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创业板50指数A :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原标题:华安创业板50指数A : 华安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 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 管及其他业务 ................................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3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6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 ................................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简称“《民法典》”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 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份额并非必然上市交易。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由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 告书》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 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场外份额:指登记 在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 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3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标的指数:指创业板 50指数 4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 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9、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70、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 50指数。 七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5年 5月 14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912号文准予募集。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7月 6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 根据《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 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与 华安创业板 50B份额的运作,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指定媒介 发布《 关于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创业板 50A份额和华安 创业板 50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华安创业板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 终止上市 ,并于 2020 年 12月 31日( 份额 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份额 折算基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华安创业板 50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 五 部分 基金 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有关规定, 决定 是否 申请 本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并非必然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 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类基金份额 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 基金份额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 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 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 机构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按照 登记机构登记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本基金 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本基金 的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 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本基金 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标的指数权重较大成分股出现暂停交易或股价异常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本基金 的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3)暂停赎回: 本基金 连续 2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4)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本基金 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 购 、上市交易买入 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 可以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系统后申请 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后申 请场内赎回,或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 额场内赎回或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 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 九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设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 021) 389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 资金 ;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 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成立时间: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 13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十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和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 率 ; (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 费方式;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