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特光电: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10:51:23 中财网

原标题:莱特光电: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目录
1 发行保荐书.............................................................................................................2
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
3 审阅报告..............................................................................................................260
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79
5 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99
6 法律意见书..........................................................................................................422
7 律师工作报告......................................................................................................684
8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886
9 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94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二月
3-1-2-1
目 录
目 录 ........................................................................................................................... 1
声 明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4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4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
的科创属性标准................................................................................................... 14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6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18
八、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25
九、对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意见... 26
十、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26

3-1-2-2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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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中信证
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王家骥、刘纯钦为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杨斯博为项目协办人;指定康明超、邓俊、王孝飞、王
巍霖、王珺珑、郑冰、曲正琦、鄢元波、杨绍晗、侯嘉祺为项目组成员。

(一)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王家骥,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17060001,现任投资银行管理
委员会总监,参与的项目包括:恒通科技 IPO、金石资源 IPO、合盛硅业 IPO、
会通股份 IPO、驰宏锌锗非公开、当升科技非公开、通源石油非公开、恩捷股份
非公开、华友钴业非公开、合盛硅业公司债、恩捷股份可转债、盛屯矿业可转债、
华友钴业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刘纯钦,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号:S1010720040003,现任投资银行管理
委员会高级副总裁,参与的项目包括:合盛硅业 IPO、神力股份 IPO、贝斯特 IPO、
会通股份 IPO、恩捷股份可转债、恩捷股份非公开、利民股份可转债、合盛硅业
非公开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杨斯博,证券执业编号:S1010119040055,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
理,参与的项目包括:长江电力 GDR、维远化学 IPO、会通股份 IPO、绿色动力
非公开、节能风电非公开、华能集团财务顾问、云天化集团私募债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康明超、邓俊、王孝飞、王巍霖、王珺珑、郑冰、曲正
3-1-2-4
琦、鄢元波、杨绍晗、侯嘉祺。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anxi Lighte Optoelectronics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 362,193,826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亚龙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21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4 年 8 月 13 日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 99 号 3 幢 3 号楼
邮政编码: 710114
联系电话: 029-88338844
联系传真: 029-88338844*8000
互联网址: http://www.ltom.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潘香婷
信息披露部门电话: 029-88338844*6050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创板上市。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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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
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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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
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
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
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
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
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
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
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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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
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
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
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
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
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
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1 年 4 月 9 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召开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
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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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
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
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
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
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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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及推
荐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
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
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
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
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
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
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26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出席会
议,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1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出席
股东一致同意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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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
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
会审[2021]0702 号),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83.68 万元、6,582.63 万元、7,067.77 万元和
5,466.60 万元;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68.77 万元、6,019.24 万元、
6,636.65 万元和 4,822.94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
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0702 号),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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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
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莱特有限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21 日。2014 年 7 月 31 日,陕西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1,049.85 万元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折
1,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出部分 49.8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
立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
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
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
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7099 号)和《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100
号),并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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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103
号),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
实地考察,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公司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设备、
设施,公司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公司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
用的情形。

公司主要从事 OLED 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持有现行有效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公司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亦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
决定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
均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兼职的情形。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
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
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
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3-1-2-13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记录,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
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
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
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
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的调查表、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通过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
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
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版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保荐
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
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海
3-1-2-14
关、外管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为:氢氧化钠、抛光液、ITO 蚀刻液、铬蚀刻液、双氧水、盐酸、硫酸、丙酮、
显影液、异丙醇、去光阻液、硝酸、磷酸、氢氧化钾、无水乙醇、氢氟酸、乙酸、
氨水、氢氟酸和氟化铵混液、六甲基二硅烷胺、金蚀刻液、甲醇(不含 M100 甲
醇燃料)、硼酸、(酸性、碱性)清洁剂、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高锰酸钾、
甲苯、氯化汞、乙酸汞、碘化汞、氧化汞、叠碳化钠、硫氰酸汞、硝酸汞、溴化
汞、硫酸汞、锂、重铬酸钾、三氧化铬、硝酸铜(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的批发(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4 日);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器件、液
晶显示材料、医药中间体、化工材料(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
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
化学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实际控制人王亚龙的调查表、出具的相关承诺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
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
关承诺、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规定的科创属性标准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 OLED 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 OLED 有机材料
产品包括 OLED 终端材料和 OLED 中间体,公司具有多种 OLED 终端材料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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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并实现了 Red Prime 材料和 HTL 材料规模化生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新材料领域中前沿
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类科技创新企业,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二)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要求
公司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78%、9.11%和 10.72%,超
过 5%,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
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的要求。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 61 项发明专利,且均已形成主营业务
收入,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
利 5 项以上”的要求。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 80 人,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
的比例为 26.06%,符合“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的要求。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1,244.04 万元、20,179.86
万元和 27,462.79 万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56.28%,符合《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最近
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的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 OLED 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金融科技、模
式创新企业,亦不属于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科创
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限制类、禁止类的行业领域。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具备授权专利 66 项(包括 62 项国内授权专利
和 4 项国外授权专利)和 2 项授予专利实施许可,正在申请的专利 207 项(包括
146 项国内专利申请,56 项 PCT 国际专利申请和 5 项基于巴黎公约的国外专利
申请)。公司 OLED 终端材料产品均具有专利保护,公司通过优异的产品性能以
及自有专利,打破了国外厂商的专利封锁,进入了 OLED 面板核心厂商的供应
链体系,实现了国产 OLED 终端材料在下游显示面板中的批量应用。
3-1-2-16
公司针对 OLED 终端材料积累了大量研发成果,并且在产业化过程中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目前已经实现了 Red Prime 和空穴传输材料的批量化生产和销售。

