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债券(FOF)A : 浦银安盛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11:06:14 中财网

原标题:浦银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债券(FOF)A : 浦银安盛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

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6
十一、基金费用
................................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52
二十、其他事项
................................
................
5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54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浦银安盛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
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稳健
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以下简称
“基金”、“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
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法定代表人:
谢伟


设立日期:
2007

8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91,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321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8

2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

34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浦银安盛

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
基金中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
(包含
ETF

LOF

QDII
基金、
商品基金
和香
港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且不得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5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
)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
)本基金投资于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述“
流通受限基金


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
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

LOF
等可
上市交易的基金;



9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
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2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3
)、(
4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
2
)、(
3
)、

4
)、(
13
)、(
18
)、(
22
)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被投资证券或基
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须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项下的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
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
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
的损失由其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
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
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中期票据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中期票据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
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
结算公司
”)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
备案
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
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
/
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
资金账户进行。



2
、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账户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向被投资基金公司
开立基金账户。



2
、基金管理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交易类预留印鉴。交易类预
留印鉴用于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交易撤单、变
更分红方式、变更被授权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事宜。



3
、托管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开放式基金账户的账户类预留印鉴,账户类预留印
鉴包括账户销户等事宜。



4
、如被投资基金为交易所挂牌的基金,被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参照本条第(七)
款的约定执行。



5
、本基金参与基金申购时,管理人应在申购日向托管人及时发送基金申购申
请书,并在赎回款项到账日之前向托管人及时发送赎回确认单。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
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
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八)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
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
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
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

物债券出入库
指令
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
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向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电话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确认。如果银行间簿
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
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准
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
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

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
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
基金
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更换接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


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由基金管理人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
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
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
中登公司或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数据与
中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投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相关登
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
具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
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人
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易,
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
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2
)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
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
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
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
T+1DVP

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
)根据中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本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
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
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
至本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
结算规则,调
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
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托管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
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
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
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三)关于
基金
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
股票质押式
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
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托管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
行。对于基金管理人在
14

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
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
/
勾单
成功。



2
、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
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
约)申报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
收操作,基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3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
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

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所有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

3
项所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
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本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
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
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5
、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2
)因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
管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3
)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托管行最低备付金交收成
功,造成托管行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
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
)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
证明其直接造成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交
收失败和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如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交收失败
的,则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7
、对于本基金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交收
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本基金资
金托管账户。



(四)关于
基金
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
完成本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国
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
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电话确认。



(五)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4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
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清算安排


1
、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
基金
托管人依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逐笔划付。

基金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
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一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
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基金
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

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
单后,应立即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2

基金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
赎回申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
回单后,应及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3
、为确保本
基金
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
基金
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
金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认
日及时获取确认单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收到后应立即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
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八)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
及转出
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
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九)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
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
5:00
前从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9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


册登记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
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十)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十一)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如有)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
日的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在
所投资基金披
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当日计算(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和份额累计净值计

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资产
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
)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
)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④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
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3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
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
1
)至第(
3
)条进行估值存在
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
公允
价值。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等,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
)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本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3
、由于一方当事
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
、当特定
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