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四川金顶: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2—00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 、 2020 年 6 月 6 日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和 《 关 于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诉讼的进展公告》 ( 具体事项请详见 公司临 2019 - 024 、 2020 - 037 号公告 ) 。 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收到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转 发 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 下简称 “ 北京 高院 ” ) 出具的( 2020 )京民终 567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 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 诉人(原审 被告 )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 诉人(原审 原告 ) :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原 审 被告: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原 审 被告: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 审 被告: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 审 被告:梁斐 原 审 被告:付月霞 原 审 被告:赵质斌 上 诉人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因 与 被上 诉人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 原审 被 告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原审 被 告 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原审 被告 梁斐 、 原审 被告付月霞 、 原审 被告赵质斌 合同纠 纷一案,不 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9 )京 02 民初 603 号民事判 决 , 向 北京 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 立案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 《民事 判决 书》的判决情况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 ) 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 )京 02 民初 603 号民事判 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 ( 二 ) 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 )京 02 民初 603 号民事判 决书第三项、第八项; (三)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芜湖 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返还借款本金 5.88 亿元并支付合同期 内 利 息 (自 201 8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止,以本金 5.88 亿 元为基数, 按 照年利率 9.9 % 的标准计算); ( 四 )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芜湖 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支付违约金(以本金 5.88 亿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8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 的标准计算); ( 五 )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 二 项、第 三 项、 第 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 深圳朴素至纯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其持有的 35 , 776 , 742 股 “ 四川金顶 ” 股票(证 券代码: 600678 )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六 )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 二 项、第 三 项、 第 四 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 深圳市方物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其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95% 股 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七 ) 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 二 项、第 三 项、 第 四项所确定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有权以 梁斐质押的其 持有的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 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 ( 八 )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 、 赵质斌对本判决第 二 项、第 三 项、第 四 项所确定的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朴 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梁斐、付月霞、赵质斌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追偿; 如果 深圳朴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方物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飞晟汇金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梁斐、付月霞、赵质斌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7,386.19 元,由被上诉人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 告披露日, 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 朴 素至纯 ” ) 持有公司股份 71,553,484 股,占 本 公司总股本 的 20.50% ; 本次诉 讼判决涉及的公司 股份为 35 , 776 , 742 股,占朴素至纯所持 公司 股份的 50% ,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0.25% 。本次判决 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 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上述 判决 不 影响公司 正常 的生产经营,公 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 —— 朴素至纯 所持公司股份 质押诉讼 的 进展 情况 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 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 2 2 年 2 月 2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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