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50 : 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04日 10:46:02 中财网

原标题:食品50 : 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21

1

26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华安中证申万
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19
号)注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21

4

16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申万食品饮料指数。




1
)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

*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
托凭证组
成: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
在前
30
位。




2
)选样方法


选取样本空间内所有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
)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除数
×
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
×调整股本数)。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
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分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基金、债券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初始
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
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

3

3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12

31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0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九、风险揭示 .......................................................................................................................... 75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1

一、绪言


《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申万
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
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的债券等


17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1

22
日颁布、同年
2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
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28

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30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1

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4

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3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申赎、
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A
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37

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

证券账户: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2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
或其他对价


54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
或其他对价


55

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
证申万食品饮料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

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
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1

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2

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63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
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7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3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
、设立日期:
1998

6

4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



6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7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8
、经营范围: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0
、联系电话:
021
-
38969999


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12
、联系人:
王艳


13
、网址:
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2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
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上海锦
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
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专
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员、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
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
)学术主任。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
原上海证管办
)
机构处
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
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
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
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7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
投信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
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
21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17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22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斌先生,硕士研究生,
11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

2010

7
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

2018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华安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
DAX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三
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的基金经理。

2020

5

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的基金经
理。

2021

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21

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1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4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21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的基金经理。

2021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
沪港深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10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



马丁先生,博士研究生,
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析师。

2018

1
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9

3
月起,担任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20
21

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4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申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21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
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
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
、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1

12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416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3.2%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95.7%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
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板块
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
规性监督和检
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
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
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
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
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
)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
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
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
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
(0
2
1) 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
021
年三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12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





《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
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
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

2019

2020

2021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
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

中国
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
责,恪尽职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
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
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
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
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
立性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
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3.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
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
模、产品复杂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
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三)内部控制措施


1.
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
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
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
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
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
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
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
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
营。



4.
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
险点。



5.
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
有效性。



6.
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
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
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
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
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
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
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2007
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
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提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负责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
021
-
68419095


传真:
021
-
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律师:魏佳亮、楼茜蓉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1

1

26
日证监许可【
2021

219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21

3

1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1

4

9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
束。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2,729,000.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0.0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21

4

15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6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
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72,729,000.0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72,729,000.00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
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
份(含募
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

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

4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
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
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
时候,在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
或合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人民
币;


2
、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
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
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


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



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的其他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
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

本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
股票和
现金
,否
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
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
付。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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