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格灵深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时间:2022年02月24日 21:45:57 中财网

原标题:格灵深瞳:格灵深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3-1-2-1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下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3-1-2-2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 3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4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9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4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 17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17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 21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2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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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张悦、邓欣担任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张悦: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会计硕士,
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TMT 行业部副总裁,曾参
与步科股份 IPO、中微公司再融资等项目。

邓欣: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6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会计硕士,
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TMT 行业部副总裁,曾参
与奕瑞科技 IPO、上海瀚迅再融资等项目。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郑元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郑元:本项目协办人,201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至今,理学硕士。现
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TMT 行业部高级经理,曾参与中微公司 IPO、步科股
份 IPO、中微公司再融资等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吴志君、黄科峰、朱威、罗为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Deep Glint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13,873.561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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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1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23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 1 层 101 内 1A025
邮政编码 100102
电话 010–62950616
传真 010–82409899
互联网网址 www.deepglint.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政
联系电话 010-62950616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6,245,205 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 25%
发行方式
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交所股票
账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科创板市场
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机构除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以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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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
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的
证券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
之规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
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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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
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
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
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
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
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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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1 年 5 月 18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
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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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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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
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
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1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一)公司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1、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方向
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视觉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公司已将核
心技术形成的产品运用在下游城市管理、智慧金融、商业零售、体育健康及轨交
运维等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中,符合《“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规划》、《十四五规划》中“培育人工智能产业生态,促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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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打造国际领先的技术体系”、“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
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
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的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方向。

2、公司已将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实现产业化应用
公司通过持续不断的研发创新,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科研成果,并在下游产业
获得了较好融合与应用,发行人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城市管理、智慧
金融、商业零售、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并与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
作关系。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5,196.35 万元、7,121.07 万元、
24,271.56 万元和 7,218.80 万元,营业收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目前,公司客户
涵盖全国多省市的公安局、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局、政法委员会等政府机关与企事
业单位,以及农业银行、中国石化、中车电气等知名企业。

3、公司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建立了一支高学历、高水平的研发队伍。截至报告期末,
公司研发人员为 153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重为 54.64%。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
人数为 58 人,占研发人员比重为 37.91%。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由公司创始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勇博士等在内的 7 人组成,涵盖算法、智能应用、产品设计、
硬件开发等多领域的资深人才,拥有丰富的学术知识与研发创新经验,对行业前
沿技术与发展趋势具有深刻认知及判断,保障了公司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创新。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研发投入 33,832.24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77.23%,
且逐年研发投入不断增加。公司在核心算法技术、应用场景相关技术均有前瞻性
的研究和探索,公司人工智能关键技术以及在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更多领域的
研发与探索,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技术积累,为持续较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
持。

4、公司产品的客户认可度高
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在下游主要核心客户的认可程度高,其中:在城市管理
领域,公司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已在多地公安局、政法委、交通管理局等政府部门
的项目中落地,产品技术性能得到广泛认可;在金融领域,公司的智慧金融解决
方案已在农业银行全国各省市的上千家分支机构落地,有效提升了农业银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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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的履职效率;在商业领域,公司的智慧油站解决方案帮助中国石化改造
传统加油站近 2,000 多座,提升了智能化管理能力;在体育健康领域,公司开发
的校园体育平台已在部分北京中小学校在线体育课中展开试点;在轨交运维领
域,公司与中车电气在宁波、无锡等地铁运维项目中已展开合作。未来公司将继
续深入各行业应用场景,为各行业深度赋能。

5、公司建立了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安排和技术储备
公司以技术研发为核心驱动力,建立了研发管理流程、人才储备机制、股权
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等多项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安排。在技术储备方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研项目涵盖基础算法技术研发和面向城市管理、智慧金融、
商业零售、体育健康、轨交运维各下游应用的产品研发,技术储备充足,为公司
持续的业务拓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方向,公司已将核心技术
形成的产品实现产业化应用,核心技术人员科研能力较强,研发投入持续增加,
产品的客户认可度高,已建立了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安排和技术储备,符
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二)公司属于科技创新行业领域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属于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I65”。根
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属行业为“新一代信息技
术产业-人工智能”。因此,公司所属行业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一)
中所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人工智能”行业领域。

