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双利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原标题:万家双利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22年3 月9日、2022年3月10日分别发布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万 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 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8日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1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4008880800;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800(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3月10日,即2022年3月10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复印或登录本基金 -2 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 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3)。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3 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 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 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 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 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 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4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 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 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 -5 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要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本次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授权 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 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 -6 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 基金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800( 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修改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2、《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 4、《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7 附件 1: 关于修改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条款。具体方案参见附件 4: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万家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同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8 附件 2: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 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 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 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 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 -9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22年 4月 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 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 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 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0 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 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11 附件 4: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万家双利债券 ”)由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岁得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520号 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2月1日至 2013年3月1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生效。 2015年6月8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12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万家双利债券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万家双利债券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故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或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同时完善其他投资标的,删除中小企 业私募债和权证,并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 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 -13 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 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 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可转债 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14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修改投资策略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权证投资策略,并 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信用 债投资比例限制。新增如下: “5、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 本基金所投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应在 AA级及以上。其中,投资于信用 评级在 AAA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 50%-100%,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 级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 0%-50%,投资于信用评级在 AA级的信用债占 信用债资产的 0%-20%。信用评级是指过去一年以内该债券发行人委托的 国内评级机构给予的最新债项评级中孰低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15 的信用评级使用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使 用主体信用评级。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主动新增投资。如因评 级下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进行调整。 6、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债与 可交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对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 好流动性的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计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总值的 20%。 …… 9、股票投资策略 ……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港股。” (三)修改投资限制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限制,删除中小企 -16 业私募债券和权证投资限制,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除上述第( 2)、(12)、(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17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修改为: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除上述第( 2)、(9)、(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四)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 -18 修改为: “中债总全价指数(总值) ×9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 恒生指数收益率×5%” (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基金的估值,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估值 方法,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权证的估值方法。调整后的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19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 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 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20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其他内容 《基金合同》中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一并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需 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修改后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万家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万家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七)修改后《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实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万 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实施。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 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万家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在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合同修改正式实施的日期、修改基金合 同实施前的申购赎回等事项的实施安排规则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21 1、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2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2月1日至 2013年3月1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6日生效。 2015年 6月 8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万家岁得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包括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 2、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 -22 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 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万家双利债券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万家双利债券修改基金合同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 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见,对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 -23 会。如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2、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24 附件:《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2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 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八、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于港股。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十、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26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7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转型:指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万 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收 益分配方式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28 原《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转型前,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29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30 户 5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所 ”)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 5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1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通过主动的组合管理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2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52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年 2月 1日至 2013年 3 月 1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 3 月 6日生效。 2015年 6月 8日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 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时生效。 2022年XX月XX日至2022年XX月XX日,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文件。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33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 购本基金。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5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 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股票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36 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37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中,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38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39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 正常交易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40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4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2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号 8层(名义楼层 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设立日期: 2002年 8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联系电话:021-3890962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43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44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45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46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47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48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9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但基金存续过程中根据实际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可以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修改除本款规定外的《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1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0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本基金终止条款适用本基金合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51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52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53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