公司 OLED 终端材料性能优异,在与国外竞争对手的比较中,相关产品的关键
技术指标及技术先进性能达到国际材料厂商的产品标准,获得下游客户的广泛认
可。公司客户包括京东方、华星光电、和辉光电等全球领先的显示面板厂商。

公司凭借产品优势、成本优势以及服务优势,在多个 OLED 终端材料上正在
逐步实现批量供应,同时也带动了国外厂商 OLED 终端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
于国内 OLED 面板厂商产品成本的下降,促进我国 OLED 面板厂商在国际上竞
争力的持续增加。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和科创属性皆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符合《科
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公司对第一大客户京东方存在较大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京东方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81%、
86.16%、74.22%和 62.88%,京东方为公司第一大客户。

公司主要产品为 OLED 终端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向京东方销售 OLED 终
端材料收入占 OLED 终端材料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99.85%、94.66%和
77.62%,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京东方的 OLED 终端材料主要为 Red
Prime 材料,品种较为单一。若未来公司无法在京东方的材料供应商中持续保持
优势,无法保持 Red Prime 产品的供应,或者无法继续维持与京东方的合作关系
从而公司向京东方的销售收入有所下降,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

京东方目前是 OLED 小尺寸显示面板领域全球第二、全国第一的面板厂商。

根据 OMDIA 的统计,2020 年,京东方 AMOLED 显示面板产能在国内市场的占
比为 46.12%,全国第一。目前,公司 OLED 终端材料主要面对国内市场,在京
东方市场占有率较高的情况下,若公司无法维持与京东方的合作关系,公司无法
通过拓展其他客户来弥补京东方销售收入下降带来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
到较大影响。
3-1-2-17
(二)产品价格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京东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约定公司同一合同产品的价格每
年要降价一定幅度。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京东方的同一产品在初次定价后,销
售价格逐年下降,但推出的新产品的定价仍然保持较高水平。公司通过持续迭代
推出新产品减少了老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但未来若公司无法通过持续推出新产
品降低老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又或者新产品的定价大幅下降,则公司可能面临
产品降价导致的毛利率下降风险,从而对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的 OLED 显示材料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为在国际化的竞争中
取得优势,国内厂商通过持续的工艺改进和规模化的生产不断优化成本。同时,
生产成本的降低是 OLED 显示面板逐步提升在下游应用领域渗透率,不断扩大
市场占有率的必经之路。因此,“量升价跌”是行业内常见的销售情况,除京东
方外,其他客户的产品也存在价格下降的可能,从而对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将
产生不利影响。

(三)产品或技术迭代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OLED 有机材料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100%、
99.19%、95.31%和 100%,占比较高。

由于目前 OLED 显示行业尚在快速发展阶段,京东方等客户的各类显示面
板产品每隔一段时期均需要进行更新、升级,在新产品中除了使用原有的材料外,
也会对新材料进行测试,对于材料性能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中。若公司产品
技术研发创新跟不上客户的需求或持续创新不足、无法跟进行业技术升级迭代,
可能会受到有竞争力的替代技术和竞争产品的冲击,从而存在公司产品被其他同
类产品供应商替代、更新换代或被淘汰,从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

此外,在未来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排除出现重大技术革新,导致 OLED
面板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也不排除出现成本或性能更具优势的新型产
品或材料,对现有产品实现重大替代的可能。如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1-2-18
(四)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532.90 万元、3,353.80 万元、
4,686.51 万元和 5,072.14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84%、5.19%、5.79%
和 5.6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714.39 万元、1,551.60 万元、
1,686.54 万元和 2,204.21 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2.00%、31.63%、
26.46%和 30.29%。

发行人所处的 OLED 有机材料行业具有产品技术更新较快的特点。在此行
业背景下,未来发行人可能面临因产品技术更新、市场需求环境变化、客户提货
延迟甚至违约等情形,导致存货减值增加的可能。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OLED 终端材料产能为 1.86 吨,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5.92%、
54.31%、73.23%和 117.35%,持续提升。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用于新增
15 吨 OLED 终端材料产能,以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需求。

