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丰汇混合 : 南华丰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10:41:16 中财网

原标题:南华丰汇混合 : 南华丰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22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
21

11

19
日证监
许可【
20
21

3686
号文
注册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

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国债期货衍生品的
特定风险
及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
托凭证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
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
无法及时以所希望
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
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
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
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
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
行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出现违
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的规定。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
更新,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2

3

5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6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6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69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70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86

第一部分
绪言



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
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华
丰汇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并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
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

活动




25
、销售机构: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投资

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
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0层1002-1003单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朱坚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吴海燕

联系电话:4008105599


股权结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博士。1992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中国证监
会稽查二局、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坚先生:董事,硕士。1993年7月至1996年7月先后任职于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浙江远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996年7月至2002年6
月任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2002年6月至2004年11月任浙江新华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7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
管理工作,自2008年7月起任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8年8月加入南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易升先生:董事,博士。2010年参加工作,任职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企业
运营分析部部长。


陈松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78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马里兰大学、台湾政治大
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历任马里兰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兼系主任、上海
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王艳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1998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朱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1983年参加工作,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兼任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由职
工代表连省
担任。


连省
先生:执行监事,
大专,
2000

7
月至
2005

10
月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

管部

2005

11


2006

10
月就职于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营运总部
担任基金会
计,
2006

11


2016

12
月就职于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部
从事注册登记。

2016

12

加入南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朱坚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路秀妍女士: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1992年
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建行信托投资公司、浙江钱塘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信达期货有限公司、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12月3日担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王明德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至2000年任职于北
京中怡康经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0年至2002年任职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担任研究员。2002年至2011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研究所副所长、
所长。2011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所长。2015年至2017
年任职于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投研总监。2017年4月加入南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4月
10日起任职)、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11日
起任职)、南华丰淳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21年6月3日起任职)。


曾媛: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7月至2006年12月于招
商银行深圳上步支行,任客户经理;2007年1月至2010年7月于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高级渠道经理。2010年8月至2013年6月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华南区
域中心代销总监。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于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全国渠道总
监兼华南区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19年9月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总
监。2019年9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蔡晓永先生:大专,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06年8月至2019年7
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工程部工作,2009年7月起先后任该部门副经理、经理
职务。2019年8月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斐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08年至2009年,
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年至2012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研究员。2012年至2013年,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3
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5年至2017年,任职于泓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瑞
盈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16日起任职)、南华瑞扬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7日起任职)、南华瑞恒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年4月21日起任职)、南华丰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2
月28日起任职)。


黄志钢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04
年7月5日至2005年7月14日在美国未来之路任交易员;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12
月10日任海通期货研究发展部研究员;2006年12月10日至2008年10月21日任国元证
券衍生产品部高级经理;2008年10月21日至2015年6月5日任国联安基金量化投资部基
金经理;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30日任金鹰基金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
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任南华期货研究所量化投资总监,2019年8月入职南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
月29日起任职)、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1月29日起任职)、南华丰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3月5日起
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朱坚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成员:

王明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何林泽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
年6月28日至2020年11月9日,先后在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固定
收益研究员、投资主办和副总经理职务;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14日在建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担任负责人。2021年4月15日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担任南华瑞泰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8日起
任职)、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3日起任职)、南华瑞盈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17日起任职)、南华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8日起任职)、南华瑞扬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12月29日起任职)。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相关基金商业秘密
的,应当要求相关外部专业顾问履行相应保密义务;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审查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
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3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
排名第137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47万亿元。2021年三季度,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43.6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
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
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
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
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
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
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铁先生2014年12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年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
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97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
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
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0层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真:010-58965905

联系人:张艳梅

电话:010-58965981

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10层1002-1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 真:010-58965908

联系人:王磊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黄丽华、王赛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
监会
20
21

11

19
日证监
许可

20
21

3686
号文
予以注册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六、基金
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八、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
的实际
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
机构,并
在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示




十一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
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

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人民币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
基金
销售网点
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人民币
(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
/
追加最低金额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


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
)基金募集期间

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规模

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规模
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
,也不得有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

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率


M

100



1.
0
0
%


100
万≤
M

3
00



0.8
0%


3
00
万≤
M

5
00



0.
6
0
%


M

500



按笔收取,
1,000

/





注:M为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资产




5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算的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00
/(1+1
.
0
0
%)

99
0
0.
99



认购费用=
10,000
.00

99
0
0.
9
9
=
9
9.
01



认购份额=(
99
0
0.
99
+
5
.00

/1.00

99
0
5.
99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5






可得到
99
05.
99
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
销售
机构
(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
对认购
申请

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如果
接受某笔或某些

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
计认购总规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存在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7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采取持续
运作、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方式,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
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
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
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时,投资人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
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条款处理。


3、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也不
得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
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率


M

100



1
.
2
0
%


100
万≤
M

3
00



1
.
0
0%


3
00(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