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面向应用场景的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获得销售收
入。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管理、智慧金融和商业零售
三大业务领域的产品及解决方案的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领域匹配。

综上所述,发行人属于科创板创新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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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要求
发行人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标准,具体如下:
1、研发投入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合计 28,308.78 万元,超过 6,000 万元,占最近
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77.37%,超过 10%,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
2、研发人员数量占比
最近一年末,公司的研发人员数量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55.51%,超过
10%,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
3、发明专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为 19 项,符合《申报
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
4、营业收入
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196.35 万元、7,121.07 万元、24,271.56 万
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116.12%,超过 20%,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要求。

(四)结论性意见
经充分核查和综合判断,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披露的科
创属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科技创新行业领域
和相关指标等科创属性要求。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
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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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以
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访
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
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经核查,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稳健,市场前景良好,
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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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
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
日起计算。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的
前身格灵有限设立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由香港格灵出资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
65.00 万美元。2020 年 10 月 9 日,格灵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
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股份公司设立、章程、选举董事、监事
等各项议案。2020 年 11 月 23 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
“911101050741151774”号《营业执照》。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仍
然依法存续。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按原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
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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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是有效的。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
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访
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
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
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
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
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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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
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款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的权属文件,
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

保荐机构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
讼和仲裁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
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
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
业政策,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
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此发行人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3-1-2-17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
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针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就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
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或查询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谈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主管人员;核查了相关股
东说明、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备案证明;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示信息。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中共有 6 家股东
属于私募基金规则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依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后,公
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
3-1-2-18
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
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10,051.88 万元。公司尚未盈利且存
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系前期研发投入大但收入规模较小以及实施股权激
励产生大额股份支付费用所致。同时,因公司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设定了服务期,
2021-2024 年预计将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 14,414.59 万元(假设不考虑激励
对象离职)。

公司未来几年将存在持续的研发投入和股份支付费用,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
能持续存在且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公司可能存在短期内无法现金分
红,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同时有可能会造成公司现金
流紧张,对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开发等方面造
成负面影响。

(二)城市管理领域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实现商业化落地时间较晚以及新冠
疫情的风险
城市管理领域系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应用较为广泛及成熟的领域之一,该领
域的市场参与者众多,包括安防设备厂商、通信服务厂商、项目集成商、AI 公
司等,市场竞争激烈。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实现商业化的时间较晚,主要原
因系公司前期研发方向以三维视觉技术形成的行为识别产品为主,落地应用为金
融和商业领域。2016 年开始公司根据市场趋势变化研发落地更快的应用于城市
管理的人脸及车辆识别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城市管理领域收入分别为 3,966.23
万元、3,669.39 万元、12,495.96 万元和 4,776.31 万元,主要客户为大型集成商,
前五大集成商收入占比分别为 84.74%、60.93%、40.44%和 60.14%,客户集中度
较高。如果公司在城市管理领域因实现商业化时间较晚导致客户资源积累薄弱、
市场拓展不及预期等,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公司
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1-2-19
2020 年,公司为应对新冠疫情推出了双光温测智能识别设备,当年实现销
售收入 4,716.0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为 19.43%,一定程度抵减了疫情带
来的不利影响;2021 年 1-6 月,双光温测智能识别设备收入为 133.22 万元,降
幅较大,随着新冠疫情得到缓解和控制,该产品存在因需求减少而销售收入下滑
的风险。同时,若未来全球疫情扩散形势不能及时缓解或进一步蔓延,不能排除
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采购、销售和验收等方面造成不利
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三)公司在智慧金融领域及商业零售领域规模化落地场景较为单一,客户
集中度较高以及收入波动的风险
在智慧金融领域,2018-2020 年,公司的终端客户仅为农业银行,2021 年起
开始与建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农业银行的收入分别为
468.68 万元、2,373.97 万元、4,697.09 万元和 1,702.00 万元,合计占智慧金融领
域所有客户总收入的 70.91%。2021 年 9 月,公司 2018 年入围农业银行的安防设
备项目的框架采购协议到期,尽管公司已完成了续期项目的投标工作,但仍存在
不能顺利续期的风险。在商业零售领域,报告期内,公司智慧油站业务的主要终
端客户为中国石化,来自中国石化智慧油站项目的收入分别为 29.93 万元、694.00
万元、3,420.25 万元和 32.75 万元,合计占智慧油站业务总收入的 98.91%、占商
业零售领域总收入的 74.12%。2021 年智慧油站业务收入降幅较大,主要系 2020
年中国石化受国际油价下挫、油品市场需求萎缩等宏观经济因素影响收入大幅下
降,相关项目的预算支出推迟所致。

