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 :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交银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 : 交银施罗德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交银施罗德 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 二 年 三 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 信息披露 24 十一、 基金费用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 禁止行为 31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联系人:郭佳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 032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 ) 6610 5799 传真:( 010 ) 6610 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交银施罗德 科技创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 、债 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 0% - 95% ; 本基金投资受益于科技 创新相关 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科技创新相关的证券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证券库予以调整和更新,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股票资产 (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 0% - 95% ; 本基金投资受益于科 技创新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b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c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 g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 h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i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j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k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i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vi.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 出 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 等 。 p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q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r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s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t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u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b 、 l 、 o 项 第 v i 目 、 s 、 t 项以外,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 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 实施交易监督。 (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 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建立 完善的内部流程防范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该损 失不由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 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 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 法律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协 助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协助开立股 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 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 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 纸质 指令或 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 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 传真 、 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确认,因 基金 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 令, 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 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 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 素 及印鉴和签名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 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 银行间债券( 回购)成交 通知单加盖印章后 以 传真 或者 双方 认可 的其他方式传递 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 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 并 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业务单元 / 交易单元 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业务单元 / 交易单元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 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 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 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 : 00 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经确 认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3 、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的清算账户间 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对于 T 日受理的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资金交收日为 T+2 日,赎回资 金交收日为 T+3 日;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交收日 15:00 之前从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不迟于资金交收的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资金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金融资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2 )证券交易所 发行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3 )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银行间市场发行未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 6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 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 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 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完成 中期 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 每年 结束后 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 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 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 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 信息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 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 、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 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指定 媒介 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 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 .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6% ÷当 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款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四) 基金 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 和账户维 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 诉讼 费 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 情况 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 费率 等相关费率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 、 销售服务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协议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 基金管理 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6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 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 4 )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 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 6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 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