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何氏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何氏眼科 股票代码:301103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He Eye Hospital Group Co., LTD.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 5-1号( 60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二〇二二年三月 特别提示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公 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 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 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2.5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 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 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Q83卫生”。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Q83卫生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67.50倍(截至2022年3月7日,T-3日),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平均市盈率为60.44倍,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3日股票 收盘价 (元/股) 2020年扣 非前EPS(元/股) 2020年扣非 后EPS (元/股) 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扣非前 (2020年) 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扣非后 (2020年) 300015.SZ 爱尔眼科 32.65 0.3189 0.3942 102.3832 82.8260 3309.HK 希玛眼科 3.68 -0.0041 -0.0122 -897.5610 -301.6393 1846.HK 德视佳 5.77 0.1598 0.1516 36.1076 38.0607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希玛眼科) 69.2454 60.4433 资料来源:WIND咨讯,数据截至2022年3月7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由于“希玛眼科”扣非前/后EPS为负值,因此在计算扣非前/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值时均予以剔除; 注4:“希玛眼科”、“德视佳”T-3日股票收盘价及2020年扣非前/后EPS均以人民币计量,汇率采用2022年3月7日 (T-3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中间价。 本次发行对应的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 为57.9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3月7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 态平均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扣非后市盈率平均值,但未来仍存在发行人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 幅度增加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滑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 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 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1,558,824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 28,926,30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8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 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 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 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 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眼健康知识的普及,公众眼健康意识不断增强, 眼科医疗服务需求持续增加,眼科医疗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市场规 模的扩大和国家对于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健康事业的鼓励性政策不断落地,民 营眼科专科医院数量和比例逐年增长,眼科医疗服务行业的竞争将不断加剧。 公司深耕辽宁市场,目前业务逐步向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上海为中心 的长三角地区、以深圳为中心的大湾区和以成都、重庆为中心的西部地区拓展;公司 通过提供高水准的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树立了何氏 眼科良 好的品牌形象。但对于竞争日趋激烈的眼科医疗服务市场, 若公司不能保持并 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将面临较大的竞 争压力。 (二)国家医保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 主营业务 为 面向 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 诊疗 服务 和视光服务 ,其中,白内障、 青光眼等部分眼病的诊疗费用属于医保结算范围,因此国家医保政策变化对上述业务 的开展具有重大影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下属主要医疗机构均已取得医疗保险定点 机构资格。如果公司 现有医疗机构无法继续保持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或者 新设医 疗机构不能及时获得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 ,或者未来国家对眼科疾病医保政策发生 变化,如下调结算标准、支付比例或收窄医保结算范围, 将 会降低患者支付能力,造 成就诊患者数量减少,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行业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医疗服务行业,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药品和医用耗材、医 护人员和医疗技术管理,以及医疗收费、医保结算政策等方面受国家卫健委、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机构严格监管。 