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中证电子行业指数(LOF)C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原标题:申万菱信中证电子行业指数(LOF)C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02 2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二 二 年 三 月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原 申万菱信 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关于 申万菱信中 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经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自 20 20 年 11 月 11 日起,《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生效,《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中证申万电子行业 指数。 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 1 )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 ( 2 )选样方法 1 )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 20% 的证券 ; 2 )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申万行业分类,选取归属于电子行业的上 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 3 )将 2 )中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在 前 1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金融期货投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融资和 转融通 证券出借 业务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 揭示”章节 。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CDR 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交易价格存在大幅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基金 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也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存托凭证如退市, 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卖出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 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3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主 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 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本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由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 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指《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7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2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 销售机构:指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 8 、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 9 、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0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32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 记结算系统 33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4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5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6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 7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8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41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 《业务规则》: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 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 4 、标的指数:指 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 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 5 、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 7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9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 1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 系统 5 2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 5 3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 4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 5 、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5 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 元:指人民币元 5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6 6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 7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 、销售服务费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9 、基金 份额分类 :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0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设立日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 1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21 - 23261188 联系人: 蔡琳娜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 67% 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晓升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上 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2021 年 6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李琦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1998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等,现任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金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 19 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万国 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 1987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 资产管理事业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取缔役专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 1996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 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 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 200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 丰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2020 年 3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 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韩国釜山 分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 FEXCO 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 COIN )、汉德产业 促进资本,现任盟浪可持续数字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法定代 表人。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现任上海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恒生研究院院长。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 学校、中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 1997 年 7 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 曾任职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 统部、办公室,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 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 1989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 指数战略运用部、受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 2011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 2006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 源相关工作,曾任 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 、高级管理人员 陈晓升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6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加入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史莉珠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住总集团建设总公司、香港佳勇 国际有限公司, 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北京京华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 2022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 问等职务。 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现任公司督察长。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加 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首席市场官,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钟瑜阳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科益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上 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工程师,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主持工 作)等职。2021年1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 、基金经理 赵兵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7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华泰柏瑞 基金, 2012 年 10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创新投资 部负责人等,现任指数投资部负责人,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 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龚丽丽女士, 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和宏观策略分 析师等。 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会议召集人,宏观策略分析 师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有 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 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8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 报告; ( 9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1 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 1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 2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 ( 1 3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4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 5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 6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 7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 9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 0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 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 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 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本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本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 )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本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 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 、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 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 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 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 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 3 )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 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 部对各部门、 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 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 法律合规 与审计 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 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为满足业务发展中风险控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 部风险控制部门、各职能部门的四级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并明确 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 1 ) 董事会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与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核实公司作出的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有关的 重大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该基金的一般投 资政策;检查和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 种风险以及公司遵守法律的情况。 督察长 负责独立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依法 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 报告 。 ( 2 )经营管理层对有效的风险管理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 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 各业务单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 识别、监控与管理 ,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 决方法, 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等。 ( 3 ) 法律合规 与审计 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 对 投 资组合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子 公司管控风险等的风险管理进行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 。 ( 4 ) 各 职能 部门负责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流程 ,具体 制定 、 组织实施 并 持续完善 本部门 业务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应对措施、控制流程、监控指 标等,将风险管理的原则与要求贯穿业务开展的全过程并 对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负责 。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 3 )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 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 4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 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 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 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 、风险评估 ( 1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 提; (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 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 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 6 )风险管理 部需要在预 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 生的冲击效应。 3 、控制活动 (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 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 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 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 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 监察稽核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 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 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 细的书面记录; 3 )风险管理 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和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 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 ) 法律合规 与审计 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 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 况进行评估; (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 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 6 )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 的程序。 4 、信息沟通 (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 维护渠道的畅通; ( 2 )建立清 晰的报告系统; (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 、内部监控 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法律合规 与 审计 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 1 )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 法律合规 与审计 部, 法律合规 与审计 部 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 3 )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 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 负责; (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 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 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 5 )督察长、风险管理 部和 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 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 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 6 )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 级上报,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 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 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 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 1988 年 7 月 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7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363 号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 010 ) 6516964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 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97 亿元。 三十二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3.03 万亿元、总负债 2.81 万亿 元、实现营业收入 805.25 亿元,净利润 138.12 亿。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客户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 综合管理 处,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 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二十余年, 托管经验丰富。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 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组长。 2015 年 1 月,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7 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 资管行业经验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 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 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2019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年1月,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 至2021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33,001.95亿元,其中托管50只证券投资基 金,规模2,840.39亿元。广发银行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 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发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 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 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 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晓升 电话: 86 - 21 - 23261188 传真: 86 - 21 - 23261199 联系人: 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0 8588 (免长途话费)或 86 - 21 - 962299 网址: www.swsmu.com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 2 ) 销售 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 、场内发售机构 ( 1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2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 50938856 传真: 010 - 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 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86 - 21 - 31358666 传真: +86 - 21 -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010 ) 8508 5000 传真:( 010 ) 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申万菱信中 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5 】 507 号《关于准予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21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生效。 20 20 年 9 月 30 日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 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包括将原基金名称“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 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修改投 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 用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更新基金合同相关表述并修改 完善基金合同等法律材料相关内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自 20 20 年 11 月 11 日起,《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生效,《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 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和终止交易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 基金名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 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 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已申请上市交易的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已申请上市交易的 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 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 机 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或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 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6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者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则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者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