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新趋势 :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原标题:中银新趋势 :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d130180d99cf7e05360a4ac5118782ab.jpg 二〇二 二 年 三 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 会计核算 ................................ ................................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 ................................ ........................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39 十七、违约责 任 ................................ ................................ ................................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42 二十、其他事项 ................................ ................................ ................................ ........................ 43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委托财产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由 于本委托财产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 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 95% 。债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 18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 2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的第( 2 )、( 12 )、( 20 )、( 21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 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 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首次 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五)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 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制 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 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 )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 期证券的 10%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 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4.首次投资中期票据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 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的帐 户名为准,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 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 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 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 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 应 事先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书面授权 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 的 名单、 签章样本、 权限和 预留印鉴 。 授权 通知 应 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加 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的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文 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 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 通知 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泄露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 金划拨指令等。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 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发 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本 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 内依照授权 通知 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指令时,应确保 相关出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并为 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 前将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 金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 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银行间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并电话确认。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 易。相关划款指令应于交易日 15 : 00 之前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能出 款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 管理人应以电话形式提前告知。 2. 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令以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 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 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 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3. 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表面一 致性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 本相符,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 延误。 正常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 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 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期货公司提 供的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或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基金管理人使用银期转账系统办理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 款指令将款项由银行托管账户划至期货结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系 统办理入金操作,出金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系统出金后,再发送指令 给基 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将款项由期货结算账户划往基金银 行托管账户。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 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交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 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 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 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 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 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 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 “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 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指令 有可能 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合同或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时,应 暂缓 执行指令,并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式或其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 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 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 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 相关责任 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 所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发生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 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 按照有关合同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 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 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 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 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 的清算交割。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1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中 金所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中金所格式制作的显示本产品期货保证 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 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 : 00 之前。因交易所原因 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2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 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 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 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 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 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 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 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 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 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 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 (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 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 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8. 赎回、转换、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和分红资金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 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 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 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 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分红款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 类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经相对方同意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 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 的; (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 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基 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 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 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 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 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 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