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龙腾精选混合 : 中信保诚龙腾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02日 10:25:47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保诚龙腾精选混合 : 中信保诚龙腾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信保诚
龙腾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2年
3月)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保诚
龙腾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20年
9月
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2424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
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还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见下文风险
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
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
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
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2年2月10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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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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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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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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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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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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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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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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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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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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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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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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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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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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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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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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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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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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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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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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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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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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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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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10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10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9

第一部分 绪言





中信保诚
龙腾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中信
保诚
龙腾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
龙腾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
龙腾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
龙腾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
龙腾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保诚龙腾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龙腾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
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8、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
涂一



成立日期:
2005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出资额


(万元人民
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
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公司业务总监
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副董事长,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新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
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
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张翔燕女士,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
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
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
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李林海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
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计划财务
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高级主管。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贷运管部副总经
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
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2

14
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
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
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
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公司业务总监
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张翔燕女士,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
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
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世春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
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海通证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
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5、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
经济学硕士,
CFA。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担任助理研究员。

2010年
11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现任
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信诚新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信保诚龙腾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
(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
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

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
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
2019及
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
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
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
涂一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层


法定代表人:
涂一



客服电话:
400-6660066


联系人:
朱嫣


电话:
021-68649788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吴卫英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20年
9月
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
2424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
混合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相关公示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
(含认购费)
。各
销售
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
实施

2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份。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
购金额

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50万


1.20%


50万

M < 200万


1.00%


200万

M < 500万


0.60%


M ≥
500万


1000元
/笔




(注:
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
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元,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100,000/(
1+
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0-
98,814.23=
1,185.77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8,814.23/1.00=
98,814.23份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00/1.00=
10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98,814.23+100.00=
98,914.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其
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8,914.23份。



十一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若申购不生效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0元(含申
购费)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
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登记系
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
及赎回
费用



1、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50万


1.50%


50万

M < 200万


1.20%


200万

M < 500万


0.80%


M ≥
500万


1000元
/笔




(注:
M:申购金额;单位:元)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个
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
Y<30天


0.75%


30天≤
Y<1年


0.50%


1年≤
Y<2年


0.25%


Y≥
2年


0




注:
1年指
365天,
2年指
730天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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