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质押上海中锂30%股权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押上海中锂3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质押参股子公司股权的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披 露了《关于质押青海锦泰16.67%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于2022 年2月26日披露了《关于拟转让青海锦泰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4)。为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改善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公司 经营风险并提高公司发展质量,公司拟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整,并出售参股子公司 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全部股权。截至目前,青海锦 泰全部股权已质押给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 岛博扬”),同时已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为保证公司后续出售青海锦泰全部股权事项顺利实施,达到偿还债务的目 的,经公司与青岛博扬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置换质押物,并于2022年3月10日 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青岛博扬同意解除青海锦泰全部股权质押及资产冻结 受限事宜,同时公司将持有的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锂”) 30%股权质押给青岛博扬。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WJ93921 法定代表人:宋冠楠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祝沟街110-7-28号 类 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4月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 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叶丽清持有57.14%股份,于玮麟持有17.14%股份, 廖述峰持有14.29%股份,宋冠楠持有11.43%股份,宋冠楠为青岛博扬实际控制 人。 经查询,青岛博扬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青岛博扬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 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质押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42214985 法定代表人:梁晓宇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科工路1158号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75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10月31日 经营范围:锂盐、铯盐、铷盐(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单水氢氧化锂、高氯酸锂、硝酸铯生产,有色金 属、稀贵金属、合金、金属化合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教学仪器生产、批发、零售,机器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从 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主要股东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梁立章 1,640 43.7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25 30.00 梁晓宇 257 6.85 吴林昌 191 5.09 陆玉仁 182 4.85 梁建平 174 4.64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213,371,431.75 244,690,139.11 负债总额 51,645,696.33 91,002,037.11 净资产 161,725,735.42 153,688,102.00 项目 2020年度 2021年前三季度 营业收入 35,064,606.65 136,801,457.74 营业利润 -31,281,159.37 -4,444,075.29 净利润 -31,451,637.06 -4,235,893.22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质权人):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出质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上海中锂实业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与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签署有编号 KZ-20210415《债权转让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甲方受让了深圳科恩斯实业有 限公司依据(2020)粤0303民初7811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0303民 初7819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及对应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对乙 方享有的人民币64,817,916.67元债权(以下简称“该债权”或“该债务”), 包括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及与该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全部 债权人权利。 2、甲方于2021年4月23日与乙方签署了《债务清偿协议》,就乙方归还 质权人该债务款项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3、2022年2月26日,乙方发布《关于拟转让青海锦泰全部股权的公告》, 乙方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出售参股子公司青 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乙方即将释放 原质押物青海锦泰全部股权,经债权方、债务方协商一致,为促成乙方资产交割, 双方同意置换质押物,甲方同意协助乙方解除青海锦泰的资产冻结受限事宜,帮 助乙方更好的完成资产交割,达到偿还债务的能力。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以持有 的上海中锂3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 4、乙方(出质人)愿意以其持有的上海中锂30%的股权(注册资本金额1,125 万元)作质押,为其履行(2020)粤0303民初7811号《民事调解书》、(2020) 粤0303民初7819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协议书》及《债务清偿协议》项下 的义务提供担保,在乙方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以处置质押财产的价款代乙方偿 还债务。 第一条 质押财产 1.1 出质人自愿以其所持有的上海中锂(以下简称“目标公司”)30%的股 权(注册资本金额1,125万元)作为质押物(以下简称“质押财产”)。 1.2 质押期间,因出质股权所产生的全部孽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公积或 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股权、股息、红利等均属于质押财产的范围。 1.3 质押期间,出质人增加对目标公司出资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数 量相应增加。 1.4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1.5 出质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质权人提交以下文件:(1)质押财产 权利凭证;(2)出质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内部决议文件和外部批准文件; (3)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1.6 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甲方债权实现,乙方应按 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主合同 2020年3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 粤0303民初7811号】、【(2020)粤0303民初7819号】,2020年4月30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303执10164号】、 【(2020)粤0303执10165号】,2020年12月21日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 与乙方签署的编号HJXY-202012-001《和解协议书》及2021年4月23日甲方与 乙方签署的《债务清偿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根据主合同内容,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人民币64,817,916.67元剩余借款本金、 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 3.1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需要支付甲方的人民币 64,817,916.67元剩余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务人应向甲 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下简称“主债权”)。 3.2 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即甲方依据主合同 及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 费、公告费等。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后续出售青海 锦泰全部股权事项顺利实施,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 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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