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LOF)C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10:41:59 中财网

原标题: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LOF)C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022

3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05

9

30
日注册成立。因业
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12

18
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
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
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
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16

7

11
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中证基
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的转
型议案,内容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
诚基建
B
份额终止运作


分级基金转为非分级的指数
LOF
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并更名为“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不变。


2016

7

27
日起,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
信诚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本基金

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
险、折
/
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其他
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
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1
、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
本空间


2
、选样方法



1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
20%
的证券;



2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建筑与工程、建筑装修行业的上市公司证

纳入基建工程主题




3
)将(
2
)中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
ex.com.cn/zh
-
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
基础
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2
2

2

19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
2
1

12

31
日(未经审计)。









重要提示
································
································
···························
2

一部分
绪言
································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
的存续
································
································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

································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6
第十
七部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0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
································
·········
77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1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93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
······
97
附件一: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
9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

信诚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中证基建工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市交
易公告
书》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为
基金
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
披露办
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颁布、同年
9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
2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
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
17

8

31



、同年
10

1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
5
、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
6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
7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


有限
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
9
、登记
结算系
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


30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
、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3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
4

基金合同生效日: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金合同

生效
日,原《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终止


3
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
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
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交

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
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赎回: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
6
、日
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4
7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
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1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
2



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4

元:指人民币元


5
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9

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2
、固定收益品种:
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
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可转换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6
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媒介


6
4
、标的指数:指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



6
5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
商一致
后确定的其他
估值机构


6
6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中
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8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1

22
日颁布、同年
2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
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
9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
涂一锴


成立日期:
2005

9

3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
005

142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20000


100







二、
主要

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
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公司业务总监
等职。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副董事长,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



任新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
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
投资首
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张翔燕女士,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
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
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
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
外投资基金管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李林海先生,董事,管
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
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
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计划财务
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高级主管。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贷运管部副总经
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
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2

14
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
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
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
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
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公司业务总监
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翔燕女士,董事,总
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
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
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世春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

场官、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
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研
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黄稚女士,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产

经理;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产品经理。

2
015

6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中证
5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信保诚中

800
医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信保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
F
)、中信保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中信保
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信保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旭先
生,自
合同成立之
日起

2019

9

18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
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
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
年以
上;


1
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
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
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


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


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
交易活动




8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
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
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
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
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
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
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


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
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
风险与审计
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


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
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
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
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


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
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
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
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
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
银行已
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
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12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934
只,
QDII
基金
4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
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
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
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
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
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
销售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法定代表人:
涂一锴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蒋焱



2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2

场内
销售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
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电话:
010
-
59378835


传真:
010
-
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安冬

陈颖华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0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
滩中心
4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
F
)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892

文准予注册,于
2015

7

6
日至
2015

7

31
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8

6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7

11
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转型议案,内容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基建
A
份额
与信诚基建
B

额终止运作


分级基金转为非分级的指数
LOF
基金以及修订基

合同等,并更名为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
策略、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不变。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的存续



2016

7

27
日起,《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金合同》生效,原《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
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
相关公
告中列明。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并公告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6

12

9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
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

1

(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暂停上
市、恢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
场外或场内两
种方式对
基金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
基金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
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
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基金

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
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
通过场内申购

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
下。



本基金不同
类别份额的
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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