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光华芯:长光华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原标题:长光华芯:长光华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 ( 二 ) 6 、 法律意见书 7 、 律师工作报告 8 、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9、 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8-3-1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 目录 第一部分 首轮问询回复更新 ................................................................................................................ 5 问询问题 12:关于关联交易 ................................................................................................................. 5 问询问题 13: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 15 问询问题 14:关于华丰投资股份代持 ............................................................................................... 16 问询问题 16:关于其他事项 ............................................................................................................... 18 第二部分 二轮问询回复更新 .............................................................................................................. 19 问询问题 1:关于良率和生产成本 ..................................................................................................... 19 第三部分 上市委问询回复更新 .......................................................................................................... 21 问询问题 5 ............................................................................................................................................ 21 第四部分 发行人补充事项更新 .......................................................................................................... 2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2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2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2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26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7 六、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 .................................................................................................................... 27 七、发行人的业务 ............................................................................................................................... 27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1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1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1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4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 4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 43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4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4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5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5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德恒 08F20190005-23 号 致: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08F20190005-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 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德 恒 08F20190005-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8F20190005-9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二)》(德恒 08F20190005-14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 08F20190005-18 号,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德恒 08F20190005- 2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发行人律师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4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四)披露事项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期 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重大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 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本补充 法律意见(五)”)。 本补充法律意见(五)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的修改、补充或进 一步说明,应与前述文件一起使用,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五)与前述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 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如下,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5 第一部分 首轮问询回复更新 问询问题 12: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 及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等关联交易。其中对锐科激光的销售收入呈明显下降趋势。 请发行人说明:(1)向关联方与向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价格的比较 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与服务的用途;(2)发行人与锐科 激光的合作情况,报告期内交易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 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回复】 (一)向关联方与向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价格的比较情况,是否存 在差异,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与服务的用途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锐科激光、华日精密销售单管芯片、光纤耦合模块,向 中科院长光所销售巴条阵列并提供设计开发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锐科激光 单管芯片 2,736.67 589.75 1,263.96 2,086.21 光纤耦合模块 6.12 197.61 738.26 1,164.55 合计 2,742.78 787.36 2,002.22 3,250.76 中科院长光 所 巴条阵列 - - - 10.86 设计开发服务 - - 43.87 35.38 配件 - - - 2.59 合计 - - 43.87 48.83 华日精密 光纤耦合模块 1,181.58 467.93 396.62 19.51 其他 - 0.81 - - 合计 1,181.58 468.74 396.62 19.51 向关联方销售合计金额 3,924.37 1,256.10 2,442.70 3,319.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6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20.57% 5.08% 17.64% 35.91% 2.