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产业动力混合 :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13:31:46 中财网

原标题:银河产业动力混合 :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 11月 11日《关于准予银河产
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15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未知价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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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市
场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的诸如环境、市场波动风险、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因素带来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内容均仅涉及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变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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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36
七、基金合同生效...................................................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九、基金的投资.....................................................50
十、基金财产.......................................................6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6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六、侧袋机制.....................................................83
十七、风险揭示.....................................................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7
二十四、备查文件..................................................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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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
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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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产业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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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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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

金的开放日或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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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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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以下简称“深港通”)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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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 6月 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历任财
政部办公厅副处长级、正处长级秘书、经济建设司粮食处调研员、处长、副司长
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于东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总经理。历任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助工,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方
证券营业部副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华东地区业
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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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务总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 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 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
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
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
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 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 11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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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所
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河
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副总
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 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于东升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现任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历任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助工,
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营业部副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湘财证券华东地区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业务总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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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 12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 1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
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
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 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巍山先生,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国元证券研
究中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
等工作。2018年 10月加入我公司股票投资部,现任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
理。2019年 5月起担任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2月起担任银河和美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3月起担
任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2015年 12月至 2022年 3月;郑巍山
先生,2022年 3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于东升先生,公司投资业务总监兼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
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于东升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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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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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5-16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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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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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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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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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 1996年 0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 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
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
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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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分支机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
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
领,依法合规经营,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
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 2021年 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3.06万亿元,2021年 1-9月
实现归母净利润 181.83亿元。成本收入比 22.05%,不良贷款率 1.44%,拨备覆
盖率为 224.62%,资本充足率 11.53%,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
平,品牌价值达 654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62位,连续八年跻身
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
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
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
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
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琚泽钧先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2003
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工作;2011年
6月至 2012年 2月,历任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 2月至 2014年
1月,分别任总行同业票据部总经理助理和副总经理;2014年 1月至 2020年 5
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 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
总经理。曾牵头开发的理财综合管理系统获得人民银行 2014年科技发展三等
奖。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
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
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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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
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
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
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
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行内部控
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
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
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
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
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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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
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
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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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号 2602房自编之一(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号三层(邮编: 150001)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 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航天大厦 A座 1601C(邮编:518046)
电话:13560786745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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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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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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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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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stock.pingan.com

(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1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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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 www.gf.com.cn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2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5-30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人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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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ec.com

(33)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东莞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3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3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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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uaan.com.cn


(4)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层 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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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嘉实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7层 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6)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号中达广场 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中建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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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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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015号
注册日期:2020年 11月 11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36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7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
第五章第(一)条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日或
开放时间,具体安排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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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
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5-39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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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 (含 )至 200万元 1.2%
2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8%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 ≤N< 30日 0.75%
30日 ≤N< 180日 0.5%
N≥18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 30日(含)但少于 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日(含)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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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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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7,893.14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为 1000元,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 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614,423.0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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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5-44


银河产业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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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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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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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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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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