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乾煜债券发起式 :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华安乾煜债券发起式 :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 二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21年 9月 2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准予 华安乾煜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864号)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 等)、本基金特有 的 风险(包括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 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 险、 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管 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 称“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 和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 面值 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亦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乾煜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安乾煜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 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 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 的证券投资基金 4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 定媒 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 刊 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4、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 1998年 6月 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号 7、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8、联系人: 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10、网址: 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 况等。 (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 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 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 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 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 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 GES )学术主任。 (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 原上海证管办 ) 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 22 年证券、基金 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 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7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 21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17 年金 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22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媛媛,硕士研究生, 8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债资信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 2021年 6月加入 华安基金, 2021年 8月起,担任 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 2021年 12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顺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416 人(不含子公司), 其中 63.2%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95.7%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 、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 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 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 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 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 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 0755-83199084 传真: 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 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 了 22亿 H股, 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10月 5日 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 总资产 86,646.6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3.53%。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99人。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 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 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 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 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 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年最值得 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月荣获 2019东方财富风云 榜“ 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年 1月,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10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年 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 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 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招商银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 年 12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 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招商银 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 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 2017年 4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 4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 士研究生毕业, 1999年 7月加 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 行长等职务,具有 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 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累计托管 786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 防 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 4)信 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销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88 - 50099 传真: 021 - 58406138 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 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 )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 国金中心二期 31- 32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 魏佳亮 、楼茜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9月 2日 证监许可【 2021】 2864号文 注 册募集 。 二、 基金的类别 、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型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22年 2月 25日到 2022年 5月 25日 ,本基金同时 对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 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进 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部分 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 募集场所 本基 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 披露 的 基金 销售机构 名录 。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 份 。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 (含认购费,下同) ,各代销机 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九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 1.00元。 十 、 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 十 一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 披露 的 基金 销售机构 名录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 不得 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十 二 、 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集合计划和职业年金 。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 其他投资人 的 认购 费率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其他投资人的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 认购 金 额 ( M,元) 认购费率 M< 100万 0.6% 100万≤ M< 300万 0.3% M≥ 300万 每笔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 三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 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1) 认购 基金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 用 =有效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人 (非 养老金客户 ) 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假设 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 用 =100,000× 0.6%/( 1+0.6%) =596.42元 认购份额 =( 100,000-596.42) /1.00=99,403.58份 利息转份额= 50/1.00=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 =99,403.58+50.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 ,则其可得到 99,453.58份 基金份额。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十 四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五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 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