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航科技:立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立航科技 股票代码:60326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 说明: 微信图片_2019051011232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说明: 说明: 横式股份公司全称logo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3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新 ”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立航科技 ” 、 “ 本公司 ” 、 “ 发行人 ” 或 “ 公司 ”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 新股 ” )上市初期的 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 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 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 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 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6、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 (二)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琳君、董事王东明承诺: “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 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3、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公司 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 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5、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 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6、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 (三)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瑞联嘉信承诺 :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公司股东刘延平承诺 :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本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华控科工宁波、华控湖北科工、海成君融、云安泰信、京道富城、博 源新航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本企业应当遵 守的其他股份锁定及减持义务。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承诺: “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 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创始人,本人认为公司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 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 因此,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本 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 1)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中 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 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 的,则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 股份数量的 25%。 ( 4)公告减持计划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15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3个交易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 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 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全额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股东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随阳控制的企业瑞联嘉信承诺: “ 1、持有股份的意向 未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不违背本企业就股份锁定所作 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发行人股票在二级市 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将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 1)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减持。 (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形的,则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两年内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5%。 ( 4)公告减持计划 本企业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15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将减持计划予以公告,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3个交易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减持计划 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后果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 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个月。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 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承诺 : “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 收盘 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 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 1)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 2)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 股东净利润的 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 定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 购股 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个 交易 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并 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 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 案实施完 毕后, 应在 2个 交易 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 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 产; ( 2)继 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 (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 控股股东及 /或董事及 /或高级管理人员 需要履行 要约 收购义务 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 收购义务。 3、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 ( 2) 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 偿。”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 “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 1) 在发行人回购股份 方 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 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 启 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 条件被再次触发。 2、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 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 1)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 2)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 的 2%,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50%,并且不低 于人民 币 50万元 ; ( 3) 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 内发布 增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 增持,并在 15个交易日内 实施 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己公告的公司 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 终止执行: ( 1) 发行人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 净资产; (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 ( 3)继 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 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 实 施要约收购。 3、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 (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 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 ( 2) 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 。 如 未 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 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 1) 控股 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 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 公司 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 日 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的 条件被再次触发。 2、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以其在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 薪酬总额为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 足下列各 项条件: ( 1)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 司 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含首次 已 增持部分), 且单一 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 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 3)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 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 告并履 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 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 1) 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 产; ( 2) 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 (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 其本人需要 履行要约 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3、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其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 : “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并提议尽快 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 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 2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 “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 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 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有 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 2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暂停从发行人 处领取报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 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 2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 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新酬(如有)、津贴(如有) 及分红 (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各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华西证券承诺:“本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泰和泰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 信永中和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机构信永中和承诺 :“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信永中和承诺 :“因本机构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验资专项复核报告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 :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即 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及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以提升盈 利能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高公司整 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建设募投项目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 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同时,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 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 强股东回报。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章 程 (草案)》 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 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 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内 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检 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规定、规则,持续完 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称“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发行人利益。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 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 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成都立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谨对发行人及发 行人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未来发行人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 管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 补偿责任。”