向关联方与向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价格的比较情况 (1)发行人与锐科激光之间的关联交易 ①单管芯片类产品价格比较情况 单位:万元、颗、元/颗 年份 向锐科激光销售 向非关联方客户销售 价格差 异=(P1- P2)/P2 向关联方销 量占比= Q1/(Q1+Q2) 金额 数量 Q1 单价 P1 金额 数量 Q2 单价 P2 2018 年度 2,086.21 494,161.00 42.22 39.91 6,798.00 58.71 -28.10% 98.64% 2019 年度 1,263.96 407,273.00 31.03 205.88 52,768.00 39.02 -20.46% 88.53% 2020 年度 589.75 280,949.00 20.99 4,074.71 2,180,034.00 18.69 12.31% 11.42% 2021 年 1-6 月 2,736.67 1,761,790.00 15.53 5,112.67 3,803,745.00 13.44 15.57% 31.66% 2018 年和 2019 年,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价格低于向非关联 方的销售价格,主要原因如下: A.锐科激光的采购量较大,占发行人当年单管芯片总销售量的 98.64%和 88.53%,其他客户的销售主要是零星的样品销售,定价较高; B.锐科激光采购的单管芯片以 15W 芯片为主,功率低于发行人销售给其 他客户的芯片类产品的平均水平,故价格相对较低。 2020 年,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单管芯片 均以 18W 为主,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价格高于向非关联方的销售 价格,主要原因为:锐科激光因自身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对发行人的采购,单 管芯片采购量占发行人的总销量缩减至 11.42%。而同期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 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了大量单管芯片,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定价策略,客户采购 量达到一定规模之后,销售折扣随之增大。因此,2020 年度发行人向非关联方 销售单管芯片的价格略低于锐科激光。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价格高于向非关联方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7 销售价格,主要原因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功率高于向非关联方销售 的单管芯片功率;锐科激光 2021 年主要向发行人采购 24W 和 28W 的单管芯 片,占其总采购量的比例达到 95%以上;其他非关联客户采购的芯片主要以 18W 为主,占非关联方采购的总量的比例达到 70%以上;因此,2021 年 1-6 月 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单管芯片的价格低于锐科激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价格是 基于市场情况结合销售定价策略确定的,符合发行人的销售定价策略,具有公 允性、合理性。 ②光纤耦合模块类产品价格比较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向锐科激光销售光纤耦合模块类产品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产品分类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EB-FCP-120-200- 0915-10 M9 系列光 纤 耦 合 模 块 - - 738.26 969.68 EB-FCP-290-200- 0915-10 M18 系列 光 纤 耦 合 模块 - 197.61 - - EB-FCP-400-200- 0976-2.5 F400W 光 纤耦合模 块 - - - 194.87 EB-FCP-320-200- 0973-2 M24 系列 光纤耦合 模块 6.12 - - - 合计 6.12 197.61 738.26 1164.55 A.M9 系列光纤耦合模块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为根据客 户需求提供的定制化开发产品,主要销售产品为 M9 系列光纤耦合模块,销售 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8 年份 向锐科激光销售 向非关联方销售 价格差 异=(P1- P2)/P2 金额 数量 单价 P1 金额 数量 单价 P2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1,707.94 7,376.00 2,315.54 3.08 12.00 2,563.42 -9.67% 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 M9 系列光纤耦合模块的价格略低于向非关联方销 售的价格,主要原因为:同型号产品锐科激光的采购量占比达到 99.84%,非关 联方客户主要是科研院所,采购相关产品主要用于科研试验,由于数量较小,单 位销售价格略高于关联方客户。 B.M18 系列光纤耦合模块 2020 年度,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为 290W 的 M18 系列产 品,根据发行人的定价策略,同样配置的光纤耦合模块的销售价格与功率相关, 因此,选取了同类型 280W 的 M18 系列产品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年份 向锐科激光销售 向非关联方销售 价格差异 =(P1- P2)/P2 金额 数量 单价 P1 金额 数量 单价 P2 2020 年度 197.61 700.00 2,823.01 3,224.44 11,314.00 2,849.95 -0.95% 2020 年度,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 M18 系列光纤耦合模块的价格与向非 关联方的销售单价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C.F 系列 400W 光纤耦合模块 单位:万元、个、元/个 年份 向锐科激光销售 向非关联方销售 价格差异 =(P1- P2)/P2 金额 数量 单价 P1 金额 数量 单价 P2 2018 年度 194.87 57.00 34,188.03 64.32 7.00 91,889.06 -62.79% F 系列光纤耦合模块是发行人早期的产品类型,报告期内,发行人 F 系列产 品销售量较小,2019 年度以后,光纤耦合模块均已迭代成 M 系列产品。2018 年 采购 F 系列产品的非关联方客户为科研院所和高校,采购的数量少且定制化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9 度高,采购用途为科研用途,因此两者销售价格的可比性较低;发行人基于市场 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销售 F 系列产品,产品销售价格公允。 D、M24 系列光纤耦合模块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 M24 系列光纤耦合模块,与向无关联 关系第三方销售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年份 向锐科激光销售 向非关联方销售 价格差异 =(P1- P2)/P2 金额 数量 单价 P1 金额 数量 单价 P2 2021 年 1-6 月 6.12 27.00 2,265.49 312.86 1,381.00 2,265.49 0.00%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 M24 光纤耦合模块单价与向非关 联方销售的价格一致,不存在差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产品 定价合理、公允。 (2)发行人与华日精密之间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主要为波长 808nm 和 878nm 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和波长 976nm 的超快光纤激光器泵浦源模块。 由于应用领域不同,固定激光器模块的市场规模较小,产品定制化程度高,且对 产品的输出功率的稳定性、波长的一致性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其中,878nm 波长 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由于携带了具有波长锁定功能的光栅,产品成本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光纤耦合模块类产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分类 波长 年份 向华日精密销售 向非关联方销售 价格差 异=(P1- P2)/P2 销售 金额 销售 数量 销售单价 P1 销售 金额 销售 数量 销售单价 P2 808 2018 年度 11.84 60.00 1,973.33 - -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0 分类 波长 年份 向华日精密销售 向非关联方销售 价格差 异=(P1- P2)/P2 销售 金额 销售 数量 销售单价 P1 销售 金额 销售 数量 销售单价 P2 固体激光 器泵浦源 模块 nm 波长 2019 年度 235.24 1,318.00 1,784.83 4.99 19.00 2,628.09 -32.09% 2020 年度 138.19 598.00 2,310.87 50.37 272.00 1,851.82 24.79% 2021 年 1- 6 月 202.76 1,447.00 1,401.28 45.72 232.00 1,970.53 -28.89% 878 nm 波长 2018 年度 5.98 5.00 11,960.00 - - - - 2019 年度 153.55 155.00 9,906.45 66.20 51.00 12,980.65 -23.68% 2020 年度 304.82 422.00 7,223.22 50.80 53.00 9,584.24 -24.63% 2021 年 1- 6 月 958.43 1,429.00 6,706.99 76.20 67.00 11,372.67 -41.03% 超快光纤 激光器泵 浦源模块 976 nm 波长 2018 年度 1.69 3.00 5,633.33 0.56 1.00 5,633.33 0.00% 2019 年度 7.61 20.00 3,805.00 - - - - 2020 年度 24.92 76.00 3,278.95 0.85 2.00 4,247.79 -21.59% 2021 年 1- 6 月 20.39 64.00 3,185.84 - - - - ①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 2018 年,发行人生产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尚处于产品导入期,因此发 行人未向华日精密以外的客户销售该类型产品。 从总体来看,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价格高于华日精密,主要原因为: A.华日精密和非关联方客户处于不同的合作阶段。