目前,OLED 行业正在快速发展中,京东方、华星光电等国内 OLED 面板厂
商的产能持续增长,与此同时也吸引了一批厂商进入 OLED 材料领域,其中既
有奥来德等国内新兴的材料企业,也有默克、杜邦、UDC 等国外知名的公司。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需要不断通过客户维护与开拓、产品开发与营
销等方式消化新增产能。如果后续行业需求不及预期、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
或公司后续的产品营销及市场开拓力度未达预期,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
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而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进而会对公司收入和经营业绩提
升产生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将保持持
续成长的态势:
3-1-2-19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OLED 面板渗透率持续提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1)显示面板行业快速发展,AMOLED 渗透率持续提升
根据 IHS 的统计数据,2019 年全球平板显示市场规模约为 1,078 亿美元,
TFT-LCD 和 AMOLED 的市场占比在 99%左右,其中 TFT-LCD 面板市场规模约
为 819 亿美元,占比约 76%,AMOLED 面板市场规模约为 249 亿美元,占比约
23%。根据 IHS 的统计数据,至 2024 年 AMOLED 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 537 亿
美元,较 2019 年增长 115.66%,市场占比也将提升至 41%,AMOLED 面板的市
场规模和份额将持续提升。

由于 AMOLED 面板不需要背光模块,每个像素都可以连续且独立的驱动发
光,其相对 TFT-LCD 面板具有更薄更轻、可弯曲、色彩对比度高、响应速度快
等优点。近年来,随着 AMOLED 产品工艺技术的持续改进,AMOLED 显示面
板性能的提升以及成本的下降进一步提升了 AMOLED 市场竞争力,AMOLED
面板的市场占比持续提升。

(2)手机领域 AMOLED 已成主流,出货量持续提升
目前,手机是 AMOLED 面板下游最重要的应用领域。相较 LCD 屏幕,
AMOLED 在手机端具有轻薄、可弯曲、可折叠的特性。2017 年,苹果公司开始
在其旗舰手机 IPHONE X 使用柔性 AMOLED 面板,成为市场大面积使用
AMOLED 的开端。近年来,随着曲面屏及全面屏等技术的发展,AMOLED 面板
相对 TFT-LCD 面板的优势进一步体现,AMOLED 面板在智能手机端的应用快速
增长。2019 年,三星、华为推出次世代的可折叠屏幕智能手机,带领智能手机
显示进入新的时代。LCD 受限于其器件结构,无法实现曲面屏和折叠屏的需求,
未来随着曲面手机及折叠手机应用的不断扩大,AMOLED 的市场占有率将持续
增加。

根据智研咨询统计,2019 年智能手机用AMOLED 面板占比已经超过 70.00%。

凭借对比度高、色彩鲜艳等优势,目前 AMOLED 面板已成为各品牌企业高端手
机的基本配置。
3-1-2-20
根据 IHS 的预测,2017 年至 2023 年期间手机 AMOLED 面板的出货量保持
快速增长,由 2017 年的 4.01 亿片增长至 2023 年的 7.62 亿片,年复合增长率为
11.29%。

(3)电视面板领域市场潜力巨大
电视是 AMOLED 面板另一个重要的终端应用市场。更艳丽的色彩、更深邃的
对比、更快速的响应,以及超薄超柔特性带来在设计上的更多想象力,成就了 OLED
显示技术在手机领域的全面应用和飞速增长。在电视领域,虽然 OLED 面板的性能
较 LCD 具有显著的提升,但是由于更大尺寸屏幕对于生产工艺具有更高的要求,
使得 AMOLED 面板在电视领域全面应用的时代尚未到来。近年来,随着 LG、三
星等公司陆续推出大尺寸AMOLED 电视,AMOLED 屏幕以高端电视领域为起点,
出货量持续快速上升。国内电视龙头企业海信、创维、长虹、康佳、小米等皆在 2020
年相继推出了 AMOLED 电视,小米公司更是基于 AMOLED 的特点率先推出全球
第一台透明电视,AMOLED 电视的市场潜力巨大。

根据 IHS 的统计数据,2014 年全球电视端AMOLED面板的出货面积仅为 14.40
万平方米,而 2019 年,全球电视端 AMOLED 面板的出货面积已增至 319.92 万平
方米,复合增长率达到 85.92%。根据群智咨询的统计,2019 年全球液晶电视面板
总出货面积约为 1.60 亿平方米,AMOLED 目前仅占有不到 2.00%的市场份额,有
巨大的提升空间。未来,随着 AMOLED 生产工艺的持续提升,AMOLED 面板凭
借其超薄、高对比度、高响应速度等特点,在电视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也将持续拓展。

根据艾媒咨询的统计,预计至 2023 年,全球电视 AMOLED 面板出货量将增
长至1,040 万片,较2017 年出货量150 万片增长890 万片,年复合增长率为38.09%。

(4)新产品新应用带来新增市场,消费升级带动 AMOLED 持续增长
除了手机和电视外,在智能穿戴领域,AMOLED 以其轻薄、续航能力强的
特点应用在智能手表等设备之中;在 VR 设备领域,AMOLED 以其快速响应速
度在 VR 眼罩等显示设备中备受青睐。未来,随着 AMOLED 技术的不断进步,
AMOLED 的应用也将持续扩大。