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 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 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 (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随阳承诺: “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本人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津贴和股东分红等,并由发行人将该 等薪酬、津贴和股东分红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 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 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 (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 施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 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如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 生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 司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 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 ”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 证监许可 [2022]380号 ” 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 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58号 ” 文 批 准。证券简称 “ 立航科技 ” ,证券代码 “ 603261” 。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7,696.1822 万股,其中本次发行的 1,925.00万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 2022年 3月 15日 (三)股票简称:立航科技 (四)股票代码: 6032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7,696.1822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 1,925.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 限制 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1,92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 “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华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中文名称: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英文名称: CHENGDU LIHANG TECHNOLOGY CO.,LTD. (三) 发行前注册资本: 5,771.1822万元 (四) 发行后注册资本: 7,696.1822万元 (五) 法定代表人: 刘随阳 (六) 成立日期: 2018年 8月 13日 (七) 注册地址: 成都高新区永丰路 24号附 1号 (八) 邮政编码: 610091 (九) 联系电话: 028- 86253596 (十) 传真: 028- 86253906 (十一) 公司网址: www.cdlihang.com (十二)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十三) 董事会秘书: 万琳君 (十四) 经营范围: 飞机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不含民用航空器(发动机、 螺旋桨)生产)及技术服务;航空或航天导航仪器及装置设计、开发、生产及技术 服务;机电设备、模具、仪器仪表、通信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和卫星 地面接收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研究及应用;机械零部件加工。(以上工业行业另 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 发行人行业及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飞机地面保障设备开发制造、 航空器试验和检测设备开发制造、飞机工艺装备开发制造、飞机零件加工和飞机部 件装配等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 C37)。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 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刘随阳 董事长、总经理 2021.8.3-2024.8.2 万琳君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1.8.3-2024.8.2 王东明 董事 2021.8.3-2024.8.2 陈国友 独立董事 2021.8.3-2024.8.2 万国超 独立董事 2021.8.3-2024.8.2 李军 监事会主席 2021.8.3-2024.8.2 汪邦明 监事 2021.8.3-2024.8.2 周中滔 职工监事 2021.8.3-2024.8.2 唐圣林 财务总监 2021.8.3-2024.8.2 陈曦 副总经理 2021.8.3-2024.8.2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 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现任公司职务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刘随阳 董事长、总经理 4,935.5164 64.13% 万琳君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90.5164 1.18% 王东明 董事 78.9595 1.03% 截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 瑞联嘉信 持有公司 180.00万股,持股比例为 2.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瑞联嘉信的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现任公司职务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刘随阳 董事长、总经理 223.65 35.50% 唐圣林 财务总监 70.00 11.11% 周中滔 职工监事、经营管理部部长 22.75 3.61% 李军 监事会主席、技术中心部长 29.75 4.72% 汪邦明 监事、总经理助理 7.00 1.11% 小计 353.15 56.06% 瑞联嘉信出资额总计 630.00 1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无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本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 刘随阳直接持有立航科技 4,935.5164万股股份,占 立航科技总股本的 64.13%;作为瑞联嘉信的普通合伙人,刘随阳通过控制瑞联嘉信 间接控制立航科技 180万股股份,占立航科技总股本的 2.34%,合计控制立航科技 66.47%的股份,为立航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随阳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本科学历。 1984年至 1999年于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工 程师、高级工程师; 2000年 5月至 2001年 1月担任德欣机电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001年 1月至 2019年 4月担任成都英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3年 7月至 2015年 12月任立航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5年 12月至 2018年 8 月任立航有限董事长、总经理; 2018年 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5,771.1822万股, 本次 公开发行新股 1,925.00万股 。本 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696.1822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1%。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发行前 发行后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 5,771.1822 100.00% 5,771.1822 74.99% - 刘随阳 4,935.5164 85.52% 4,935.5164 64.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华控湖北科工 197.8233 3.43% 197.8233 2.5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瑞联嘉信 180.00 3.12% 180.00 2.3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万琳君 90.5164 1.57% 90.5164 1.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东明 78.9595 1.37% 78.9595 1.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云安泰信 64.1242 1.11% 64.1242 0.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京道富城 64.1242 1.11% 64.1242 0.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博源新航 64.1242 1.11% 64.1242 0.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华控科工宁波 58.6737 1.02% 58.6737 0.7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海成君融 32.0621 0.56% 32.0621 0.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刘延平 5.2582 0.09% 5.2582 0.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 - 1,925.00 25.01% - 本次发行社会公 众股 - - 1,925.00 25.01% - 合 计 5,771.1822 100.00% 7,696.1822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19,232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刘随阳 4,935.5164 64.13% 2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控湖北科工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197.8233 2.57% 3 成都瑞联嘉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00 2.34% 4 万琳君 90.5164 1.18% 5 王东明 78.9595 1.03% 6 成都博源新航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1242 0.83% 7 临沂云安泰信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1242 0.83% 8 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余京道富城天 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1242 0.83% 9 霍尔果斯华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控科工(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8.6737 0.76% 10 成都海成君融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0621 0.42% 合计 5,765.9240 74.9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1,9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19.70元 /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 社会 公众投资者直 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 “ 网上发行 ” )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发行数 量为 19,250,000股,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 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407704%。 本 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的数 量为 74,668股 ,包销金额为 1,470,959.60元,包销比例为 0.39%。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7,922.5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 3月 10日出具了 XYZH/2022BJAG10023号《验资报 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4,450.37万元,发行费用具体包括: 序号 项 目 金额(万元) 1 保荐与承销费用 2,966.98 2 审计费及验资费 771.89 3 律师费用 169.81 4 发行手续费用 41.69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00.00 合计 4,450.37 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 2.31元 /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33,472.13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22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 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 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0.87元(按本公司 2020年 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市盈率: 22.5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 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 度 和 2021年 1- 6月 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XYZH/2021BJAG10546) ,对公司 2021年 度 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审阅报告》 ( XYZH/2022BJAG10016)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 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根据公司当前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2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为 3,019.37万元至 3,126.37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 148.71%至 157.53%;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30.22万元至 282.92万元,同比扭亏为盈;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30.22万元至 282.92万元,同比扭亏为盈 , 主要原因为公司飞机地面保障设备等业务收入同 比增长所致。 上述 2022年一季度业 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 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人 华西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营业部 分 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 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户如下: 序号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1001 3000 0090 8413 2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 1289 1111 2110 601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本公司与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为乙 方,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账户仅用 于航空设备及旋翼飞机制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申请该专户开通网上银行。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皓、陈国星可以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相关人员与指定的专人进行接洽及工作上的配 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 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 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 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和费用。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 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甲方公开发行股票成功且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募集资金全部 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 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 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电话 : 028-86150207 传真号码 : 028-86150100 保荐代表人 : 李皓、陈国星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 A股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 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 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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