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深成LOF :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09:20:54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深成LOF :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申
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
指引》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
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成指。




六、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
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
种方式申购,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0年8月9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066号文核准募集。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
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根据《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申万菱信深证
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申万菱
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
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
基准日次一日正式生效,《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失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
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
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
定执行;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
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
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
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
(3)、(4)、(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
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
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连续巨额赎回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
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
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
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


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 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在基金管
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在基金管理人


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的基
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深证成指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成指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等。其中, 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深证成指作为标的指数,通过
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管理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带来
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地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
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
现。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
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
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基金管


理人需要采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基金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深证成指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
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二)组合构建策略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

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

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管理人在规定

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三)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
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2)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3)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
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四)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凭


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2、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标的指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深证成指为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深证成指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