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债券(FOF)A : 浦银安盛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11:16:15 中财网

原标题:浦银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债券(FOF)A : 浦银安盛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22

1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2

152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
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金
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6
个月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



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

基金
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
风险揭示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
基金中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2
、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浦银安盛
稳健
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

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
基金(
F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浦银安盛
稳健回报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基金中
基金(
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起实施,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第
166
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通
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笔有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设置
6
个月
的最短
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
可以申请赎回。认、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
购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



日的
6
个月
对日,若
6
个月
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
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9
、《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成立时间:
2007

8

5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
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
%
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

23212888


传真:(
021

2321280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网址:
www.py
-
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
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
2017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
,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
席执行官。

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

2009
年起先后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

2016

12
月至
2021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2021

9
月至今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区总裁。另兼任
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Fuji Oak
Hills
公司董事。自
2009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
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2021

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
后担任亚太区
CIO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


2010
年任命为安盛
-
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6

12
月至
2021

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

1994

7
月参
加工作。

1994

7
月至
2013

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
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3

10
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

2018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2003

4
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兼企业年金
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
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行金
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

2021

11
月起,兼任

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
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2
月至
2021

11
月兼任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

1995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
伙人。

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

2006

1
月至
2011

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

2011

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4

4

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
IDG
资本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
国)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



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
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

1973
年参加工作。

1983

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

1999

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018

8
月至
2021

5
月,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2021

5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自
2021

9
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2020

6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10

4
月至
2014

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

1
月起至今
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
2015

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
15
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
-
2007
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
)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

2007
-
2013
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
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
)尽职调查副主管。

2013
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
2018

8
月起至
今,
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

2021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年至
2003
年间曾在国泰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2
年;
2003
年至
2007

10
月在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4
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2007

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并于
2010

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3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2012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
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4
月起,担
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浦银安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6
月起,
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
20

9

起,担任浦银安盛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

2021

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
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21

1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12
月起浦银安
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

2007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
2013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7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
——
上海
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2
月至
2021

11
月兼任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

2007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
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

2007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5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曾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
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
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2018

5

30
日起,
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2019

2
月至
2020

3
月,兼任本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中共党员,
1998
年参加工作,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
业学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安信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
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
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2013

12
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上海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21

12
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22

2
月起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



邓列军先生,清华大学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
息技术部
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
总监。

2020

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7
月起担任本公司
首席信息官。

2021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

2008

6
月至
2019

6
月任职于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年金投资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研究总监及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2019

6
月加盟浦银安
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
FOF
业务部总监。

2020

10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颐和稳健养老目
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2021

5
月起,担任浦银安
盛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2021

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嘉和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
理。

202
1

1
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颐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
(FOF)
基金经理。

2022

1
月起,担任
浦银安盛兴荣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2
022

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泰和配置
6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
FOF
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
人、权益投资部分基金
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副总监。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集中交易部负责人、相关交易人员及投资人员
列席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
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
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
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
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
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
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
、审计部
——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
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
、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
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
审阅与批准。




2
)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
理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
险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
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
事会的审阅与批准。




3
)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
和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
环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
职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
作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
的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8

2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2005]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0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
同比增长
12.0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1

9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486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0121.17
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19181.86
亿份。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
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
兴业银
行相关制度对
兴业银
行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
、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
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电话:(
0
21

23212899


传真:(
0
21

23212890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
www.py
-
axa.com


2
、电
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
www.py
-
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
AXASPDB
-
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

APP


客服电话:
400
-
8828
-
999
;(
021

33079999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3

316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
海中路
381

中环广场
38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
021

23212909


传真:(
021

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
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

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
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
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
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



开发、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
2

152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限和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2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6
个月
,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
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认购份额的“
6
个月
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
持有期限
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
个月
对日,若
6
个月
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

工作
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申购份额的“
6
个月
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
6
个月
持有期限
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
6
个月
对日,若
6
个月
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
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
、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单独
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等,调整
实施
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限。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
、发售对象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
可以设置
目标上限

具体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

1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2

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
认购费用,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