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航科技:立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立航科技:立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LIHANG TECHNOLOGY CO.,LTD (四川省成都 高新区永丰路 24 号附 1 号) 说明: 微信图片_2019051011232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说明: 横式股份公司全称logo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 二 二 年 三 月 发行人声明 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 说明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说明书 全文同时刊载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 股 说明书及其 摘要存在 任何 疑问,应咨询自已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 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 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 说明 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 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 者 投资者 的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 者 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 述。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 . 1 目 录 ................................ ................................ ..... 2 释 义 ................................ ................................ ..... 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 5 一、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 5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 . 7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 ................................ ..... 10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 ................................ ................................ ......... 14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 ................................ . 17 六、关于公司股东的专项承诺 ................................ ................................ ............................. 19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 ......................... 19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及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 ..................... 22 九、豁免披露军工保密信息 ................................ ................................ ................................ . 24 十、重大风险提示 ................................ ................................ ................................ ................. 24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 29 第二节 本次发行 概况 ................................ ...................... 31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32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32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 32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 33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 35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 44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 46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50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 54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54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 73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73 二、航空设备及旋翼飞机制造项目 ..................................................................................... 73 三、补充流动资金 ................................................................................................................. 79 四、对项目发展前景的分析 ................................................................................................. 8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 82 一、主要风险因素 ................................................................................................................. 82 二、重大合同 ......................................................................................................................... 86 三、对外担保情况 ................................................................................................................. 93 四、诉讼及仲裁事项 ............................................................................................................. 9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 .... 95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 9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96 释 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 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一、常用词语 发行人、公司、 本公 司、 股份公司、立航 科技 指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航有限 指 成都立航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瑞联嘉信 指 成都瑞联嘉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华控科工宁波 指 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公司股东 华控湖北科工 指 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海成君融 指 成都海成君融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 股东 云安泰信 指 临沂云安泰信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京道富城 指 新余京道富城天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博源新航 指 成都博源新航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股东 昱华航空 指 西安昱华航空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恒升力讯 指 四川恒升力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立航精密 指 成都立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英思达 指 成都英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关联方,已注销 航空工业、航空工业 集团 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1, 925 .00 万股 A 股的行为 股票、 A 股、新股 指 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华西证券、保荐机 构、保荐人、主承销 商 指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发行人律师 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审计机构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川星成 指 四川星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华泰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四 川华雄 指 四川华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水致远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防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 适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防科工局 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 所 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最近三年 及一期 、报 告期 指 2018 年度、 2 019 年度 、 2 020 年度 和 2 021 年 1 - 6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用词语 GDP 指 国内生产总值 ( GDP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 时期内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常被认为是衡 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的指标 总装 指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 2 016 年 1 月 1 0 日更名为中央军 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 主机厂 指 承担型号或装备最终整机制造任务的厂商 列装 指 一种武器装备经设计定型后被列入军队的装备序列并批量装 备于军队 定型 指 某装备的研制经国家军工产品定型机构确认 , 达到规定的战术 技术指标和有关标准 信息化战争 指 一种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并依赖于信息的战争形态,是指在信息 技术高度发展以及信息时代核威慑条件下,交战双方以信息化 军队为主要作战力量,在陆、海、空、天、电等全维空间展开 的多军兵种一体化的战争 挂弹车 指 挂弹车是一种自动式车辆,能带弹进行升、降、纵向移动、横 向移动、回转、俯仰、滚动等动作,将各种弹药送往悬挂装置, 然后准确定位并完成悬挂 发动机安装车 指 发动机安装车是飞机配套的专用地面保障设备,主要在机场或 者维修机库内拆卸和安装发动机用,还可以用于停放和地面短 距离运输发动机 APU 安装车 指 APU 为飞机上一种辅助动力装置,为飞机提供应急电力; APU 安装车用于安装和拆卸飞机 APU 装置 飞机工艺装备 ( 工 装 ) 指 直接用于零件的成形和飞机装配过程中 , 如模具 、 型架等 飞机零件加工 (机 加) 指 飞机机械零件加工的简称,指通过加工机械精确去除多余材料 的加工工艺 结构件 指 具有一定形状结构,并能够承受载荷的构件,称为结构件。