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 :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13:21:18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 :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







重要提示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而来。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泰君安明星价值
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09

11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
9
]1215

文核
准设立,自
2010

1

8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10

2

8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0

2

12
日正式成立。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
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泰君
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
相应修改《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
20
21

11

5
日,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
准予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变更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
2021]
3517
号文
)
注册。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
之日起生效,原《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
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
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
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
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
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
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
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
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
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
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
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
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合同:指《国泰

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君安君得
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
0
03

10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额的投资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
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存续期:指《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生效
至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
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登记业务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4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5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
浦区南苏
州路
381

409A10



设立日期:
2010

8

27



法定代表人:
谢乐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

22
-
23
层及
25



联系电话:
021
-
38676999


联系人:
陈曦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国泰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谢乐斌,男,
1967

8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

1993

7
月至今,历任万国
证券投资银行部融资经理、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沪)副总经理、稽核审计总部
副总经理、稽核审计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稽核审计总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财务总监兼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总监兼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营运总监、首席风险官、投行
事业部总裁、执行委员会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泰君
安金融控股有限

司董事会主席、本公司董事长。



蒋忆
明,
男,
1963

11
月出生,管理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
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务总监、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总监,本公司董事。



喻健先生,男,
196
4

4
月出生,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航空航天部所属研
究所科技部项目主管;国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发行一处经理以及证券发行
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副
总监、总监、总经理,上市办公室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本公司董事




2
、监事


傅南平,男,
1962

10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券部副总经理、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企业融资总部常务董事、副总监、机构

户服务
总部副
总经
理、深圳总部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巡察委员会巡察员,本公司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陶耿,男,
1968

1
月出生,博士,高级

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
行、中国人民银行
科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二处
副处长、基金监管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总裁。



叶明,男,
1976

8
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1995

7
月入职原国
泰证券,
1999

7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先后担任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资金清
算总部总经理
助理、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2010

8
月起加入本公司
,历任营运
总监兼任营运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履职合规总监职责,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兼任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女,
1970

12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

1992

7
月任职于深圳发展银
行,
1997

1
月加入君安证券,
1999

8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
2010

10

进入本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北京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裁。



周诗宇,男,
1971
年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

1994

7
月加入君安证
券,
1999

8
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
2013

10
月进
入本公司担任总裁助理兼市
场部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副总
裁。



李艳,女,
1974

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
FRM
,中共党员。

2001

3
月入
职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证券投资总

高级经理、创新产品总部高级经理、
研究所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创新发展总部总经理兼
基金评价研究中
心总经理,
2015

9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庄严,男,
1971

8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

1990

9
月起历任中国银行上



海分行会计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总部交易员、办公室主

助理、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总部行政部
经理;亚洲证券有限
公司公司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渠道总监兼零售业务部总

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市
场部总经理、营销部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CMO
等;
2016

9
月起加入本
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本
公司总裁助理。



朱晓力,男,
1965

4
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共党员。

1993

3
月起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技术主管、营业部副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信息技术总部总经理、电子商务总
部总经理;
201
6

3
月起加入本公司担
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
现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晨,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硕士,拥有
10
年从业经验,现任本公
司公
募权益投资部基金
经理。历任本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资深
研究员、本公司权益与衍生品部高级投资经理。自
2019

8

30
日起至
2
0
22

3

1
3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0

1

6
日至
2021

8

17
日担任“
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投
资经
理,自
2020

3

25
日至
2021

8

17
日担任“国泰君
安君得诚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0

6

18
日至
2021

12

6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自
2021

1

28
日至
202
2

1

16
日担任“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经理,自
2021

12

7
日起

2
022

3

8

担任“国泰君安君得
盛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1

17
日起

2
022

3

8

担任“国泰君安君得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3

1
4


担任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陶耿,
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总裁。



丁杰能,公
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
理。




李少君,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投资研究院院长。



孙佳宁,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汪玮,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
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
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
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
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
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
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
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
类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
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
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贯穿公司运营
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
、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并最大
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
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
)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
营效益。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
制相统一;
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
管理运作必须分离
;公司设立
法律合规

及风险管
理部
,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对各部
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
)相互制约原则。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
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
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
、风险状况
相适应,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
、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
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
、内控措施


公司
建立
科学严密的风
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
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



相关部
门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
风险控
制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
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
010

6
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
ebbank.c
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
2018

3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2017

12
月起
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
光大集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
会副
会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
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
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
银金融租赁有限

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务。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
2021

6
月起任
本行行长,
202
1

4
月起任本行党委
副书记,
2021

2
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
行董事。曾任交通银
行乌鲁木齐分
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
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
(
乌鲁木

)
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
(
省分行正职级
)
、业务总监
(
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
)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副总经理。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
行南宁分行副行长
(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
21

12

31
日,
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
共259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984.07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
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
规章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
则。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
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等
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
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
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
控制相结合、技术
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
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
381

409A10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2
-
23
层及
25



法定代表人:
谢乐斌


电话:
021
-
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网址:
www.gtjazg.com



2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或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citicbank.com



(1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

王珺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林军

客服电话

96899

网址

www.cqcbank.com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14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陈祎彬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1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

李楠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funds.com/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

盛超

客服电话

95055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1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林海峰

客服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进行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92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
358666


传真:
021
-
31358
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
黎明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丁鹏飞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斐、丁鹏飞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而来。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泰君安明星价值
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国泰君安明星价值股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09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15号文核准设立,自2010年1月8
日起开始募集,于2010年2月8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0年2月12日正式成立。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
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国泰君安君得明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
金,并相应修改《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
律文件,2021年11月5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17号文)注册。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
之日起生效,原《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
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



原则,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国泰君安君得明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份额期限连续计算;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单
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份额余额不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设
上限。



4
、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首次申
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更
高规定
的,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1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
申购金额递
减,即申购金
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
.
0
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2
0%


M

500



0








2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具体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率


N

7



1.50%


7
日≤
N

30



0.
75
%


30
日≤
N

36
5



0
.50%


365
日≤
N

730



0.30%


730
日≤
N

1095



0.20%


N

1095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

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等于
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4
、当本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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