在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对于更轻、更薄、显示效果更优产品的青睐将
3-1-2-21
带动原有显示面板的更新换代,进一步提升 AMOLED 产品未来的市场规模。根
据 Omdia 数据,预计 2025 年全球AMOLED 面板销售额将达到约 547.05 亿美元。

(5)国内厂商不断加码 AMOLED 产能,产业重心逐步向中国转移
随着 AMOLED 下游应用的持续拓展,我国 AMOLED 面板市场销售额也持
续快速上升。根据赛迪智库数据,2019 年中国大陆 AMOLED 面板实现销售额
185.17 亿元,较 2018 年同比增加 413.29%,较 2017 年年复合增长率 352.11%。

预计到 2023 年,中国大陆 AMOLED 面板销售额有望突破 840.00 亿元。

OLED 有机材料是 OLED 面板制造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 OLED 产业链中
技术壁垒最高的领域之一,在 OLED 面板中成本占比较高。随着下游手机和电
视OLED面板产线的投产和产能爬坡,OLED面板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上游OLED
有机材料在手机和电视领域的市场也在持续快速扩张。根据 DSCC 的预测,2019
年全球 OLED 有机材料的市场规模达到 9.25 亿美元,预计至 2023 年将增长至
21.80 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23.90%。

根据智研咨询的预测,2017 年国产OLED有机材料市场规模约为 4.60 亿元,
截至 2019 年,国产 OLED 有机材料市场规模增至 15.40 亿元,较 2017 年增长
234.78%。未来国产 OLED 有机材料市场规模将快速提升,预计至 2025 年将达
到 47.10 亿元。

国内 OLED 有机材料企业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部分企业通过自主专利技
术突破了国外的专利封锁,凭借自身的产品性能、成本优势、服务优势进入了国
内 OLED 面板厂商的供应系统。随着国内面板厂商产能的不断释放,国产 OLED
有机材料的需求也将持续增加。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1、客户优势
公司下游客户包括全球显示面板出货量第一的龙头面板厂商京东方,全球显
示面板出货量第二的华星光电、刚性 OLED 面板龙头和辉光电等全球知名的显
示面板企业。
3-1-2-22
OLED 面板厂商对 OLED 有机材料供应商的选取极为严格,供应商导入通常
分为三个环节。资质审查环节,面板厂商对公司的各种资质、专利情况等进行审
核,同时公司向面板厂商推荐各类材料,进行材料评测筛选;工厂稽核环节,面
板厂商对公司的研发实力、管理体系、品质管控、生产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材
料认证环节,面板厂商对公司从小批量、中批量、大批量等各个阶段材料的品质
均一性、量产稳定性、模组信赖性等进行逐一验证,验证通过后开始批量供货。

上述整体认证时间通常需要 2-3 年左右。

对于一个系列产品而言,器件性能是由使用的 OLED 各层有机材料组合体
现的,因此,在各层材料搭配形成完整的器件体系后,不会轻易变更所使用的材
料。例如三星 M10 的材料供应商体系中,每一层材料仅有一个供应商,且只有
在 M10 到 M11 的时候才会根据器件结构的调整决定是否更换材料或供应商。

综上,由于面板厂商对材料商审查非常严格,需要经过多轮的测试通过后才
能进入供应商体系,材料厂商一旦进入面板厂商供应体系,通常在较长时间内不
易被替换,客户黏性较强。公司目前已经进入京东方、华星光电、和辉光电等厂
商的 OLED 有机材料供应链体系,具有较高的客户壁垒。

2、专利优势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具备授权专利 66 项(包括 62 项国内授权专利
和 4 项国外授权专利)和 2 项授予专利实施许可,正在申请的专利 207 项(包括
146 项国内专利申请,56 项 PCT 国际专利申请和 5 项基于巴黎公约的国外专利
申请),覆盖了发光层材料、空穴传输层材料、空穴阻挡层材料和电子传输层材
料等 OLED 有机材料。公司目前量产供应的产品皆具有专利保护,且已在多个
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公司的专利不仅能够保护公司的产品不被其他公司抄袭,同
时也能够保护公司客户的利益,防止其竞争对手采用侵权材料进行低价竞争来获
得不正当优势。

公司下游客户包括了全球知名的显示面板厂商京东方、华星光电、和辉光电
等公司,上述公司正在参与全球化的竞争,其竞争对手不仅通过产品、渠道等方
面进行竞争,还会通过专利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并保持竞争优势,因此,上
述终端用户对于专利具有严格的管控体系,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的材料皆具有专
3-1-2-23
利保护,故是否具有相应的专利是下游客户选择材料供应商的必要条件之一。

公司正是凭借高品质的专利产品,进入了京东方、华星光电、和辉光电等面
板厂商的 OLED 有机材料供应链体系。同时,公司高品质专利产品也是公司保
证产品竞争力和高利润空间的重要保障。

