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2年02月22日 18:24:16 中财网
原标题: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2—0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9

7

10


2020

6

6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具体事项请详见
公司临
2019
-
024

2020
-
037
号公告





2022

2

22
日,公司收到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
下简称

北京
高院



出具的(
2020
)京民终
567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
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人(原审
被告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
诉人(原审
原告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梁斐




被告:付月霞




被告:赵质斌






诉人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
诉人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
原审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原审


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
被告
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
被告
梁斐

原审
被告付月霞

原审
被告赵质斌
合同纠
纷一案,不
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
)京
02
民初
603
号民事判



北京
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
2020

8

19

立案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
《民事
判决
书》的判决情况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
)京
02
民初
603
号民事判
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
)京
02
民初
603
号民事判
决书第三项、第八项;


(三)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芜湖
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返还借款本金
5.88
亿元并支付合同期



(自
201
8

12

20
日起至
2019

3

7
日止,以本金
5.88
亿
元为基数,

照年利率
9.9
%
的标准计算);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芜湖
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支付违约金(以本金
5.88
亿元为基数,自
2019

3

8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
的标准计算);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

项、第

项、




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
深圳朴素至纯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其持有的
35
,
776
,
742


四川金顶


股票(证
券代码:
600678
)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

项、第

项、


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
深圳市方物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95%

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

项、第

项、

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
梁斐质押的其
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
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

赵质斌对本判决第

项、第

项、第

项所确定的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朴
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梁斐、付月霞、赵质斌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追偿;


如果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386.19
元,由被上诉人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
告披露日,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素至纯



持有公司股份
71,553,484
股,占

公司总股本

20.50%

本次诉
讼判决涉及的公司
股份为
35
,
776
,
742
股,占朴素至纯所持
公司
股份的
50%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0.25%
。本次判决
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
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上述
判决

影响公司
正常
的生产经营,公
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
——
朴素至纯
所持公司股份
质押诉讼

进展
情况
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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