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ETF : 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12:40:54 中财网

原标题:酒ETF : 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纸01
















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4日正式生效,基
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酒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涉及白酒、啤酒、葡萄酒酿造等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
样本;

(3)将上述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
样本。


3、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
过15%。


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
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
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
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
金的申购、赎回,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02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
12月31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标的指数:指中证酒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
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
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
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5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中证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2012年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纪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
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
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及第四届管理委员
会主任。自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
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
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
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财务官。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
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总
经理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首席合规专家。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2012年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2015年10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
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现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


王宗合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
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MD),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产业政策研
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
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羽翔先生,国籍中国,工学硕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招商银行软件中心(原深圳市融博技术
公司)数据分析师;2011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资深金融工程师、量化


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研究等工作;现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基
金经理。2015年09月至2020年06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50ETF联接基金经理,2015年09月至2020年
06月担任民企ETF基金经理,2016年06月至2018年05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经理,2016年07
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经理,2016年09月担任鹏华沪深300指数(LOF)基金经
理,2016年09月担任鹏华中证500指数(LOF)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鹏华一带
一路分级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20年07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经理,2018年04月至2020
年12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经理,2018年04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经
理,2018年05月至2018年08月担任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经理,2018年05月至2020年12月担
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经理,2018年05月至2021年10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基金经
理,2019年04月担任酒ETF基金经理,2019年07月担任国防ETF基金经理,2019年11月担任鹏华香
港银行指数(LOF)基金经理,2019年12月担任银行FUND基金经理,2020年02月担任证保ETF基金经
理,2020年03月担任传媒ETF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1年01月担任鹏华高铁基金经理,2021年
01月至2021年01月担任鹏华钢铁基金经理,2021年01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
2021年01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1年01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基金经理,2021
年01月担任鹏华酒基金经理,2021年01月担任鹏华银行基金经理,2021年01月担任鹏华传媒基金经
理,2021年07月担任香港医药基金经理,2021年08月担任香港消费基金经理,2021年08月担任鹏华
中证医药指数(LOF)基金经理,2021年12月担任港股科技ETF基金经理,张羽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年09月至2020年06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50ETF联接基金经理

2015年09月至2020年06月担任民企ETF基金经理

2016年06月至2018年05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经理

2016年07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经理

2016年09月担任鹏华中证500指数(LOF)基金经理

2016年09月担任鹏华沪深300指数(LOF)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分级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至2020年07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经理

2018年04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经理

2018年04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经理

2018年05月至2018年08月担任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经理


2018年05月至2020年12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经理

2018年05月至2021年10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基金经理

2019年07月担任国防ETF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基金经理

2019年12月担任银行FUND基金经理

2020年02月担任证保ETF基金经理

2020年03月担任传媒ETF基金经理

2021年01月至2021年01月担任鹏华钢铁基金经理

2021年01月至2021年01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基金经理

2021年01月至2021年01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基金经理

2021年01月至2021年01月担任鹏华高铁基金经理

2021年01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基金经理

2021年01月担任鹏华酒基金经理

2021年01月担任鹏华银行基金经理

2021年01月担任鹏华传媒基金经理

2021年07月担任香港医药基金经理

2021年08月担任香港消费基金经理

2021年08月担任鹏华中证医药指数(LOF)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担任港股科技ET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宗合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稳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鹏华优质回报两年定开混合、鹏华精选回报三年定开混合、鹏华价值共赢两年持有期混合、
鹏华养老产业股票、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成长价值混合、鹏华产业精选、鹏华匠心精选混合、鹏华
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混合、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研究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科技创新混合、鹏华新兴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
选混合、鹏华汇智优选混合、鹏华新能源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养老
2045混合发起式(FOF)、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FOF)、鹏华长乐稳健养老混合发起式(FOF)、鹏
华养老2035混合(FOF)基金经理、鹏华长治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期混合(FOF)、鹏华精选群英一年持
有期混合MOM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
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
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
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
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
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
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


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
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
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
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或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华创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孙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89

网址:www.hczq.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单峰、仲文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8]198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4月4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自动终
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于2019年5月6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
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
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 年5 月6 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
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
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
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
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
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
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为11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
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
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
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
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1)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
的其他情形。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
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
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
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
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
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
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
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日而该部分证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0个正常交易日)期间被替
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第1个市场交易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
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2)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
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
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
开盘价。


(3)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2)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
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
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
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
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
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
(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上
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
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
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
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
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
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
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
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
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
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是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
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
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
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下列申购赎回清单仅为举例之用。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业务需要对申
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且予以公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予以调整。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0年03月13日

基金名称

酒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2691

2020年03月12日日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44701.4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59730.54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1195

2020年03月13日日内容信息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44701.46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赎回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


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
位:人民币
元)

000568

泸州老窖

700

深市退补

20%

56175.000

000596

古井贡酒

200

深市退补

20%

25548.000

000729

燕京啤酒

2400

深市退补

20%

14280.000

000799

酒鬼酒

400

深市退补

20%

13008.000

000858

五 粮 液

400

深市退补

20%

50416.000

000860

顺鑫农业

900

深市退补

20%

51651.000

000869

张 裕A

20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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