3、研发及技术优势
公司研发中心按照国家级实验室标准建立,已经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
定,正在国家级实验室的认证过程中。公司配备了完善的检测分析设备,包括器
件制备的真空蒸镀系统,器件 IVL 和寿命测试平台,核磁共振波谱设备(NMR),
痕量杂质分析的顶空-色谱仪-质谱仪(HS-GC-MAS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
仪(ICP-MASS)、离子色谱仪(CIC)等。公司研发技术团队实力雄厚,拥有全
球范围内顶级的行业专家,首席科学家为科学技术部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
人才,核心技术团队参与了多项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拥有丰
富的研发及产业化经验。凭借自身的研发优势,公司与京东方、华星光电等客户
共同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并提供评测技术支持。

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持续进行产品迭代升级和新产品开发。截至本发
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在研项目 9 项,覆盖 OLED 终端材料发光层、空穴阻挡
层、电子传输层、空穴传输层、OLED 中间体等各类材料的开发。未来随着在研
项目的推进,公司将持续进行项目储备与技术创新,不断拓展公司的产品种类和
应用领域,实现可持续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承担了 4 项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参与了 1 项国家科技部重点
项目。同时,公司充分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在多种 OLED 有机材
料的工艺制备、高性能开发、批量合成与产业化等领域实现产学研联动。

目前公司已与天津大学共同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与西安交通大学建立协同培
养育人基地,并与陕西科技大学、西北大学等高校建立了长期技术合作关系,对
公司研发实力形成了有力补充。

4、中间体自产和器件评测优势
公司 OLED 终端材料所使用的中间体及升华前材料全部为自主生产,掌握
3-1-2-24
从 OLED 中间体到终端材料的核心制备技术。一方面,公司通过自主生产的
OLED 中间体,能够保证 OLED 中间体的质量与稳定性,进而保障终端材料的性
能,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不断改进 OLED 中间体的品质,能够持续提升 OLED
终端材料品质。

公司在 OLED 终端材料生产之后,通过自建的器件评测体系进一步验证材
料的性能,对于公司持续开发新材料、提升产品品质、增强客户黏性等具有重要
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1)器件评测能够保证公司具备持续开发新材料的能力并及时调整研发方
向。公司根据下游面板厂商的产品目标制定相应的器件持续开发计划,持续对器
件结构中各层级材料的化学性能、物理特性以及材料之间相互适配性进行测试,
根据测试结果进而及时调整材料的研发方向,保证公司的新材料能在客户产品体
系更新换代中体现出优异性能;
(2)器件评测提高了公司产品在客户验证、器件匹配等环节的效率。公司
在器件评测的过程中面板厂商会根据各层级材料间搭配情况对材料需求参数进
行不断调整,公司通过成熟的器件评测体系进行快速准确的筛选,设计出满足要
求的材料结构,有利于公司的产品与面板厂商的器件结构相匹配,从而进入面板
厂商的下一代材料供应商体系。

5、生产工艺优势
在多年的生产实践过程中,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对产品生产过程及
工艺技术不断进行改良和突破,进而提升产品的品质。

(1)公司具备较强的工艺流程设计能力。①化学合成方面,公司通过计算
模拟、痕量杂质检测与分析来降低合成过程中的痕量杂质,提升了升华效率和品
质稳定性;②升华提纯方面,公司依据产品工艺要求持续改善升华工艺,通过高
性能的升华设备进一步提升材料的有效含量,实现高纯度材料的量产。

(2)公司通过对生产技术、设备工艺的持续优化,不断提升产品收率:一
方面,公司在传统技术的基础上对反应路线、纯化方法等工艺进行优化,并通过
调整反应物料的比例、反应温度等相关参数保证材料质量的稳定性;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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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优化升华设备自动化参数、在线数据远程监控等程序提高升华提纯系统
的稳定性,进而在精细化环境控制下对生产环境中颗粒物、水分、温度等条件进
行管控,有效提升了产品收率。

(3)公司通过器件评测进一步实现有效的质量把控。通常 OLED 有机材料
行业通过主含量、单个杂质、热学特性、金属离子等方面进行品质检测,公司通
过增加器件评测进一步加强了质量把控,保证公司产品质量的高水平和高稳定性。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募集资金将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持续、强有力
的资金保障,将促进产能提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
推进公司持续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及核心技术基础上,结合公司发展
规划和行业发展趋势,谨慎研究可行性后确定。

OLED 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提
高公司生产能力,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生产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补充流动
资金对保障公司资金周转、维持现有业务正常有效运作具有积极作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可以夯实并丰富现
有业务及产品线,提升公司产能,同时为公司未来技术研发创新及战略实施奠定
基础。

八、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法人股东中西安麒麟、平潭建发贰号和鼎量淳熙均
由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其对外投资系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权限进
行决策,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提成的情形,不属于
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共青城麒麟和共青城青荷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外,无投资或参与经营其他经营性实体的情形,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情形,亦
不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其出资或接受委托管理其他投资人出资的情形,
3-1-2-26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君联成业、君联慧诚、天津显智链、中小企业基金、厦门建发贰
号、西安现代、陕西供销创投、新余義嘉德、高端装备基金、庆喆创投、先风同
启、瑞鹏同德、嘉兴华控、苏州芯动能、知守纵横、鼎量圳兴、浚泉信远、知守
君成、陕西新材料基金和东莞长劲石为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