发行人与华日精密从 2018 年开始合作,向华日精密销售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每年均有稳定的出 货量;非关联客户主要处于小批次交货验证阶段,处于合作前期,样品销售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1 报价较高。 B.华日精密为批量采购,发行人基于销售定价策略,给予了较高的销售 折扣。批量生产有利于发行人的生产安排,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根 据市场交易惯例,发行人给予华日精密较低的销售价格。 C.非关联方的产品定制化程度高,且单批次出货量少,导致非关联方的 销售价格较高。发行人的非关联客户分散、单个合同的采购量较小,不同合同 对产品的波长、功率等技术参数提出了差异化的要求;因此,发行人向非关联 方的销售价格较高。 2020 年度,808nm 波长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向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低 于关联方的销售单价,主要原因系:2020 年度,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的产品从 25W 提高到 40W,40W 模块产品的工艺难度提升、生产成本较高,产品销售价 格随之上升,向其他非关联方销售的产品主要以 25W 为主,因此向华日精密销 售的价格高于非关联方的价格。 2021 年 1-6 月,878nm 波长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 低于非关联方的销售单价,主要原因系: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 的 878nm 波长的产品主要为 85W 和 110W,向其他非关联方销售的产品主要以 120W 为主,因此向华日精密销售的价格低于非关联方的价格。 ②超快光纤激光器模块 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向华日精密销售超快激光器模块的金额为 34.22 万元, 销售金额较小,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较低;向非关联方的销售属于零星销售,销 售价格不具有代表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基于产品的技术难度,结合已有产品的市场价 格报价,向华日精密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允。 (3)发行人与中科院长光所之间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中科院长光所的交易均为根据中科院长光所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2 需求进行定制的产品,主要为巴条阵列模块、配件的销售、设计开发服务。具体 交易情况如下: ①巴条阵列 中科院长光所于 2018 年向发行人定制型号为 EB-MCP-V5-300-0972-4 的巴 条阵列模块产品,发行人仅在 2018 年第四季度向中科院长光所销售此产品,故 选取同期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巴条阵列模块产品进行销售价格对比,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年份 中科院长光所 非关联方 价格差异 金额 数量 单价 P1 金额 数量 单价 P2 =(P1-P2)/P2 2018 年度 10.86 7.00 15,517.29 59.27 41.00 14,456.73 7.34% 该类产品是中科院长光所基于科研需要定制,对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较高, 且采购数量小,因此单价略高于同期其他巴条阵列模块产品。 ②技术开发服务 2018 和 2019 年,中科院长光所出于科研需要,向发行人采购技术开发服务, 主要为光纤耦合模块、阵列模块的开发和测试,金额分别为 35.38 万元和 43.87 万元,毛利率分别为 30.60%和 46.02%。设计开发服务为发行人根据客户定制化 需求进行的定向研发服务,技术附加值较高,主要成本为人工费用,报价通常为 在人员投入预算的基础上维持一定的毛利率。由于此为长光所定制化开发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完全可比的设计开发类业务,因此选取类似的发行人对无 关联关系第三方深圳安思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光源 VCSEL 芯片设计服务作 为对比,发行人 2018 年和 2019 年向深圳安思疆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面光源 VCSEL 芯片设计服务金额为 7.55 万元,毛利率为 42.95%。在相似科技门槛较高 的技术开发服务销售中,发行人提供中科院长光所的定制技术开发服务产品与其 他非关联方的技术开发服务产品的毛利率差异较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中科院长光所销售的设计开发服务的价格公 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3 3.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与服务的用途 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关联方客户,报告期内,关联方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 与服务的用途具体如下: (1)锐科激光 锐科激光主营业务包括为激光制造装备集成商提供各类光纤激光器产品和 应用解决方案,并为客户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和定制化产品。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 售的单管芯片和光纤耦合模块是光纤激光器的核心元器件。 (2)华日精密 华日精密的主要产品为多种脉宽、多种波长的固体激光器产品(包括全固态 激光器、飞秒激光器等)。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是固体激光器 的主要部件。 (3)中科院长光所 中科院长光所主要从事发光学、应用光学、光学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的研 发生产,中科院长光所向发行人购买巴条阵列和设计开发服务的用途主要用于科 研用光纤激光器的研制。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客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定 价公允,除完全无可比同类产品/服务外,仅有部分产品/服务存在定价差异,且 均具有合理原因。关联方采购发行人的产品与服务主要应用于其自身主营业务领 域。 (二)发行人与锐科激光的合作情况,报告期内交易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 1.发行人从 2016 年起与锐科激光展开合作,合作前期主要向锐科激光销售 光纤激光模块;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锐科激光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个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4 产品类型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收入 数量 光纤耦合模块 6.12 0.0027 197.61 0.07 738.26 0.38 1,164.55 0.36 单管芯片 2,736.67 176.18 589.75 28.09 1,263.96 40.73 2,086.21 49.66 合计 2,742.79 176.1827 787.36 28.16 2,002.22 41.11 3,250.76 50.02 2.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金额逐年下降,主要原因如 下: (1)锐科激光模块产能提升,自给比例提高 锐科激光作为国内市占率第一的光纤激光器终端厂商,具备一定的封装耦合 技术及产能,在其产能无法满足光纤激光器生产需求时,会直接对外采购模块成 品。报告期内,随着光纤激光器市场规模和出货量的快速增长,锐科激光相应增 加了模块封装产能,自给比例提高。 (2)锐科激光产品升级,验证周期内销量有所下滑 行业内,光纤激光器朝着更高功率发展,且升级速度较快,对上游芯片及模 块产品功率指标的要求亦随之提高。2018 年、2019 年,锐科激光主要向发行人 采购 120W 光纤耦合模块、15W 单管芯片,2019 年下半年开始,锐科激光对模 块的功率要求提升至 290W、320W,对芯片的功率要求提升至 18W、24W。发行 人虽具备更高功率的芯片及模块制造能力,但因产品具备一定的定制化特征且需 要一定的认证周期,导致产品销量出现短暂下滑。2020 年 2 季度,锐科激光已 恢复对发行人单管芯片的采购。 (3)受产能限制和新客户开发影响,发行人主动进行战略调整 自 2018 年开发新客户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发行人与其销售 金额逐年提高且提升幅度较大,2020 年销售收入达 4,034.37 万元。由于发行人 目前产能有限,且锐科激光产品具备定制化成分,要求发行人产线进行相应的 调整,在发行人产能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会影响其他客户产品的交付,因此发行 人主动进行战略调整,优先满足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订单需求,对 锐科激光订单的承接逐渐减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5 3.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金额变化的原因如下: 随着 24W 和 28W 的高功率单管芯片的推出,2021 年上半年,锐科激光向 发行人的采购量出现增加趋势。 问询问题 13: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持有发行人 24.51%的股权, 持股比例未超 30%,对股东大会不形成控制,且不存在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 数超董事会一半的情况。另外,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出具了《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苏州英镭及其关联方共同持股 23.84%,苏州英镭提名的 3 名董事闵大勇、王俊、廖新胜及其合伙人潘华东同时担任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 人员。