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行业精选混合A : 金元顺安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金元顺安行业精选混合A : 金元顺安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元 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 二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 2 1 年 12 月 14 日证监许可 [20 2 1 ] 3959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受政策、经济周 期、利率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 存 托凭证 、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 货、 股指期货 、债券回购,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存托凭证 , 本基金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 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 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能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了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 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 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投资者将无法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发布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的公告,投资者需注意基金合同终止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 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 ,但在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财产的估值 ................................ ................................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12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4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 14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4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以下简称“《民法典》”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 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 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 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元顺安 行业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金元顺安 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 0 % 。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 规定 媒介: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6 、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7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 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 、第三方估值机 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0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1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 2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 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 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 021 - 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 , 上海前易信息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 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信评部、权益研究部、基金销售部、产品开发部、市场 营销部、专 户理财部、北京分公司、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信息技 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资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工程部 和资本市场部等 24 个职能 部门。此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 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 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 20 08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17 年 9 月至今 , 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员; 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0 年 9 月至今,出任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寅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助理,博士学位。曾任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战略研发部业务主管、金融机构部投资副总监,云南滇中保障房建设有 限公司融资部经理和投资部副经理,上海前易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 总经理,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部副总经理。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 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金代文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 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 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 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 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1992 年 5 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部会计,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管理总部财务部经理、 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部经理、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任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栗旻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自 1996 年始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 / 国际业务 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 务。自 2012 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其长期在银行系 统及非银金融领域工作,并在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 务部总经理。曾任山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BDO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 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财务总监。 李永丽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曾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办、 盛云科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融资 部业务主办。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 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本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曾任职于昆山组合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 、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封涌先生,督察长,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 队 副主任科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主任科员 ,曾任上海金元百 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硕 士学位,会计师。曾任华宝信 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 负责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 经理,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 持全面工作)、金融 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 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和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 2 015 年 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 7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 简历同上。 缪玮彬先生, 总经理助理,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201 6 年 10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 3 年基金等金融 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 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债券交易经理。 2016 年 9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金 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大学 理学硕士。曾任 上海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研究员,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研究所研究员,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所研究员。 2015 年 5 月加入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和 金元顺安 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10 年证券、基金等金 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周博洋先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 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 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14 年 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 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 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泓丰纯债 87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 2016 年 8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贾丽杰女士, 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元顺安医疗 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清华 大学理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经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8 年 2 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1 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 度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0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5 、不得存在挂名情况。 (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 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 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 险和财务 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 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 、督察长 、分管风控副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 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 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 95 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 年 跻身《财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 37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9 月 3 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7 万亿元。 20 21 年 三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643.6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 交通银行 董事长(其中: 2019 年 12 月至 202 0 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 交通银行 副董 事长(其中: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 交通银行 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 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 业务总部总裁;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 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 交通银行 行长;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 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 总经理); 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 。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 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 铁 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 客户经理、 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 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 9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 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 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 2 00120 联系电话: 021 - 68883160 传真: 021 - 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 400 - 666 - 0666 、 021 - 68881898 公司网址: www.jysa99.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三)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 021 - 68881801 传真: 021 - 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60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露、施嘉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2 1 年 12 月 14 日证监会许可 [20 2 1 ] 3959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 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 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自 20 22 年 2 月 25 日至 20 22 年 5 月 24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 其他 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 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及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 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一)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投资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 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 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5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二)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发售 面值发售。 2 、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认 购费率 M < 100 万 1.0 0 % 100 万 ≤ M < 500 万 0. 80 % M ≥ 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 人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 1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00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50,000/ ( 1 + 1.0 0 % )= 49, 504 . 95 元 认购费用= 50,000 - 49,504.95 = 495.05 元 认购份额=( 49,504.95 + 5 .00 ) /1.00 = 49, 509 . 9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5 .00 元,则其可得到 49,509.95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50,000 + 5.00 ) /1.00 = 50,005.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本金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05.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十三)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 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十四)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