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周期轮动混合(LOF)C :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10:42:00 中财网

原标题:信诚周期轮动混合(LOF)C :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22

3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
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
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
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
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2011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952号文核准募集。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是由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名而来。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
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信诚
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
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
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
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2
2

2

19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2
1

12

31
日(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绪言
................................
................................
................................
................................
..................
4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1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17
八、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
................................
....................
18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
................................
................................
................
19
十、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
................
2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
................................
................................
2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
................................
................................
43
十三、基金的融资
、融券
................................
................................
................................
....................
45
十四、基金财产
................................
................................
................................
................................
....
4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6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0
十八、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
................................
....................
52
十九、基金的信
息披露
................................
................................
................................
........................
52
二十、侧袋机制
................................
................................
................................
..............................
55
二十一、风险揭示
................................
................................
................................
................................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62
二十
三、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
................................
................
6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7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8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
................................
....................
8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5
二十八、备查文件
................................
................................
................................
................................
85

一、绪言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件。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信诚周
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信
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信
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

6

1
日起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2
01
4

7

7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同年
8

8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
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确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
场外两种方式办理
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
简称“
C
类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仅
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
与赎回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诚周期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
涂一锴


成立日期:
2005

9

30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注册
资本

2
亿元


电话
:(
021

68
64 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20000


100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总
经理助理,中
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公司业务总监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兼任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副董事长,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星
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
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
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张翔燕女士,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
部总经理
,中信

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济师,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
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
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李林海先生,
董事,管
理学
硕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资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
稽核
审计部主管、
计划财务部高级主管、
投贷运管
部高级主管。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贷运管部副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
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
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
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国际
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
人。现
任致同会

师事
务所
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
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2

14
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
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
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

人力资
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涂一锴先生,董事
长,管理学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
部公司银行部总
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公司业务总监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






张翔燕女士,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
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
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
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业务协
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司总经理。





春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
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

海分行
财务经
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
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

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
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高级
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高级研
究员、
研究总监、
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投资官、特定

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
金经理,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

产业股
份有限
公司软件事业部总
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总监、信
息技术总
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
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
、副调研员,上海



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张弘先生,经济
学硕士。历任华安基金研究员,

投瑞银基金研究员、
基金经理,伏
明资
产投资总监,太平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2020

5
月加入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诚周期轮动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光成先生,
2012

5

7
日至
2019

11

18
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

201
9

11

5
日至
2021

4

21
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
总经理助理
、副首席投资官、多策略与
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

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王睿先
生,权
益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
度报告;


7


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

与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
人、
代表人、受雇人或
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
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
部控制的

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
能免
受各种不确定因素
或风险的影响。内
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

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
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
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
监督体系的
分离以及公
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
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
门的
分离、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的分
离等),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
局面,并通过切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
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
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
则:公司
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空
间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
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应



制定严

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

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
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
的风险,并
提出改进方
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
风险
管理工作,监督检
查基金及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并定期

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
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

程中可能
面临的各种
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
略和
投资策略,对基金

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
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
措施,达到:
一线岗位双
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
票、业务用章接触
的岗
位,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相关

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系
人:许俊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12

3
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
8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
34
只,
QDII
基金
4
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
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
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1
、场外发售机构



1


销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办公地址:中国(上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法定代表人:
涂一锴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蒋




2
)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2
、场内发售
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电话:
010
-
59378835



传真:
010
-
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出
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19



负责人:
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
安冬


电话:
0
2
1
-
313
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
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



名称: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
8621 2212 2888


Email: wilson.huang@
kpmg.com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1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5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

2012

3

14


2
01
2

4

2
7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


308,287
,512.3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
198,030.99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7
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
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308,28
7,512.34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98,030.99
份基
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308,485,543.33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
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基
金合同已于
2012

5

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予以
披露;
连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
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交易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其他份额类别上市

易,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
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2

11

5



3

上市
交易的规则


(1)

基金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涨
跌幅比例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
则》等其他有关
规定。



4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6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

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
金;


投资人
T

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7
、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8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
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




场所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
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等
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投资人办
理场外申
购与赎回业
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
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

申购、赎回业务,
其中,深圳证券账
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另行公告。



本基
金不
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人官方
网站







)申购

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
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基金管理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金于
201
2

6

21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
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应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



6
、投资人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对场
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

构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
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
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
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申购

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在办理场
内申购时,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
人办理场外申

时,
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
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
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
资人欲转入直
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

上限限制,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

1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

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必须是整数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
转换等
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
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
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当接受
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的
场外申购
费率如下:


单笔
申购金额
M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1
.
5
%


0


100

≤M
<200



1.
2
%


200

≤M
<500



0.
8
%


M≥500



1000

/





(注:
M

申购
金额;单位:元)


A
类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
A
类基金份额
场外

购费率
执行。






同日或异日


申购,须按每

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
采取比例
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
低限额的限制。



2

赎回
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
费,其中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有基金时间
T


A
类基金份额


T

7



1.5%


7

≤T

1



0.50%


1

≤T

2



0.25%


T≥2



0




注:上表中,
1
年按
3
65
天计算。



投资

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从场
内转托管至场外的
基金份额,从场外赎

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原场内
份额登
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A
类基金
份额的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率为
1.5
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基金时间
T


C
类基金份



T

7



1.5%


7

≤T

30



0.50%





T≥30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并与相
关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

合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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