如 支架、框架、内 部的骨架及支撑定位架等 飞机部件装配(部 装) 指 根据尺寸协调原则,将飞机零件或部件按照设计和技术要求进 行组合、链接形成更高一级的装配件或整机的过程 战机划代 指 一般只对二战后的喷气式战斗机进行代际划分,目前各国服役 的战斗机主要是第二、三代,而第四代战斗机具有高雷达隐身 性能、超机动性、超音速巡航、高度信息化等特点;目前俄罗 斯、美国(新标)将本文中的第四代战斗机划分为第五代 注: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 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 、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 将根据 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 、 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 的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 %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 发行人股份。 4 、 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5 、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琳君、董 事王东明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 、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时,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票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 行人股份。 4 、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5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瑞联嘉信承诺 :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4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刘延平承诺 :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 、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华控科工宁波、华控湖北科工、海成君融、云安泰信、京道富城、 博源新航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 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 1 、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 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本人认为公司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 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 、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 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 1 )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 2 )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形的,则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 调整。 ( 3 )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数量的 25% 。 ( 4 )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 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 5 )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 述收益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其他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控制的企业瑞联嘉信承 诺: “ 1 、持有股份的意向 未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不违背本企业就股份锁定所 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发行人股票在二 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将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 、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企业持股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 股份,本企业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 1 )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 2 )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形的,则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 3 )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 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 。 ( 4 )公告减持计划 本企业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 信息。 ( 5 )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 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 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企业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益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承诺 : “ 1 、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 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 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 条件: ( 1 )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 2 )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5 % ,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 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 交易 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 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 交易 日内公告 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 )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 资产; ( 2 )继 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 ( 3 )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 控股股东及 / 或董事及 / 或高级管理人员 需要履行 要 约收购义务 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 收购义务。 3 、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 承诺,则公司将: (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 ( 2 ) 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赔 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 “ 1 、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 1 ) 在发行人回购股份 方 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公司 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 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 启 动稳定股价预 案 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 、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 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 1 )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 2 )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 本 的 2% ,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 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50 % ,并且不 低 于人民币 50 万元 ; ( 3 ) 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 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 个交易日内 实施 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 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己公告的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 方案终止执行: ( 1 ) 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 每 股净资产; ( 2 ) 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 ( 3 )继 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 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 划 实施要约收购。 3 、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 ( 1 )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 ( 2 ) 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 。 如 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 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 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 总额。”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 、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 1 )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 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 公司 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 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 的条 件被再次触发。 