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瑞丰6个月持有混合 : 农银汇理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11:11:16 中财网

原标题:农银瑞丰6个月持有混合 : 农银汇理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农银汇理
瑞丰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6日证监许可【2021】3866号文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
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
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持有期,相应基金份额在6个月持有期到
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不能赎回或
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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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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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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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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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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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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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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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
................................
.......
8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
................................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
2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
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瑞丰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瑞丰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瑞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6个月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9、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
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起始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
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对应月份的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
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0、《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
许金超


成立日期:
2008

3

18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08

30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750,000,00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
021
-
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许金超先生
1983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2014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5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9

3

4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De Wit
先生: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Bernard de Wit
先生
1983
年进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
1992
年至
2000
年期间在法国毕马威工作,
2009
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产管
理公司,
2010
年担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首席风险官,
2013
年担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运营官,
2017
年担任东方汇理业务支持和控
制部门的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程昆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程昆先生1997年8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外汇投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
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2021年9月6日起任农银汇理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

1996

5
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
、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2005

12
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1

11
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

2012

9
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1995

6
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
,
青海黄河水电
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中铝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冯延成先生:董事


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1981

7
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作。

2000

1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担任副书记,
2004

6
月到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副行长,
2009

7
月到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担
任副行长、行长,
2014

4
月到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规划部担任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1981
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
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

1991

3
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
Bank of England
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
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教
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院长。



2
、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

1984

8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

2004

5
月开始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
2005

6
月起至
2017

11
月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业
部总经理、同业业务中心
/
票据营业部总裁。

2017

11

29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
-
Yves Glain
先生:监事


硕士。

1
995
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
支持部负责人。



刘应锴先生:监事


工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2006

3
月至
2010

6
月任聚光科技(杭州)股
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2010

6
月进入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国
际合作部业务经理、经营发展部副总经理、期货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9

4
月至今,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投资运营部总经理、云晨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胡惠琳女士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
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现任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市场部总经理




宋进举先生:监事


法律硕士。

2009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曾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9
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2019

10
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监
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许金超先生
1983

7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2014

12
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5

28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9

3

4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程昆先生:
总经理


硕士
研究生
。程昆先生
1997

8
月起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
农业银行金融
市场部外汇投
资组合处、交易风险监督处副处长;自营风险管理处、
投资中心本币投资处、研究发展处以及上海分部处长;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
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裁。2021年9月6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石永惠
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重庆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中心总经理,
2020

6
月起于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2020

9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0

11
月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





刘志勇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1995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市场开发部、机
构业务部及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任职。

2007
年起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

2008

3
月起在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运营副总监、代理
市场总监等职务。

2018

4

3
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运营副总监。



高国鹏
先生:
副总经理


金融学硕士



1996

7
月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营业部、基金托管部、
办公室任职,
2007

7
月起任宁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党委委员、主任助理,
2009

8
月起任中国
农业银行个人金融部处长,
2017

7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销总监。

2020

8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毕宏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2001
年起先后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道富集团、宜信财
富(香港)任职,期间曾任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道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董事会秘书、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业务负责人及任宜信财富(香港)业务管理负责人

2021

5
月加入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6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翟爱东
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8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
乡金融报》社、国际部、伦敦代表处、个人业务部、信用卡中心工作。

2004

11
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公司筹备工作。

2008

3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2

1
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史向明女士,理学硕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公司上海总部债券研究员、天治基
金管理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理增强
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金
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农银汇理金聚高等级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程昆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峰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
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赵诣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
、风险管理体系



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
)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
)第二道防线:
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
)第三道防线:
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
)第四道防线: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
、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新业务及市场营销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
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A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3

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8,697,856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673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

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
立于
2007

3

6
日)于
2012

1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3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7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7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1

12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265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托管规模达
44698.37
亿元。



二、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联系人:叶冰沁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丁煜琼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叶王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1年12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1】3866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
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起始日6个月后的
月度对应日。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
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
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
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
转换转出事宜。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基金的
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表一: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

0.8%

50万≤M<100万

0.4%

1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人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8%)=4,960.32元

认购费用=5,000-4,960.32=39.68元

认购份额=(4,960.32+2)/1.00=4,962.3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62.32份基
金份额。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办理认购时,需在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
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
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
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
后(包括当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
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


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含
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6个月持有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
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6
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已在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笔/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表二: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0.8%

50万≤M<100万

0.5%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2020年5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的公告》,自2020年5月29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
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
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
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
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最短为6个月,本基金不收取赎回
费。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有
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0.8%

0.3%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3

1,994,017.95

申购费用(D=A-C)

79.37

5,982.05

申购份额(E=C/1.2000)

8,267.19

1,661,681.63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
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2500×10,000=12,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同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6个月持有
期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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