九、对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意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信证券在莱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
为。

十、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以下无正文)

3-1-2-2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家骥
刘纯钦
项目协办人:
杨斯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任松涛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王家骥、刘纯钦为陕西莱特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保荐
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王家骥
刘纯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1-1

3-2-1-2
目 录
页 次
一、审计报告 1-8
二、财务报表 9-24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9-10
(二) 合并利润表 11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 12
(四)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3-16
(五)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17-18
(六) 母公司利润表 19
(七)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
(八)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1-24
三、财务报表附注 25-221

第 1 页 共 221 页
3-2-1-3
审 计 报 告
中汇会审[2021]7099号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公司)财务报
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莱特光电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
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莱特光电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
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
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第 2 页 共 221 页
3-2-1-4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分别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及2021年1-6月期间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
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我
们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关键审计事项汇总如下:
(一) 收入确认
1. 事项描述
如“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三十四)所述,2018年度莱特光电公司合
并口径营业收入112,440,379.00元,2019年度莱特光电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
201,798,623.34元,2020年度莱特光电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274,627,850.26
元,2021年1-6月莱特光电公司合并口径营业收入163,135,519.54元,为莱特光电
公司合并利润表重要组成项目。

莱特光电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销售OLED终端材料、中间体、液晶单体及
电子化学品。如财务报表附注“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二十四)所述的
会计政策,对于内销,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获取对方的货物签收单时确
认收入;对于外销,在FOB和CIF方式下,公司办理完货物通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
据时确认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是莱特光电公司关键财务指标之一,且存在莱特光电公司管理
层(以下简称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的固有风险,为此
我们确定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实施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测试与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通
过检查销售合同条款,评价了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2)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判断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
(3)选取样本,检查与该笔销售相关的合同、订单、出库单、报关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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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单)、收款记录及经客户确认的签收记录,复核相关会计政策执行是否正确;
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销售收入结合期末应收账款进行
抽样函证,实施必要的实地走访程序,以确认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
2021年1-6月收入是否真实准确;
(4)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选取12月、1月或6月、7月销售收入检查相关
的合同、订单、出库单、报关单、提单(运单)、收货记录及客户签收记录。

(二)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
1. 事项描述
如“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十一)、“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
释”(八)所述,2018年末莱特光电公司合并口径存货账面余额及计提的存货跌价
准备分别为32,472,847.37元和7,143,892.39元,2019年末莱特光电公司合并口径
存货账面余额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49,054,004.64元和15,516,039.27
元,2020年末莱特光电公司合并口径存货账面余额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63,730,500.46元和16,865,424.43元,2021年1-6月期末莱特光电公司合并口径存
货账面余额及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72,763,550.35元和22,042,103.29元。

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按照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确定。存货跌价准
备的金额由存货可变现净值决定,其中存货的售价,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
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的金额由管理层进行估计,涉及到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属
于重大会计估计及判断,为此我们确定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作为关键审计事
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实施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估和测试与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
的有效性;
(2)复核管理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是否适当,前后期是否一致;
(3)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检查存货的数量及状况,关注滞销、陈旧或破损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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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4)获取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表,对管理层采用的预计售价及估计的成本费用等
进行评估;对库龄较长的存货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合
理;
(5)取得管理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其他资料,复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
分。

(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确认
1. 事项描述
如“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十)、(十一)所述,2018年、2019年、
2020 年及2021 年 6 月 30 日 莱 特 光 电 公 司 合 并 口 径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分 别 为
128,000,760.37元、144,973,783.63元、258,323,133.52元、258,410,351.74
元;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6月30日莱特光电公司合并口径在建工程账
面 价 值 42,900,921.42 元 、 127,143,605.63 元 、 98,433,352.92 元 、
155,756,053.61元;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6月30日合并口径固定资产
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合计分别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2.63%、42.12%、44.06%、
45.96%。

报告期内,管理层对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涉及
较多判断,同时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占莱特光电公司资产总额比例较
高,为此我们确定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应对
针对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确认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实施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测试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相关的关键
内部控制;
(2)取得重要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台账与账面核对,选取样本,查看合同、发
票、工程款结算单及付款银行回单等;取得固定资产增减明细,选取样本,查看
审批单、合同、发票及付款银行回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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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重要供应商进行函证;
(4)取得在建工程验收相关资料,检查在建工程转固时点是否准确;
(5)评价管理层对固定资产的可使用年限及残值估计的恰当性;并按照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方法重新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6)取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明细,抽取样本,对固定资产和重要在建工程施
工项目实施实地监盘程序,询问现场人员,了解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和工程施工进
度,查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7)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向相关银行进行函证,检查相关抵押情
况;
(8)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与同行业公司主要资产情况进行对比,检查是否存
在异常情况。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
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莱特光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莱特
光电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莱特光电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莱特光电公司的财务报告过
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
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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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
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
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
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
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
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
错报的风险。