2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以其在发行人处领取的 税后薪酬总额为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 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 1 )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 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 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 公 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 股份的 1% (含首次 已 增持部分), 且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 3 )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自公司股票挂牌上 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 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 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 持公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 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 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 )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 资产; ( 2 ) 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 ( 3 )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 其本人需要 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 约收购。 3 、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其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 四、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 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股份回购具 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 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因 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 ] 2 号)等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 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 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 ] 2 号)等相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 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暂停从发 行人处领取报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 ]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新酬(如有)、津贴(如有) 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 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时为止。”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承诺:“本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泰和泰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 信永中和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机构信永中和承诺 :“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承诺 :“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专项复核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 一) 公司 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及承诺 公司承诺 :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及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以提升盈利能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 措施,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设募投项目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 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 用。同时,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 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 期效益,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章 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了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 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3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等 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 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规定、规则,持续 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 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人 谨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本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公司股东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共有股东 11 名,自然人股东有刘随阳、万琳 君、王东明、刘延平,机构股东有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资基金 ( 有限合伙 ) 、成都 瑞联嘉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博源新航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临沂云安泰信企 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京道 富城天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海成君融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 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 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 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 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 1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 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3 )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 2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二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 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 承诺: “ 1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3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 )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 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 )本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股东分红等,并由发行人 将该等薪酬、津贴和股东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 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 )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 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 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 )通过 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 2 )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 三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 束措施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 )如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 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 2 )向公司的 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及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 公司发行 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利润分配管理制 度》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 、 现金分红 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 、现金分红比例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 时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5 、发放股票股利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 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 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 公司发行 上市 前 的滚存利润安排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 例共 享。 九、豁免披露军工保密信息 公司从事武器装备配套产品的科研和生产任务,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涉 密信息主要包括军工资质的具体内容、军品产能、产量、销量、军品产品的名称、 型号、规格以及类别、涉军供应商及客户名称以及重大军品合同等信息。根据《军 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 [2008]702 号)的规 定,并经《国防科工局关于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 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科工财审 [2019]671 号)批准,公司对上述涉密信息予以豁 免披露或脱密后披露。 十、重大风险提示 提请投资者详细阅读 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 风险因素 ”部分 ,并特别关注以 下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飞机地面保障设备开发制造、航空器试验和检测设备开发制 造、飞机工艺装备开发制造、飞机零件加工和飞机部件装配等业务,主要客户为 航空工业下属单位,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公司的客 户集中度较高, 2018 年度、 2 019 年度、 2 020 年度和 2 021 年 1 - 6 月 ,公司对航空 工业下属单位的销售额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7.98% 、 92.02 % 、 9 0.79 % 和 80.20% 。 