公司智慧金融领域及商业零售领域的规模化落地场景较为单一,客户集中度
较高,且智慧油站收入受终端客户中国石化的采购计划影响波动较大,如果出现
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采购预算计划、供应链体系等发生变化,公司未能持
续获得主要客户的订单或公司与该等客户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者因国
际油价持续低迷、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终端客户的预算支出未能正常恢复,或者公
司无法有效开拓新客户资源及落地新应用场景,公司收入将存在较大波动的风
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财务状况等产生不利影响。
3-1-2-20
(四)公司在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新领域的商业化落地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城市管理、智慧金融、商业零售
三大领域,在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新领域进行了前瞻性的业务布局,部分产品
及解决方案已进入客户验证阶段。但新业务场景的商业化落地进度受制于多种因
素,例如公司出现相关技术研发进展滞后、交付能力不足、客户对产品的接受程
度和推广进度较弱等情形,将可能导致新产品不能较快规模化生产或被市场接
受,或者商业化效益不及预期无法弥补前期投入,将会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未来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数据安全及科技伦理的风险
在数据安全方面,《网络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信息
保护法》等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规定了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合规义务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保护等内容。在科技伦理方
面,《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
防范伦理风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探讨及研究不断推
出,社会公众对于人工智能的伦理道德问题日趋重视。

报告期内,公司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的收入规模快速增长,下游市场客
户的规模及需求不断增加,在上述政策背景下,保障数据安全合规及规范科技伦
理审查对公司未来业务可持续发展愈发重要。如果发行人在数据获取或处理的过
程中未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公司关于数据安全及伦
理审核的相关内控制度未能有效运行,或者公司的客户在使用公司产品时侵害了
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或触及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问题,则可能发生个人信息主体提
出相关诉讼或仲裁,或发行人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因伦理道德问题引发
社会关注及舆情讨论,进而对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市场拓展、品牌形象等造成不
利影响。

(六)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的风险
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2021 年 7 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包括发行人在
内的多家中国公司及机构列入“实体清单”,该行为不会对公司日常对外销售、
客户拓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可能对公司研发和原材料采购过程中采购含有
3-1-2-21
境外厂商生产的芯片等零部件的硬件产生一定限制。尽管发行人已制定国产器件
替代的产品方案且有部分产品已完成国产替代,但由于方案落地需要一定验证时
间、客户对使用替代器件的产品认可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可能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可能会对公司未来在人工智能前沿理论及学术研究和
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境外业务拓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自 2015 年 7 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将“互联网+人工智能”列入十一项重点行动之一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
政策,以把握人工智能发展新阶段国际竞争的战略主动权,促进人工智能行业发
展壮大。相关产业政策涉及产业目标、技术创新、行业应用、标准体系、人才培
养等诸多方面,为发行人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经营发展的各个环节
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持。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培育壮大人工
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为“十四五”甚
至较长时期内我国人工智能行业以及发行人未来持续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
策环境。

