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A :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2年02月23日 11:10:46 中财网
原标题: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A :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3610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
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自
2022年
2月
28日至
2022年
3月
2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的
3个月。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2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超过
2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
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
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都
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
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
购本基金。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
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渠道)以
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其他销
售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11、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
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
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可通过本
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认购事
宜,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916)咨询购买事宜。



15、风险揭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当投资者
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和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
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如下风险揭示:

(1)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
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2)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回的款项可能
延缓支付。


(3)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
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
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5)本基金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申请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
义务。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
A,基金代码:014360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稳健添利混合
C,基金代码:014361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2年
2月
28日至
2022年
3月
28日。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
3个月。




2022年
2月
28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十)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2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超过
2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
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
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都
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
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将导致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
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
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
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费率表如下: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3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80%,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00/(1+0.80%)=297,619.05元

认购费用=300,000.00-297,619.05=2,380.95元

认购份额=(297,619.05+30.00)/1.00=297,649.05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
3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30元,则可得到
297,649.05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
1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10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
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0.00=999,9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100.00)/1.00=1,000,000.0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
10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100.00元,则其可得到
1,00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
5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0+50.00)/1.00=500,050.0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
5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
50.00元,则其可得到
50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
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渠道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目前
网上直销渠道暂时仅面向个人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至
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
台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不
需提供);
●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求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到柜台当面签署授权委托
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并提供填妥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须提供按要求盖章、签字的以下已填妥
表单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注:基本养老/社保基金/年金开户须管理人、托管人共同开户:表
1由管
理人、托管人共同签字盖章;资料
2、3、6、8和表
5、7、9、10由托管人和
管理人分别填写提供;表
11、13和资料
12、16由管理人提供。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需本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台办
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交易业务申请表
(公募)》;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银行
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2)机构/产品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业务,须由机构/产品授权经办人提交
按要求盖章、签字的以下已填妥表单和证明资料:
●《交易业务申请表
(公募)》;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银行
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日(工作日)
在直销柜台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
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需在交易申请当日
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
直销账户:
(2)如果投资者当日
17:00前没有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直销
账户,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
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
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通过柜台交易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其他销售机
构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网址:
www.htamc.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
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六)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
2012年
6月
12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注册日期:1997年
4月
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网址:www.htam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号智慧广场
A座
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人:许艺然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江钰辉

联系人:江钰辉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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