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入股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董 事监事提名、高管任免、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以及分歧解决机制等情况,说明认 定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充分依据和理由。 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根据《审核问答》(二)问题 5 的要求进行核查, 并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准确发表明确核查 意见。 【回复】 (二)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充分依据和理由 2.关于不认定苏州英镭为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此外,根据天衡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2583 号” 《审计报告》,自报告期初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6 项目 2021 年度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资产总额 83,311.97 74,117.01 49,920.89 24,665.33 所有者权益 56,289.91 51,049.76 25,429.64 10,024.05 营业收入 19,074.26 24,717.86 13,851.01 9,243.44 净利润 5,219.60 5.39 -12,889.02 -1,439.57 问询问题 14:关于华丰投资股份代持 根据申报材料,2016 年 7 月华丰投资拟入股长光华芯时,徐少华、陆俊明 作为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因对外提供担保较多,徐少华、陆俊明为避免因公司债务影响其个人 资产,徐少华、陆俊明分别委托了其各自亲属肖平、承洪代为持有华丰投资的合 伙份额。徐少华、陆俊明向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及其子公司借款的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10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2019 年 4 月、2020 年 8 月上述代持相继解除。 请发行人说明:(1)当前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况, 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事宜;(2)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江苏新恒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给徐少华、陆俊明是否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 行为,是否存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3)相应代持资产是否会被追回, 发行人的股权是否稳定。 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对徐少华、陆俊明上述借款代持投资入股行为进行 核查,并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是否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 【回复】 (一)当前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破产 清算等事宜 3.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现时债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7 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具体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务人名称 债权人名称 债务类型 主债务人 责任金额 债务到期日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 苏州中美达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2,000.00 2022.6.2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 苏州上晟合金科技 有限公司 1,850.00 2022.1.5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 1,300.00 2021.11.23 吴江市恒通电缆有 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 1,000.00 2021.10.30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 2,000.00 2022.7.2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担保 吴江恒源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 4,000.00 2017.2.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吴江分行 担保 苏州中美达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530.00 2022.1.3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吴江分行 担保 吴江市桔园丝绸织 造厂 1,500.00 2021.12.14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 苏州瑞讯金属科技 有限公司 500.00 2022.5.26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 100.00 2022.4.21 吴江飞乐恒通光纤 光缆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 - 1,000.00 2021.10.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担保 吴江昌盛铜业有限 公司 900.00 2022.3.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担保 800.00 2022.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担保 800.00 2022.5.1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担保 500.00 2022.3.14 除前述到期尚未清偿的 4,000 万元担保债务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 出具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对外担保债务的金额共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8 10,780 万元。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上晟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桔园丝绸织 造厂、苏州瑞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昌盛铜业有限公司等主债务人的经营情 况、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无法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重大风险,江苏新恒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鉴于如上核查情况,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 4,000 万元担保 债务外,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债务均未到期,不 存在到期尚未清偿的重大债务。 (3)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正专审(2021)字第 252 号” 审计报告(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吴江飞乐 恒通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合并口径),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156,245.12 货币资金 12,194.17 负债总额 40,758.40 净利润 18,704.06 所有者权益 115,486.72 主营业务收入 34,045.98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为 26.09%,偿债能力较强,账面货币资金充足,流动性风险较低,不存在资不抵 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开数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苏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533,116 股,根据 2021 年 9 月 24 日该股票的 收盘价测算,相关股票市值约为 6.40 亿元。因此,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足够偿付其履行中及尚未履行的重大 债务。 问询问题 16:关于其他事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9 16.1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披露的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 或重要性水平标准为金额超过 500 万元,或金额虽未达到 500 万元但公司认为 较为重要的相关事项。发行人在重要合同章节披露的重大合同重要性水平为 5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重要性水平标准制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 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若有经销合同和 框架合同,披露报告期内合同已履行金额。请发行人提交合同文件作为监管备查 文件。