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基量化 : 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2月26日 02:23:09 中财网

原标题:易基量化 : 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宜而来。《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
2013年
4月
1日至
2013年
4月
30
日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
2013年
6月
7日证监许可[
2013]742号文核准。自
2013年
6月
7日起,由《易方达量化
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沪深
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
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50%的
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
300名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
×1000。其中,调整市值
=Σ(证券价格
×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
细则。指数计算中的调整股本数系根据分级靠档的方法对样本股本进行调整而获得。要计


算调整股本数,需要确定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两个因素。当样本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
化或样本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根据样本股本维护规则,采用
“除数修正
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www.sse.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采用量化模型进行指
数增强投资及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给本基
金带来的额外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
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等等。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12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2年
2月
2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2年
1月
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4
七、基金的存续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6
九、基金转换
.................................................3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40
十二、基金的业绩
...............................................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5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5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九、风险揭示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4


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4


5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4、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6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
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
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
监、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公司总监
,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
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
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
澳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

7


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
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
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
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
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
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
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
教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
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
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
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

8


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
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
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
作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
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9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
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
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
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
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
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
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
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

10


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
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
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
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
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
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1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规划与支持中心总
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
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
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杜才鸣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
量化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3月
20日起任职)、易
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3月
20日起任职)。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量化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王建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
资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年
9月
4日起任职)。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
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年
9月
27日至
2016年
7月
5日)、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年
9月
27日至
2016年
7月
5日)、易方
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年
9月
20日至
2016年
7月
5
日)、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年
9月
20

12


日至
2016年
7月
5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9月
20
日至
2016年
7月
5日)、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6

3日至
2016年
7月
5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6月
3日至
2016年
7月
5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6月
3日至
2016年
7月
5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刘震,管理时间为
2012年
7月
5日至
2013年
1月
7日;
罗山,管理时间为
2013年
1月
8日至
2016年
10月
18日;官泽帆,管理时间为
2016年
9

24日至
2021年
9月
3日;
HUANG JIANSHENG(黄健生),管理时间为
2020年
3月
12日

2021年
9月
3日。



3、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HUANG JIANSHENG(黄健生)先生、
王建军先生。


林飞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面指数增强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证券交易
负责人员(RO)。



HUANG JIANSHENG(黄健生)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王建军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4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15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16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7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
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
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

2021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12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
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
”奖项、并在
2017、2019、2020、
2021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

19


技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
”以及
“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

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
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
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
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3、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
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
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
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
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
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
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
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20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
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
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
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
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
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2007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号
6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22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Mao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由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
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627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
6月
25日至
2012年
7月
3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
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7月
5日生效。



2013年
4月
1日至
2013年
4月
30日,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的费用等条款,以及根据业务实践相
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部分条款。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3年
6月
7日核准生效,自该日起,《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


24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本基金份额的
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2年
8月
6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已于
2012年
9月
2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正常申购和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先确认
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6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的本金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
日支付。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7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15%
100万≤M<500万
0.12%
500万≤M<1000万
0.03%
M≥1000万
1000元/笔

28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1000元/笔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
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数
10,000元
1.5% 9,852.22元
147.78元
1.0000元
9,852.22份

29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数
50,000元
0.15% 49,925.11元
74.89元
1.0000元
49,925.11份
10,000,000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元
9,999,000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持有时间赎回费率赎回费用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0元
100天
0.5% 50元
9,950元
10,000 1.0000元
500天
0.25% 25元
9,975元
10,000 1.0000元
800天
0% 0 10,000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天(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调整为
1.5%,并将上述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天(不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0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1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4)项、第(6)、(
8)、(
9)、(
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2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3


九、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原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2年
8月
6日开始办理转换转出业务,
已于
2012年
9月
27日开始办理转换转入业务。除有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办理本
基金的日常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4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
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35


J=[B×C×(1-D)/(1+G)]×G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
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
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在
T日转出
10,000份本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
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型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
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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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0=10,677.01份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转换金额转换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
回费
申购补差费
10,000份
1.1000元
11,000.00元
55.00元
54.45元
10,890.55元
1.0200元
10,677.01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
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
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
不予以顺延。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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