(二)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
性。

(四)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
证据,就可能导致对莱特光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
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
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
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莱特光电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
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 就莱特光电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
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
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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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
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
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
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
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
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
沟通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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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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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18 年度至 2021 年 1-6 月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概况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陕西莱特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有限),莱特光电有限系由曾继芬和李洪宝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于2010年2月21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61010010027218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6986408773的营业执照。2014年8月13日,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3幢3号楼。法定代表人:
王亚龙。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36,219.3826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组成的规范的多层次治理结构;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下设研发中心、制造中心、法律事务部、
销售中心、财务管理部、内审部和人力资源部等主要职能部门。

公司经营范围为:氢氧化钠、抛光液、ITO 蚀刻液、铬蚀刻液、双氧水、盐酸、硫酸、丙酮、
显影液、异丙醇、去光阻液、硝酸、磷酸、氢氧化钾、无水乙醇、氢氟酸、乙酸、氨水、氢氟
酸和氟化铵混液、六甲基二硅烷胺、金蚀刻液、甲醇(不含 M100 甲醇燃料)、硼酸、(酸性、碱
性)清洁剂、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高锰酸钾、甲苯、氯化汞、乙酸汞、碘化汞、氧化汞、
叠碳化钠、硫氰酸汞、硝酸汞、溴化汞、硫酸汞、锂、重铬酸钾、三氧化铬、硝酸铜(无储存场
所和设施)的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4 日);有机电致发光材料及器
件、液晶显示材料、医药中间体、化工材料(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
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货物
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王亚龙。

(二) 公司历史沿革
1.本公司前身莱特光电有限于 2010 年 2 月 21 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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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为 61010010027218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时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注册资
本实收情况业经西安金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西金验字[2010]第 01209《验资报告》验
证。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曾继芬 9,500,000.00 货 币 95.0000
李洪宝 500,000.00 货 币 5.0000
合 计 10,000,000.00 100.0000
2.2014 年 6 月 4 日,根据陕西莱特光电有限股东会决议及相关《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曾继
芬将其 90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亚龙,50.00 万出资额转让给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原西安
麒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洪宝将其 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王亚龙 9,000,000.00 货 币 90.0000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0 货 币 10.0000
合 计 10,000,000.00 100.0000
3.2014 年 7 月 29 日,根据陕西莱特光电有限股东会决议和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和
章程,莱特光电有限以 2014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采用整体变更方式变更为陕西莱特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公司将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0,498,524.83
元折合 1,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超过折股部分的净资产 498,524.83 元计入资本公积。