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全面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的披露是否完整、准确。 【回复】 发行人重要性水平标准制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要性水平标准系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 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标准,而非审计中考虑的重要性水平,其制定依据主要有 以下两点: 1.基于自身业务规模制定 发行人根据所处行业、发展阶段以及自身业务规模,考虑以营业收入的 5% 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制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243.44 万元、 13,851.01 万元、24,717.86 万元和 19,019.88 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选择 2018 年 营业收入作为基准计算得重要性水平约为 500 万元。 第二部分 二轮问询回复更新 问询问题 1:关于良率和生产成本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随着公司生产工艺不断进步,产量与良率持续爬升, 单位生产成本不断下降;(2)单管芯片产量增长的主要是因为芯片良率提升;(3) 单位衬底产出芯片的数量(芯片产量/领用数量)逐年增加,主要系芯片良率增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0 长所致;单位器件产量对应的热沉领用数量略有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封装段的良 率上升所致;(4)2019 年度,发行人承接了科研院所的巴条器件交付项目,该 项目涉及的巴条器件封装段良率较低,发行人通过拆卸不良品器件,回收利用热 沉的方法,降低了直接材料的消耗,由于封装段良率较低,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成本提高;(5)2019 年 9 月份开始,发行人将封装车间和光纤耦合车间部分产 线的劳务外包,劳务外包费用计入制造费用。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产品报告期内良率水平的变化情况,公司的良率水 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仍处于良率爬坡过程,新产线完成良率 爬坡的平均周期,发行人良率的提升和单位成本的下降是否仍有空间,若未来产 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单管 芯片产量增长与良率的提升是否匹配,“单管芯片产量增长的主要是因为芯片良 率提升”表述是否准确;(3)结合芯片生产及封装良率的变动进一步量化分析单 位衬底产出芯片的数量(芯片产量/领用数量)变动较大、热沉领用数量/器件产 量略有下降的原因;(4)不良品的会计核算方法;(5)劳务外包的用工情况,及 其合法合规性。 请申报会计师对(1)-(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5)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劳务外包的用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 1.劳务外包的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外包 用工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工作岗位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 金额 (万元) 占营业成本 比例 金额 (万元) 占营业成本 比例 金额 (万元) 占营业成本 比例 苏州勤百瑞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封装车间、光纤耦 合车间 103.50 1.17% 531.53 3.15% 307.36 3.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1 苏州博明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 - - - 78.94 0.89% 合计 103.50 1.17% 531.53 3.15% 386.30 4.35% 第三部分 上市委问询回复更新 问询问题 5 2012 年 3 月,自然人廖新胜与奥普光电共同出资设立华芯有限。华芯有限 设立时,廖新胜以无形资产“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叠阵封装和光纤耦合专有技术” 对华芯有限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19 年 1 月廖新胜将其持有的武汉英镭 返还的华芯有限 29.5%的股权即 2,010 万元出资额作价 2,144.35 万元转让给苏州 英镭,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1.07 元。王俊作为苏州英镭的普通 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50.40%的合伙份额,廖新胜和闵大勇作为有限合 伙人分别持有 25.80%和 13.38%的合伙份额;本次股权转让后,廖新胜由直接持 有发行人 29.5%股权变为间接持有发行人 7.61%的股权。同时,根据 2018 年 7 月 17 日投资方国投创投(上海)、中科院创投、橙芯创投与华芯有限股东、华芯 有限签署《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2019 年 2 月 华芯有限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 9.9809 元,也就是说,廖新胜将 12000 多 万的利益让渡给王俊、闵大勇等人。请发行人说明,既然根据申报文件,廖新胜 不属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29.5%股权转让给自己仅 持有 25.80%合伙份额的苏州英镭,从而损失 12000 万利益的真实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廖新胜将其持有发行人 29.50%股权转让给自己仅持有 25.80%合伙 份额的苏州英镭(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的真实原因和合理性 5.苏州英镭合伙人加入后,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攀升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2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19,074.26 24,717.86 13,851.01 9,243.44 苏州英镭合伙人加入后,公司营业收入连年提升,报告期内复合增长率达 63.53%。根据天衡出具的公司 2021 年 1-6 月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实现 收入 19,074.26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202.5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219.60 万元,已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部分 发行人补充事项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1年第68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已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 员会的审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 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 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 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 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3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对价,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审查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 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 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且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 的华泰联合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 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人科 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华泰联合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4 意见》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 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半导体行 业,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真实,研发费用归集合理,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 定位,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为依法按华芯有限原账面经审计净资产 值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华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与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间不存在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 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二年内未发生 