若未来行业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民营资本投资医疗机 构、缩减医保覆盖范围和支付规模、限制民营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将 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医疗纠纷或事故风险 受制于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病种及患病程度的复杂性、患者个人体质及医疗 人员的执业水平的差异性、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无法完全避免故障的特殊性,以及 部分诊疗措施实施结果不可逆等因素,医疗服务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作为 医学一个重要分支,眼科医疗服务同样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 眼科疾病的诊疗活动绝大多数围绕眼部进行,眼科手术绝大多数操作是在显微镜 下完成的。人体眼部结构精细且复杂,手术难度较大,手术效果与医生素质、诊疗设 备、患者个人体质及术后护理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若诊疗过程中出现医生操作失误、 设备故障等意外情况,或由于术后情况与患者术前期望不符,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发 生。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诊疗指南、操作规范,通过完善的医师培训体系和配 置先进的诊疗设备等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得到保障。 公司作为眼科医疗机构,面临一定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的风险。医疗纠纷和事故会 导致公司面临投诉、法律诉讼或经济赔偿,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品牌产生不利影响,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人才流失和人才不足风险 医疗服务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执业水平和医院医疗服务体系的健全程 度,因此,优秀的医生和管理团队对于医疗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成熟、稳定的人才 队伍是公司业务保持不断发展和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一批高水平的眼科医生团队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建 立了完善的医师培训体系、有效的绩效奖励制度和人性化的管理机制,保障了核心业 务骨干和管理人员的稳定。但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如果未来公司的人力资 源政策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难以吸引和稳定核心人员,造成人才流失;或者随 着业务的不断扩张与发展,公司不能通过自身培养或外部引进的方式保持人才增长和 业务扩张的匹配,将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业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公司深耕辽宁市场,同时开始布局 以北京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上海为中心的 长三角地区、以深圳为中心的大湾区以及以成都、重庆为中心的西部地区等地,在各 投资区域投资建立眼科专科医疗机构,初步形成辽宁各区域连锁网络布局和全国重点 城市战略布局。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1,372.77万元、74,556.38万元、 83,847.33万元和46,462.00万元,呈稳步增长趋势。 公司通过集团管控型的三级眼健康医疗服务模式,实现业务的快速增长,规模效 应和品牌效应凸显。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在资源整合、医疗管理、财务管 理、人才管理、市场开拓等方面都将面临较大的挑战,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逐步增大, 如果公司未来无法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辽宁省外市场拓展的经营风险 虽然公司拥有成熟的医院管理、运营经验,对拟进入的辽宁省外市场进行了详尽 的调研并充分论证新设医疗机构的可行性,但由于当地患者对新进品牌的了解和认可 需要时间,品牌知名度以及服务口碑需要培育,且新设医疗机构和视光门店会导致前 期房租、装修、员工工资等成本支出较大,如果辽宁省外新设的医疗机构和视光门店 无法达到预期盈利目标,则可能导致公司成本上升、业绩下滑,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八)盈利主要来源于沈阳何氏等部分子公司的经营风险 2020年度,公司实现盈利的子公司包括沈阳何氏、大连何氏、葫芦岛何 氏、金州 何氏、何氏视光、爱目商贸等 11家子公司,其中,沈阳何氏、大连何氏、爱目商贸的 净利润占比较高, 报告期各期 净利润合计分别为 8,797.26万元、 10,982.81万元、 12,814.39万元 和7,545.7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主要来源于沈阳何氏、大连何 氏和爱目商贸,公司的盈利水平对上述子公司的依赖度较高,若上述子公司经营不及 预期,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九)预计2021年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经公司初步预计,公司2021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83,847.00万元至111,800.00 万元,较2020年增长0.00%至33.34%,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015.00万元至 8,500.00万元,较2020年下降15.20%至39.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5,100.00万元至7,200.00万元,较2020年下降19.29%至42.83%。公司预 计2021年可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但2021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主要原因为:①受医 疗服务行业市场培育期亏损等经营特点影响,2021年预计新开业北京何氏、重庆何氏 二级眼保健服务机构当年亏损额约为2,981万元;②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2021年国 家阶段性减免部分社会保险费政策不再执行,预计对公司净利润影响额约为1,564万 元(所得税率按当年综合所得税率计算);③2021年11月初,大连出现新的疫情、 辽宁地区多地遭受暴雪天气,受疫情防控、暴雪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公司预计2021 年11月、12月经营具有较大不确定性,预计2021年四季度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约 1,400万元至3,500万元。经公司初步预计,2021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110Z0020号《审阅报告》。