整体变更后,本公司股本 1,000.00 万元。本次增资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西安分所审验并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出具 XYZH/2014XAA1002-2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营业执照,净资产折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9,000,000.00 90.0000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0 10.0000
合 计 10,000,000.00 100.0000
4.2016 年 9 月 7 日,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 万元,其中:李功出资 7.00 万元,卓宝奇出资 5.00 万元,张慧艳出资 2.00 万元,中小
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出资 40.00 万元,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
26.00 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080.00 万元,股本人民币 1,080.00 万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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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增资事项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出具瑞华验字
[2016]6107001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完成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9,000,000.00 83.3333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0 9.2593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深圳有限合
伙)
400,000.00 3.7037
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
260,000.00 2.4074
李 功 70,000.00 0.6481
卓宝奇 50,000.00 0.4630
张慧艳 20,000.00 0.1852
合 计 10,800,000.00 100.0000
5.2017 年 6 月 12 日,根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准日,以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61070021 号《审计
报告》的资本公积,以股本 10,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在册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7 股。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完成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2,300,000.00 83.3333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9.2593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深圳有限合
伙)
1,880,000.00 3.7037
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
1,222,000.00 2.4074
李 功 329,000.00 0.6481
卓宝奇 235,000.00 0.4630
张慧艳 94,000.00 0.1852
合 计 50,760,000.00 100.0000
6.2017 年 11 月 15 日,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
币 780.9232 万元,其中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195.2308 万元、北京
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出资 195.2308 万元、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出资 195.2308 万元、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117.1385 万元、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78.0923 万元。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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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61070002 号《验资报告》
和瑞华验字[2017]61070003 号《验资报告》,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完成工商变更,本次变
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2,300,000.00 72.2222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8.0247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深圳有限合
伙)
1,880,000.00 3.2099
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
1,222,000.00 2.0864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2.0000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923.00 1.3333
李 功 329,000.00 0.5617
卓宝奇 235,000.00 0.4012
张慧艳 94,000.00 0.1605
合 计 58,569,232.00 100.00
7.2018 年 5 月 16 日,根据王亚龙与李功签订的《股份回购协议》,李功将其持有的公司 32.90
万元股份转让给王亚龙。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2,629,000.00 72.7839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8.0247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深圳有限合
伙)
1,880,000.00 3.2099
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
1,222,000.00 2.0864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2.0000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923.00 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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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卓宝奇 235,000.00 0.4012
张慧艳 94,000.00 0.1605
合 计 58,569,232.00 100.0000
8.2018 年 8 月 16 日,根据卓宝奇与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股
份转让协议》,卓宝奇持有公司的 23.50 万元股份转让给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2018 年 10 月 16 日,根据张慧艳与王亚龙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张慧艳将其持有公司的
9.40 万元股份转让给王亚龙。上述两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2,723,000.00 72.9444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8.0247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3333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深圳有限合
伙)
1,880,000.00 3.2099
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
1,222,000.00 2.0864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2.0000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923.00 1.3333
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35,000.00 0.4012
合 计 58,569,232.00 100.0000
9.2018 年 12 月 12 日,根据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62.0644 万元,其中: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88.7413 万元;北京君
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88.7413 万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出
资 70.9930 万元;平潭建发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70.9930 万元;天津庆喆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42.5958 万元。本次增资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出具中汇会验[2020]7058 号《验资报告》。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完成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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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2,723,000.00 68.6977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7.5575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深圳有限合
伙)
2,589,930.00 4.1646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1393
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
1,222,000.00 1.9650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1.8836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923.00 1.2557
平潭建发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09,930.00 1.1416
天津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注]
425,958.00 0.6849
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35,000.00 0.3779
合 计 62,189,876.00 100.0000
[注]2020 年 4 月 28 日,拉萨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变更为天津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2018 年 12 月 19 日,根据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王亚龙签订的《股份
转让协议》,甘肃新材料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 122.20 万元股份转让给王
亚龙。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3,945,000.00 70.6626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7.5575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深圳有限合
伙))
2,589,930.00 4.1646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1393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1.8836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923.00 1.2557
平潭建发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09,930.00 1.1416
天津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425,958.00 0.6849
第 31 页 共 221 页
3-2-1-33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35,000.00 0.3779
合 计 62,189,876.00 100.0000
11.2019 年 8 月 20 日,根据王亚龙与张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王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62.1898 万元股份转让给张啸;根据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王亚龙签订
的《股份转让协议》,王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12.50 万元股份转让给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3,198,102.00 69.4616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7.5575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
伙)
2,589,930.00 4.1646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1393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1.8836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923.00 1.2557
平潭建发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09,930.00 1.1416
张 啸 621,898.00 1.0000
天津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425,958.00 0.6849
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35,000.00 0.3779
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125,000.00 0.2010
合 计 62,189,876.00 100.0000
12.2019 年 12 月,根据王亚龙与新余義嘉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武、陈淑君、
顾培欣、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姜洁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亚龙将其
持有公司的 103.6497 万元股份转让给新余義嘉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亚龙将其持
有公司的 20.00 万股份转让给刘武,王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10.00 万元股份转让给陈淑君,王
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9.9503 万元股份转让给顾培欣,王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5.46 万元股份转
让给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5.04 万元股份转让给姜
洁。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第 32 页 共 221 页
3-2-1-34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1,657,102.00 66.9837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7.5575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
伙)
2,589,930.00 4.1646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1393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1.8836
新余義嘉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36,497.00 1.6667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923.00 1.2557
平潭建发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09,930.00 1.1416
张 啸 621,898.00 1.0000
天津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425,958.00 0.6849
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35,000.00 0.3779
刘 武 200,000.00 0.3216
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125,000.00 0.2010
陈淑君 100,000.00 0.1608
顾培欣 99,503.00 0.1600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4,600.00 0.0878
姜 洁 50,400.00 0.0810
合 计 62,189,876.00 100.0000
13. 2020 年 2 月,根据王亚龙分别与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信忠签订
的《股份转让协议》,王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31.0949 万元股份转让给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王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31.0949 万元股份转让给周信忠。

2020 年 4 月,根据王亚龙与骆梅婷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王亚龙将其持有公司的 5.00
万元股份转让给骆梅婷。上述两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0,985,204.00 65.9033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7.5575
第 33 页 共 221 页
3-2-1-35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5662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
伙)
2,589,930.00 4.1646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1393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1.8836
新余義嘉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36,497.00 1.6667
陕西高端装备制造知守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0,923.00 1.2557
平潭建发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09,930.00 1.1416
张 啸 621,898.00 1.0000
天津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425,958.00 0.6849
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10,949.00 0.5000
周信忠 310,949.00 0.5000
西安知守君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35,000.00 0.3779
刘 武 200,000.00 0.3216
陕西省新材料高技术创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125,000.00 0.2010
陈淑君 100,000.00 0.1608
顾培欣 99,503.00 0.1600
东莞长劲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54,600.00 0.0878
姜 洁 50,400.00 0.0810
骆梅婷 50,000.00 0.0804
合 计 62,189,876.00 100.0000
14.2020 年 3 月 25 日,根据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2996 万元,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贰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207.2996 万元。本次
增资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中汇会验
[2020]7059 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完成工商变更,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
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王亚龙 40,985,204.00 63.7774
第 34 页 共 221 页
3-2-1-36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出资比例(%)
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4,700,000.00 7.3137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4189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839,721.00 4.4189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
伙)
2,589,930.00 4.0302
西安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1,952,308.00 3.0380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贰号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72,996.00 3.2258
陕西供销合作发展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1,171,385.00 1.8228
新余義嘉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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