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开债券A : 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2年02月22日 11:00:43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开债券A : 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合同编码
:
光银托管
2020J001














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〇二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七、违约责任 .....................................................................................................................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聚盈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901

-
90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901

-
908



法定代表人:
何方


设立日期:
2010

7

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864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

仟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2,489,127,138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7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西部利得聚盈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
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
主板、
创业板以及其
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
信用衍生品

货币市场
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所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前述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内



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
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1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
2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
3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

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
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投资于同一
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月

内进
行调整




1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2
)、(
1
3



17

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下列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定期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
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
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
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
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并依照本协议交
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
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
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




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
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
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
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
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
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
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
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西部利得聚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
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
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原件核
对一致后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
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权时间。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
均时间)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
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通

基金管理人后
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执行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
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
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基金
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
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
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1
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
: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
基金
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
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
基金
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
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

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
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

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T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
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

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
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
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
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
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
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



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
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
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
;其余产品非担
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公司债券转让,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
额结算(
RTGS
)。

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
功,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公司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
人。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
终交收时点

T

16:00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
T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
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
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
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
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
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
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0:00
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
4
: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
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信用
衍生品、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
投资
信用衍生品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但
基金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
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
或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
特定
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同一
类别

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
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于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投资于国债期货的
信息

投资于信用衍生品的信息
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7
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
7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5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1
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托管费收入账户



名:
基金托管费收入



号:
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
303100000006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4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
付给各个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
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以支付该开户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划付费用、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
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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