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久科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17:17:07 中财网
原标题:恒久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恒久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控股股东余荣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仲清先生、孙忠良先生保证向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92,740,5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4.5%)的股东余荣
清先生及持有本公司股份2,938,8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9%)的余仲清
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836,800股(占本公司股本比例0.68%)的孙忠良先生
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68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
司股份不超过5,37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恒久”、“公司”)于近日
收到控股股东余荣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仲清先生、孙忠良先生出具的《股份
减持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余荣清、余仲清、孙忠良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余荣清

92,740,512

34.5%

2

余仲清

2,938,880

1.09%




3

孙忠良

1,836,800

0.68%

合计

97,516,192

36.2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公司2016年、2018年度权益分派(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转所获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余荣清、余仲清、孙忠良本次计划合计减持不超过8,064,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688,000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376,000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
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
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具体依实际情况
而定。


6、减持价格区间: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
价格确定。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余荣清先生承诺:


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
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确因自身
经济需要,本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但是并不能因转
让苏州恒久股份影响本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上述3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数量不超过本人
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数量的25%;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并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在本人拟转让所持苏州恒久股
份时,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苏州恒久公告减持意向。若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苏州恒久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苏州恒久指定
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余仲清承诺:

1、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可因自身经济需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苏州恒久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苏州恒久指定
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50%。


(三)公司股东孙忠良承诺:

1、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可因自身经济需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份,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以减持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
入归苏州恒久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苏州恒久指定
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苏州恒久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未发
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余荣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余仲清、
孙忠良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
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3、控股股东余荣清及其一致行动人余仲清、孙忠良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
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余荣清及其一致行动人余仲清、孙忠良本次减
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以上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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