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C :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12:30:29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C :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
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托管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申万菱信
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


)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
申万菱信
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
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申
万菱信
深证成指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
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
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

基金的
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
指引》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
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C类基金份额进行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
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
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
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实现对
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成指。








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
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
种方式申购,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申万菱信
深证成份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
0

8

9
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0

1066
号文
核准
募集。



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
0

10

2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根据《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申万菱信
深证
成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申万
收益
份额与申万
进取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12

2
日在

定媒介
发布《
关于申万菱
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
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

12

31
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申万菱信
深证成份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
基准日次一
日正式生效,《申万菱信
深证成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失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

基金
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
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
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

指定媒介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
定执行;


5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应及时
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否则,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销售
机构
受理
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最低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公告。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
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回。

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
各类
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A

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
%

C


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
%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A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




5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
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基金
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T

该类
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
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
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
权赎回
或转换转出
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
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
2
)、

3
)、

4
)、

5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

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上述第

6

、(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
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规
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介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
基金
份额
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
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
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
邮寄、传真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连续巨额赎回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
基金
份额
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基金

A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
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
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
基金
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

额上市交易或
基金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
金不支持
C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
登记




2

基金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



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11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设立日期:
2004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

144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
电话:
+86
-
21
-
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基金
份额
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
在基金管
理人的授权范围内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
在基金管理人



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
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6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4

1

1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负责基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
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
同》

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
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
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业务规则;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
0
天,在
指定媒介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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