综上,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发行人产品的竞争地位和市场认可度
公司成立于 2013 年,是国内计算机视觉行业和算法技术的早期探索者和实
践者。公司在计算机视觉领域拥有大量自主研发的核心算法,并多次在国内外人
工智能算法竞赛中夺冠:2018 年 12 月,公司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主办,
40 余家厂商参赛的“道路车辆图像特征人工智能识别算法竞赛”中,获得两项
第一;2019 年 9 月,公司在中国模式识别与计算机视觉大会(PRCV2019)车纹
识别技术挑战赛中获得第一名;2020 年 1 月,公司在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
院(NIST)进行的全球人脸识别算法测试(FRVT)1:1 项目中获得总成绩第一,
1:N 项目中获得第二;2020 年 8 月,在该组织进行的戴口罩人脸识别评测中也
获得了总成绩全球第一。同时,公司多次获得行业权威奖项及承担国家级科研项
3-1-2-22
目:2019 年 10 月,公司获得 2019 年度中国智能科学技术最高奖——“吴文俊
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2019 年 12 月,公司作为工信部 2019 年新一代人工智能
产业创新重点任务的潜力单位,开展“威目人脸识别系统”项目技术攻关;2020
年 12 月,公司承担科技部“全民健身大数据共享机制及技术研究”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项目。

公司凭借过硬的技术能力和长期的商业化经验,已成功在城市管理、智慧金
融、商业零售三大领域实现成熟的落地应用。公司提供的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
案得到众多知名客户的认可,各领域的客户数量快速增长。其中:城市管理领域
已覆盖全国多省市的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政法委员会等政府机关或企事业
单位;智慧金融领域已覆盖农业银行全国各省市的上千家分支机构;商业零售领
域已覆盖中国石化、现代汽车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除此之外,公司在体育健
康、轨交运维等更多领域进行前瞻性的布局,并与首都体育学院、中车电气等单
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未来公司将继续深入行业应用场景,不断优化算法模
型,为各行业深度赋能。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 100,006.17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100,000.00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
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适应,投资项目主要用于
公司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的进一步完善与升级,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相关项
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能够有效使用、
管理募集资金,改善公司经营业绩。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3-1-2-23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
深圳百润咨询有限公司、Ogier 律师事务所、夏礼文律师行。

1、聘请募投机构的有关情况
为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发行人与深圳百润咨询有限公司自
主协商后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委托其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前期综合咨询服
务。

深圳百润咨询有限公司:2019 年 3 月 20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HWUG12;法定代表人:沈甜甜;经营范围:信息咨询、商务信
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财务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
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
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发行人上述聘请行为主要系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聘请费
用系参考市场价格并结合被聘请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确定,发行人聘请费用资金来
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的有关情况
为完成公司境外关联方的法律尽调工作,发行人与境外律师事务所 Ogier 律
师事务所、夏礼文律师行自主协商后签订了法律事务服务合同,委托其为公司提
供境外法律事项的核查。

