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证均衡 : 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时间:2022年03月03日 21:06:01 中财网

原标题:东证均衡 : 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26日证监许可
【2019】294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13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开放期内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
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
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
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投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
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
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
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
交所股票。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1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2年2月23
日。















目录
一、绪言................................
................................
................................
................................
...........
8
二、释义................................
................................
................................
................................
...........
9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5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
................................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
................................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
................................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8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6
十八、风险揭示
................................
................................
................................
.............................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10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11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4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4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14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均衡
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
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均衡优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中国
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代
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8、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9、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
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
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
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
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4、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
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4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
基金不开放
46、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8、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开
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时的情形
54、元:
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61、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2、港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 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
经理,监事长;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
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
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海
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
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MD)、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权益研究部总经
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
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
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智能
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
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理
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风险官、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佳骏女士,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8月至今任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
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今任东
方红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东方
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东方
红优质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至今任东方红
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帝国理工学院金融学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
持高级经理。


陈觉平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
东方红创新优选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至今任
东方红鑫裕两年定期开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至今
任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今
任东方红招盈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2021
年12月任东方红鑫安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0月
至今任东方红明鉴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
至今任东方红锦和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
至今任东方红锦弘甄选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月至
今任东方红招瑞甄选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理学
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服务有限公司债券评级部债券分析师,中国太平
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信用研究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员


胡伟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2018年3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7年12月起任本行
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大集
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
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
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
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
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
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
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


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获经济学博士学
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2021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
记,2021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

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
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
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共259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5984.07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
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
、基
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
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
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27层27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
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1)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400-885-9999

公司网站:www.dzqh.com.cn

(1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26日证监许可
【2019】2944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方式的具体约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6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
期共募集1,976,392,846.04份基金份额(含利息结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4,957户。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
3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名
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
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
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
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
为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
金不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
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
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以各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自动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通过场
内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以各场内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在开放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跨系统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
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


处理。在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
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不做强制赎回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内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笔赎回的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
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0万元


0.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0万元


0.8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
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0%

7日≤L<30日

0.75%

30日≤L<180日

0.50%

L≥180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
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
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30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
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先按四
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
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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