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产业 : 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时间:2022年03月04日 11:11:09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产业 : 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4】
352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
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
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
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
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
交所股票。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1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2年2月23
日。



目录



一、绪

................................
................................
................................
................................
...........
2
二、释义................................
................................
................................
................................
...........
3
三、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
................................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
................................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6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
................................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9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1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29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
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6、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56、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
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

7

2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518
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宋雪枫先生,董事长
,
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曾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部办事员,财务部办事员、主管、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副总
经理,监事长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监事长;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嘉禾航运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
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
处处长、法制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
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
司研究员,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洁琼女士,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融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朱静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西安矿山机械厂职员,上海



财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
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职员、业务规划董事、运行资深主管、总经理助理,营运管理总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总经理兼工会办事机构主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证国际金
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
理学硕士,《新财富》
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MD
)、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权益研究部总经
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
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
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职员、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智能
客户服务部总经理。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
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董事
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理
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重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海金鹰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任首席风险官、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5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延飞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18
年8月任东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
任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8
年1月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
东方红睿玺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至
今任东方红恒元五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复旦大学
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2)历任基金经理:

杨达治先生,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东方红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7、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委员
胡伟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侯振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
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
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3)本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4人,平均年龄
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1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88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
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
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
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4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27层2716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2)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400-885-9999

公司网站:www.dzqh.com.cn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2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2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cn

(2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3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3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33)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号、128号大华银行大厦
三层、五层501室(实际四层)、十三层(实际十二层)、十五层(实际十三层)、
十六层(实际十四层)、十七层(实际十五层)、十八层(实际十六层)、十九
层(实际十七层)、二十层(实际十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一宗

客服电话:400-166-6388(个人)/400-920-1200(机构)

公司网站:www.uobchina.com.cn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4】352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30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286,897,412.17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3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4年
6月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14年7月7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自动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
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M



适用申购费率


M<50



1.5%


50
万≤
M<100



1.0%


M

100



1000

/





(注:
M
:申购金额;单位: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适用赎回费率


L<7
个自然日


1.5%


7
个自然日≤
L<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
L<365
个自然日


0.5%


365
个自然日≤
L<730
个自然日


0.3%


L

730
个自然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
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小于3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
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小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
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
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