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二年内亦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 近二年内发行人的控制权状态没有发生变更,也不存在导致控制权状态可能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5 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生产经营及合规性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 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 经营资质、《公司章程》、有关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 具的承诺或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交易所上市的下列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部分“(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 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关于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6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01,699,956 股,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01,699,956 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33,900,000 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35,599,956 股,符合《科创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关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规 定。 3.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3,9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若全部发行 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35,599,956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比 例超过 25%,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三)项关于发行人公开发 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的规定。 4.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24,717.86 万元,最 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0.78%。根据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市值分析报告》,预计发行人未来市值不 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本次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 第 2.1.2 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 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除财务数据发生变化外,发行人其他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 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7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 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苏州芯诚中,张华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 让至王俊后退出;苏州芯同中,席睿、刘伊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至王俊后退 出,陈绍兴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至苗霈后退出,姚程麟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转让至赵润后退出。除以上变化情况外,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未发生其他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仍具备相应 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控制权状态没有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的主要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已经取得的 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或许可均未超过有效期限。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开展经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8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 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1-6 月 主营业务收入 9,243.44 13,741.57 24,713.45 19,019.88 营业收入总额 9,243.44 13,851.01 24,717.86 19,074.26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100.00% 99.21% 99.98% 99.7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 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 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 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更新如下: 1.新增关联方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29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 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少华持有 60%合伙份额且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关联方变化情况 序 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 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8 月卸职) 2 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8 月卸职) 3 苏州市天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发行人财务总监郭新刚之姐的配偶戴永德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已于 2021 年 6 月卸职) (二)关联交易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除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方外进行的销售或采购交易 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序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1-6 月 1 锐科激光 单管芯片、光纤耦合模块 3,250.76 2,002.22 787.36 2,742.78 2 中科院长光所 设计开发服务、阵列模块 48.83 43.87 - - 3 华日精密 光纤耦合模块 19.51 396.62 468.74 1,181.58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序 号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1-6 月 1 环明电子 包装材料 - 0.80 0.68 0.71 2 锐科激光 光纤激光器 - 4.87 - - 3 Mighty Lift.,Inc. 设备配件、服务 8.44 12.41 91.75 120.9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0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42.37 670.07 685.94 340.29 注: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是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资 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拆出方 拆出时间 累计拆入金额 结清时间 累计归还金额 累计利息 王俊 2018.6 22.50 2020.2 22.50 1.90 闵大勇 2017.7 250.00 2019.6 250.00 12.4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计算并结算资金拆借利息,截至2020年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均已清理完毕。