如果客户 的需求出现较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出现较大波动 , 将会对公司业绩 产生一定的影响 , 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 (二)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军品,军品使用环境较为恶劣,最终用户对军品质量有着严 苛的要求。同时,我国军工行业又处于跨越式发展时期,对产品一般都要求进行 持续改进,公司产品也需要在批量生产中进行持续研发和改进;在持续的研发改 进中,公司有可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进而对公司在业内的声誉造成重大冲击, 甚至威胁公司的军工资质,从而使公司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三 ) 未来可能不能持续符合主要客户对供应商要求的 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从军工资质、法人资格、新产品和工艺开发能力、资源保障、 质量管理体系、资金运营状况及无违规情况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 鉴于公司 主要客户要求供应商能够持续、稳定、高效地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且主要客户 对供应商供应产品的要求会随着国内外局势的发展及其自身的需 要进行调整,实 践中不排除主要客户对供应商的要求发生变化,公司后续供货质量、持续性以及 产品研发等,存在不能完全满足主要客户需求的可能性,则公司存在被主要客户 剔除出合格供应商目录的风险,将会给公司主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装备制造能力和技术 研发能力不能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的风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 015 年 5 月发布《中国的军事战略》,提出“加快武器 装备更新换代,构建适应信息化战争和履行使命要求的武器装备体系”。 为保持 和提高军事装备的先进性 ,我国军事装备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这对包括公司在 内的军工供应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供应商需要持续提高装备制造能力和技术研 发能力,以满足国防军事装备不断更新换代的需求。 如果公司无法适应我国军用 飞机主机厂技术更新的速度 , 公司未来将无法获取新的军工项目订单 , 这将对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 (五)订单不连续可 能导致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主要为军方,用户对公司产品有着严格的试验、检验要 求且单个订单的金额较大,客户的采购特点决定了公司签订的单个订单执行周期 较长。受最终用户的具体需求及其每年采购计划和国防需要间歇性大幅调整采购 量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突发订单增加、订单延迟的情况。订单的具体项目及 数量存在波动,交货时间具有不均衡性,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交货、验收较为集中, 另一段时间交货、验收较少,导致收入实现在不同年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从而 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六)产品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差异导致业绩波动 的风险 公司部分军品的销售价格由军方审价确定。由于军方对部分产品的价格 审定 周期较长,针对尚未审价的产品,供销双方按照合同暂定价格结算,在军方审价 后进行调整。在军方审价之前,公司收入确认按暂定价进行确认,暂定价格与最 终定价的差额在最终定价的当期进行确认,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存在差异导 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在公司暂定价项目中,部分项目系根据合同约定按合同金额 50% 或约定金额(合同金额 80% )结算,余款待军方审价之后支付。 若最终审定价大幅低于暂定价,则公司存在 部分暂定价项目应收账款调减的 风险,亦存在 当期业绩大幅下 滑甚至上市当年亏损的风险。 假设报告期各期尚未 审价 的产品审定价格较暂定价格出现正负 5% 、 10% 的 差异,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影响金额模拟如下: 单位:万元 2021年1-6月 情景 调整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占税前利润比例 +10% 376.58 4.32% 24.74% +5% 188.29 2.16% 12.37% -5% -188.29 -2.16% -12.37% -10% -376.58 -4.32% -24.74% 2020年度 情景 调整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占税前利润比例 +10% 2,138.05 7.30% 26.11% +5% 1,069.03 3.65% 13.05% -5% -1,069.03 -3.65% -13.05% -10% -2,138.05 -7.30% -26.11% 2019年度 情景 调整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占税前利润比例 +10% 1,295.47 5.45% 16.03% +5% 647.73 2.73% 8.02% -5% -647.73 -2.73% -8.02% -10% -1,295.47 -5.45% -16.03% 2018年度 情景 调整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 占税前利润比例 +10% 1,491.90 5.76% 16.31% +5% 745.95 2.88% 8.16% -5% -745.95 -2.88% -8.16% -10% -1,491.90 -5.76% -16.31% (七)现有部分生产经营场所面临的风险 报告期内 , 发行人子公司昱华航空研发和办公场所系租赁所得 , 位于 西安市 高新区电子西街 3 号西京三号。昱华航空承租房屋所占用土地已取得合法的国有 土地使用 证,但该 地块上的租赁房屋未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亦未取得该等房屋 建设所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验收文件。 昱华航空 承租该等房屋的行为存在被认 定为无效的风险。 (八)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 号)第二条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财政部、税务 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延续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 2 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昱华航空适用于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020 年度和 2 021 年 1 - 6 月,发行人适用于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 号)之附件三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 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昱华航空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 [2019]13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 子公司恒升力讯 2019 年度、 2 020 年度和 2 021 年 1 - 6 月满足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 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 ,发行人子公司昱华航空 2020 年度和 2 021 年 1 - 6 月满足 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发行人子公司立航精密 2 021 年 1 - 6 月满足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条件,分别于上述年度内按照上述 所得税优惠政策计缴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相关税收优惠对于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年 1-6月 2020年 度 2019年 度 2018年 度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金额 168.43 1,040.46 954.43 883.52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11.06% 12.71% 11.81% 9.66% 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金额 27.82 28.10 34.28 - 小微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金额占利润总 额的比例 1.83% 0.34% 0.42% - 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金额 - 23.11 118.30 122.49 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金额占含税收入的比 例 - 0.07% 0.43% 0.41%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但 如 果未来公司发生 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事项及国家调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导 致公司享受的税收优 惠减少,可能对公司的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九)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公司系三级保密资格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单位、装备承制单位,公 司主要从事军品业务,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和《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国防科工局批准,对于军工资质的具体内容、军品产能、产量、销量、 军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类别、涉军供应商及客户名称以及重大军品合 同等信息,公司予以豁免披露或脱密披露。上述信息的脱 密披露和豁免披露符合 同行业公司信息披露惯例,但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精准判断。 (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的风险 2 020 年 1 月以来,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时间推迟、开工率较低,上述情况对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采购、生产及销售等经营活动均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目前疫情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仍不明朗,若疫情进一步持续或加剧,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 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 021 年 6 月 3 0 日,公司已在本招股说明书“第 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披露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2 021 年 6 月 3 0 日)后的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信永中和审阅了公司 202 1 年 1 2 月 3 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 202 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 XYZH/2022BJAG10016 )。 202 1 年度, 公司营业收入为 30,981.77 万元,同比增长 5.73% ,主要系公司(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