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均具备所在国家的法律服务资质。发行人上述聘请行为
主要系辅助境内律师完成境外法律事项核查的需要,聘请费用系参考市场价格并
结合被聘请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确定,发行人聘请费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3-1-2-24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
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
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
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格灵深瞳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
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
荐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2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郑 元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张 悦 邓 欣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
李 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张
悦、邓欣担任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
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郑元。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悦 邓 欣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3
3-2-1-25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 公司概况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由北京格灵
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有限”)整体改制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格灵深瞳有限于 2013 年 8 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成立,公司成立时
注册资本 65 万美元。2020 年 10 月 24 日本公司以格灵深瞳有限截止 2020 年 8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 138,735,612.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公司
名称由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历经多次增资扩股及变更,现有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138,735,614.00 元,
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天津深瞳智数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31,261,346.00 22.53
2 Sequoia Capital CV IV Holdco IX, Ltd. 19,401,955.00 13.99
3 Ceyuan HK Holdings Limited 13,858,540.00 9.99
4 Zhen Partners I (HK) Limited 11,086,832.00 7.99
5 天津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10,340,930.00 7.45
6 天津灵瞳众智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9,522,346.00 6.86
7 Hyundai Motor Company 8,992,124.00 6.48
8 北京智慧云城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8,516,527.00 6.14
9 深圳博雍一号智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57,797.00 3.50
10 天津灵瞳莱客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3,781,823.00 2.73
11 天津灵瞳智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3,496,328.00 2.52
12 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 3,289,944.00 2.37
13 天津灵瞳智皓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294,717.00 1.65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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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6
序 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4 天津灵瞳数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150,186.00 1.55
15 Hyundai Mobis Co., Ltd. 1,284,590.00 0.93
16 北京复朴长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14,451.00 0.88
17 做实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681,272.00 0.49
18 合之力蓉盛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607,225.00 0.44
19 Zhen Partners IV (HK) Limited 607,225.00 0.44
20 嘉兴力鼎凯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4,945.00 0.40
21 平阳箴言欧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4,945.00 0.40
22 天津华门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4,703.00 0.22
23 杭州无量二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4,863.00 0.05
合计 138,735,614.00 100.00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0741151774,公司住
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 1 号 1 层 101 内 1A025。

公司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从事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专注于将先
进的计算机视觉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与应用场景深度融合,提供面向城市管理、智慧金融、
商业零售、体育健康、轨交运维等领域的人工智能产品及解决方案。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决议批准
报出。

2.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
本报告期内新增及减少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
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2014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 持续经营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5
3-2-1-27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
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 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境外(分)子公司按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
币为记账本位币。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
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合并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
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对价的
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
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公允价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6
3-2-1-28
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
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本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
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
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3)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
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
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6.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
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
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
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
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
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关于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
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方
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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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
回报。

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
再予以合并,并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的原则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
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
理。

(3)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①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②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
份额。

③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
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4)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①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A.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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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
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
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
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
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
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
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现金流量表。

②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
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现金流量表。

(5)合并抵销中的特殊考虑
①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
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
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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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
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按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③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
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
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④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
当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
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
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
分配抵销。

⑤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购买少数股东股权
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少数股权
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
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②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由此稀释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股权比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增资前的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
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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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
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
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
险很小的投资。

8.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
本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以下简称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
记账本位币。

(2)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
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
汇率折算;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
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9. 金融工具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①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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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
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
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
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
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
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本公
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
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
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
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
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
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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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
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
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
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低于
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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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①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
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
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
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
计存续期少于 12 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
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
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
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
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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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
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
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
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
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信用等级一般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应收客户货款
应收账款组合 2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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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
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应收备用金、代扣代缴员工款项
其他应收款组合 3 应收押金和保证金款
其他应收款组合 4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款
其他应收款组合 5 应收其他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
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 1 信用等级较高的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 1 未到期质保金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

②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
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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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
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
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
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
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
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
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
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
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 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
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
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 30 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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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付款期限 30 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④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
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
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
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
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
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
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
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
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⑥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
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
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5)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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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根据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
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于
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
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
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
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
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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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
报酬的程度。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10。

以下金融工具会计政策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前
(1)金融资产的分类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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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前者主要是指本公司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
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投资。这类资产在初始计量时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
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
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持有期间取得利
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将这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类金融资产在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
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账款是指本公司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
确认金额。

(2)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公司的金融负债为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
负债。

(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①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
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②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
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
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
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
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
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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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
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
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
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①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
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
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
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
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
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
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
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
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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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
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②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
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
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③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
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
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5)金融负债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
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
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
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
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
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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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
进行抵销。

(7)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A.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B.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C.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D.债务人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E.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F.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
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
少且可计量;
G.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
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H.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例如权益工具投资于资产负
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超过 50%(含 50%)或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持续
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

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是指,权益工具投资公允
价值月度均值连续 12 个月均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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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8)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10。

10.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
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
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
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
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
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
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
力。

① 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
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
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
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
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
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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