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关联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 2021 年度 1-6 月 应收账款 锐科激光 1,075.37 17.99 257.81 2,613.81 应收账款 华日精密 16.80 448.18 151.99 318.70 预付款项 Mighty Lift.,Inc. - - 43.87 21.23 其他应收款 王俊 22.50 22.50 - - 其他应收款 廖新胜 1.30 1.30 - - 其他应收款 闵大勇 110.00 - - - 应收利息 王俊 0.58 1.72 - - 应收利息 闵大勇 9.80 12.48 - -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1 (2)应付及预收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关联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1-6 月 预收账款 中科院长光所 32.36 - - - 应付账款 环明电子 - 0.18 - 0.05 其他应付款 王俊 213.00 220.12 3.00 - 其他应付款 廖新胜 100.00 113.08 - - 其他应付款 闵大勇 - 0.78 - - 其他应付款 潘华东 - 0.16 -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独立董事意见及发行人 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影响发 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中制定 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苏州英镭出 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变化 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2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了 27 处房产,具体更新情况如下: 序 号 出租人 承租人 面积 (㎡) 用途 坐落 租赁期间 租赁备案 1 发展集团 长光华芯 8868.48 厂房 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 189 号科 技城工业坊-A 区 2 号厂房-1- 102、2 号厂房-2-203 2020.4.1- 2022.3.31 未备案 2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青山路 1 号实训基 地二期 4 号楼-9-904、9-905 2021.6.30- 2021.12.29 未备案 3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青山路 1 号实训基 地二期 4 号楼 8-818、8-819、8- 820 2021.4.5- 2021.10.4 未备案 4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青山路 1 号实训基 地二期 4 号楼 10-1015 2021.4.5- 2021.10.4 未备案 5 苏州科技 城社会事 业服务中 心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A 区 1 号楼-1- 1104 2021.9.1- 2022.2.28 未备案 6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A 区 1 号楼-1- 1108 2021.9.1- 2022.2.28 未备案 7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A 区 1 号楼-1- 1111 2021.9.1- 2022.2.28 未备案 8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二期 1 号楼-1-1112 2021.4.16- 2021.10.15 未备案 9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A 区 5 号楼-1- 5111 2021.8.13- 2022.2.12 未备案 10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二期 1 号楼-1-1110 2021.6.1- 2021.11.30 未备案 11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A 区 1 号楼-1- 1109 2021.9.1- 2022.2.28 未备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3 序 号 出租人 承租人 面积 (㎡) 用途 坐落 租赁期间 租赁备案 12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A 区 1 号楼 1- 1101、5 号楼-1-5105、5 号楼-1- 5107 2021.8.27- 2022.2.26 未备案 13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26 号公租 房二期 1 号楼-1-1102、1- 1103、1-1107、5 号楼-1-5106、 1-5108、1-5109 2021.5.27- 2021.11.26 未备案 14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1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B 区 2 号楼-12- 1205 2021.9.1- 2022.2.28 未备案 15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16 号公租 房三期 2 号楼-10-1006 2021.4.16- 2021.10.15 未备案 16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1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B 区 3 号楼 2- 209、6-609、10-1009 2021.9.1- 2022.2.28 未备案 17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1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B 区 6 号楼 8- 809、13-1309 及 7 号楼-1-106 2021.7.14- 2022.1.13 未备案 18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16 号公租 房三期 7 号楼-6-609、8-811、8- 812、9-910、12-1209 2021.6.1- 2021.11.30 未备案 19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16 号公租 房三期 21 间 2021.4.1- 2021.9.30 未备案 20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 苏州高新区科霞路 16 号公租房 四期 7 号楼 13-1305 2021.6.3- 2021.12.2 未备案 21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续 租) 苏州高新区科霞路 16 号公租房 四期 7 号楼-11-1102、22- 2202、22-2203、22-2205、22- 2206 2021.4.1- 2021.9.30 未备案 22 激光研究院 - 员工宿 舍 苏州高新区秦岭路 216 号公租 房-菁英公寓北 B 区 2 号楼-12- 1212 2021.7.29- 2022.1.28 未备案 23 濮益清、 王美丽 (共同共 有) 长光华芯 141.19 居住 (高 管) 水秀苑 79 幢 201 室 2021.8.23- 2022.8.22 未备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4 序 号 出租人 承租人 面积 (㎡) 用途 坐落 租赁期间 租赁备案 24 范叶峰 长光华芯 87.46 居住 (高管 续租) 水秀苑 79 幢 1102 室 2021.4.20- 2022.4.19 未备案 25 郭艳丽、 刘杰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 华通花园一区 164 幢 502 2021.6.23- 2022.6.22 未备案 26 朱桂华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 华通花园一区 161 幢 504 2021.7.17- 2022.7.16 未备案 27 沈小弟 长光华芯 - 员工宿 舍 华通花园一区 22 幢 205 2021.7.23- 2022.7.22 未备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专利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属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查询系统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 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号 申请日 取得方式 类型 法律 状态 1 长光华芯、 激光研究院 接触层的制作方 法、半导体激光 器及其制作方法 202010574296.3 2020.6.22 原始取得 发明 授权 2 长光华芯、 四川大学 一种半导体激光 器及其制作方法 202010438454.2 2020.5.21 原始取得 发明 授权 3 长光华芯、 激光研究院 激光器近场测试 方法及测试系统 201911057204.8 2019.10.31 原始取得 发明 授权 4 长光华芯、 激光研究院 一种带光纤的半 导体激光器壳体 的返修工装 202023251919.8 2020.12.28 原始取得 实用 新型 授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所有权,对该 等专利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美术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江苏省版权协会 (https://jscopyright.cn/)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美术作品著作权情况如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5 序号 著作权人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登记号 创作完成日期 1 长光华芯 EVERBRIGHT 标志 美术 苏作登字-2021-F-00132818 2017/12/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对该等作 品的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正常生产经营购置取得, 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已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并且正常占有和使用该等 设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 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受任何权利限制。 (四)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 日,发行人投资一级子公司1家,为激光研究院;发行人投资参股公司1家,为华 日精密。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以及参股的公司情况更新如下: 1.华日精密 名称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48324494M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非上市) 住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 1 号一期配套厂房 1 楼 法定代表人 何立东 注册资本 4,474.8796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 年 7 月 14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7 月 14 日至长期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6 经营范围 全系列全固态半导体泵浦激光器(不含医疗器械);从小功率到大功率,从红外到 紫外脉冲激光器及激光精密加工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技 术咨询(不含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 的货物或技术)。(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 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股东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1 长光华芯 875.0000 19.55 2 徐进林 600.0000 13.41 3 华工激光 580.0000 12.96 4 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20.0000 9.39 5 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3.3000 7.00 6 ZHENLIN LIU 232.2149 5.19 7 武汉华超超快激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213.4400 4.77 8 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0000 4.47 9 福建华晶投资有限公司 175.0000 3.91 10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5.0000 3.91 11 武汉华快激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165.9247 3.71 12 武汉华工明德先进制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05.0000 2.35 13 重庆麟厚西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000 1.90 14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5.0000 1.90 15 成都斐然源通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0.0000 1.56 16 武汉超快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合伙) 66.4569 1.48 17 屈向军 63.5431 1.42 18 何立东 50.0000 1.12 合计 4,478.8796 100.00 (五)在建工程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 工程账面价值为16,649.91万元,包括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项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在建工程已履行审批程序,不存在产权纠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7 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等任何权利受限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 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 同金额(万元) 签订时间 执行状态 1 上海飞博激光 科技有限公司 订单 半导体泵浦模块 3,045.72 2021 年 正在履行 订单 半导体泵浦模块 1,117.80 2020 年 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 光纤耦合模块 5,445.19 2020 年 已履行 框架协议 光纤耦合模块 3,408.56 2019 年 已履行 框架协议 光纤耦合模块 3,344.23 2018 年 已履行 订单 半导体泵浦模块 1,010.92 2019 年 已履行 订单 半导体泵浦模块 900.00 2021 年 已履行 2 深圳市创鑫激 光股份有限公 司 订单 激光二极管 3,206.00 2021 年 正在履行 订单 激光二极管 4,730.93 2021 年 已履行 订单 激光二极管 4,591.53 2020 年 已履行 3 湖南大科激光 有限公司 订单 光纤耦合模块 1,476.28 2021 年 正在履行 订单 光纤耦合模块 2,175.88 2020 年 已履行 4 光惠(上海) 激光科技有限 公司 订单 光纤耦合模块 3,273.97 2020 年 已履行 5 客户 A2 订单 巴条器件 6,000.00 2019 年 已履行 6 客户 A1 订单 巴条器件 3,240.00 2018 年 已履行 7 锐科激光 订单 单管芯片 7,350.00 2021 年 正在履行 订单 泵源模块 2,500.00 2021 年 正在履行 订单 单管芯片 1,838.39 2018 年 已履行 框架协议 单管芯片 1,295.20 2019 年 已履行 订单 单管芯片 962.50 2021 年 已履行 订单 光纤耦合模块 560.00 2019 年 已履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8 序 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 同金额(万元) 签订时间 执行状态 框架协议 单管芯片 544.80 2018 年 已履行 订单 光纤耦合模块 782.07 2018 年 已履行 8 客户 B 订单 巴条芯片 560.00 2018 年 已履行 9 浙江热刺激光 技术有限公司 订单 单管芯片 1,801.26 2021 年 正在履行 10 华日精密 框架协议 光纤耦合模块 报告期内未履行 2021 年 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 光纤耦合模块 494.80 2020 年 正在履行 11 国内某高校 订单 ********* 700.00 2021 年 正在履行 12 北京凯普林光 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订单 单管芯片 620.00 2021 年 正在履行 注:1.对于框架协议,报告期已履行金额指该合同所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总金额(不 含税);2.对于订单,合同金额指订单金额(含税);3.对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 发生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2021 年统计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2.采购合同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重 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1)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 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 同金额 签订时间 执行状态 1 京瓷(中国)商贸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 框架协议 热沉 300.01 2020 年 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 热沉 1,520.00 2019 年 已履行 框架协议 热沉 768.61 2018 年 已履行 2 泰库尼思科电子 (苏州)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热沉 1,400.37 2018 年 已履行 框架协议 热沉 973.45 2019 年 已履行 框架协议 热沉 547.07 2018 年 已履行 3 MARUWA 株式会 社 框架协议 热沉 565.55 2021 年 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 热沉 725.26 2020 年 已履行 框架协议 热沉 548.77 2019 年 已履行 4 炬光(东莞)微光 学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快轴透镜 1,292.48 2020 年 正在履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39 序 号 合同相对方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 同金额 签订时间 执行状态 5 比欧西气体(苏 州)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液氮、长管 拖车(氢 气) 142.77 2021 年 正在履行 6 上海宽捷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 FAC 快轴透 镜 655.28 2019 年 已履行 7 有研亿金新材料有 限公司 订单 溅射机 pt 靶、金靶材 541.91 2021 年 正在履行 订单 高纯金靶、 高纯铂靶、 铜靶托 514.37 2020 年 已履行 注:1、对于框架协议,报告期已履行金额指该合同所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采购总金额(不 含税);2、对于订单,合同金额指订单金额(含税);3、对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 发生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2021 年统计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2)设备采购合同 序(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