺楠女士,委员,简历同前。


桑劲乔先生,委员,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现任华融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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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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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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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
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
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
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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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
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
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
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
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
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
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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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
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
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
/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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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洁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7.15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813.08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658.68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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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0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5500.77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4608.58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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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运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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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
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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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452号万博大厦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李美玉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网址:www.hr-fund.com.cn
(2)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网址:www.hr-fund.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452号万博大厦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联系电话:010-59315631
联系人:王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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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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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
《关于准予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827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
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对应日(指公历月,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
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
期起始之日的6个月后的对应日(指公历月,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每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依此类推。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因素影响,导致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
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
素或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情形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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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本基金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
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
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融融兴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
并公告。


2、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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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3、认购数量限制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M,万元)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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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
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1)认购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

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

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可得到99,453.58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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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100,050.00份。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
某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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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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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及开放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况”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
开放期,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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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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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
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
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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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得
少于1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

表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
M)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
/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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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日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日不满90日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日不满180日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
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
≤T<
30日
0.75%
30日
≤T<
180日
0.50%
T≥180日
0%

表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
T)赎回费率
T<
7日
1.50%
7日
≤T<
30日
0.50%
T≥30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
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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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可得到95,390.72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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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400元,可得到96,153.85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

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满7天,赎回
适用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不满7天,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
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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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
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
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如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
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办理。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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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投
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对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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