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50 : 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核心50 : 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中证 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4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申购赎回清单中所规定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 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 理人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6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 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 标ETF的联接基金,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认购。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 资者基金份额。 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 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 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 金证券账户。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 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 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 元; (2)基金份额场内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 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公告频率或决定 不再披露IOPV,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 所)同时挂牌交易。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未来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 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 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 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 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 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 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 5、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 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 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6、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 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时。 8、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11、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7、8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基金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IOPV计算错误。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 他申购、赎回投资人利益时。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9、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6、7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 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 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 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 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 行申购。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 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设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96003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 结算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证券账户或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 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下同)。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 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 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判断不同债券在经济 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并确定不同债券在组合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其中利率策略是指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和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出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信用 策略是指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 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个券选择 策略是指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形成具体的投资策略。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 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 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视对可交换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