经容诚所审 阅,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96,245.14万元,同比增加12,397.81万元,较2020年增 长14.79%;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8,636.43万元和7,581.49万元,同比减少1,387.16万元和1,339.28万元, 下降13.84%和15.0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 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126号), 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 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2】 273号 )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何氏眼科”,证券代码为“ 301103”;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8,926,307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年 3月 22日起 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 2022年 3月 22日 (三)股票简称: 何氏眼科 (四)股票代码: 3011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12,155.8824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05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28,926,30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92,632,51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 第八节重要 承诺事项 ” 之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减 持意向的承诺” 相关内容 。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 ”之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相关内容 。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 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 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 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 份数量为 1,573,693股, 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 发行股份 何伟 23,328,753 19.19% 2025年3月22日 何向东 13,997,252 11.51% 2025年3月22日 付丽芳 9,331,501 7.68% 2025年3月22日 先进制造 8,193,590 6.74% 2023年3月22日 美信投资 8,068,103 6.64% 2023年3月22日 新松机器人 6,024,181 4.96% 2023年3月22日 东软控股 6,024,181 4.96% 2023年3月22日 医健科技 5,896,473 4.85% 2025年3月22日 共青城鹏信 3,227,243 2.65% 2023年3月22日 共好科技 2,429,012 2.00% 2025年3月22日 共福科技 1,503,674 1.24% 2025年3月22日 共兴科技 1,156,673 0.95% 2025年3月22日 央企扶贫基金 1,058,824 0.87% 2023年3月22日 华大基因 819,364 0.67% 2023年3月22日 小计 91,058,824 74.91% 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573,693 1.29% 2022年9月22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14,133,807 11.63% - 网上发行股份 14,792,500 12.17% - 小计 30,500,000 25.09% 合计 121,558,824 100.0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 2.1.2条规定的 “ (一)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 。 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1]110Z0500号),发行人 2019年度、 2020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6,713.65万元和 8,920.7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年10月15日 英文名称 Liaoning He Eye Hospital Group Co., LTD.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年3月28日 注册资本 (发行前) 91,058,824元 法定代表人 何伟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赐 街5-1号(607) 主要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 河南大街 118号甲泰和 国际大厦 1501-1512 联系电话 024-23882921 传真 024-2388292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 110163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hsyk.com.cn 董事会秘书 邓明 主营业务 面向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 行业分类 Q83卫生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 经营范围 眼科诊疗,眼镜、眼镜保护用品、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销售,乙类非 处方药(滴眼液)零售;验光配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 下: 序 号 姓名 任职 任期起 止日期 直接持股 数量 (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合计持股 数量 (股) 占发行前总 股本持股比 例(%) 持有 债券 情况 1 何伟 董事长、总 经理、核心 技术人员 2021.03 -2024.03 23,328,753 3,959,170,其中通过医健科技持股 2,948,236股,共好科技366,400股,共 福科技287,159股;共兴科技357,375股 27,287,923 29.97% - 2 何向东 董事 2021.03 -2024.03 13,997,252 2,233,514,其中通过医健科技持股 1,768,942股,共好科技152,155股,共 福科技157,049股;共兴科技155,368股 16,230,766 17.82% - 3 付丽芳 董事、副总 经理 2021.03 -2024.03 9,331,501 1,489,010,其中通过医健科技持股 1,179,295股,共好科技101,437股,共 福科技104,699股;共兴科技103,579股 10,820,511 11.88% 序 号 姓名 任职 任期起 止日期 直接持股 数量 (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合计持股 数量 (股) 占发行前总 股本持股比 例(%) 持有 债券 情况 4 邓明 董事、财务 总监、董事 会秘书 2021.03 -2024.03 - 通过共好科技持股102,552股 102,552 0.11% 5 赵国华 董事、副总 经理 2021.03 -2024.03 - 通过共好科技持股102,552股 102,552 0.11% - 6 陈丹 董事 2021.03 -2024.03 - - - - - 7 赵立国 董事 2021.03 -2024.03 - 通过新松机器人持股7,831股 7,831 0.01% - 8 肖 治 董事 2021.03 -2024.03 - - - - - 9 王自栋 董事 2021.03 -2024.03 - 通过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15股 215 0.00% - 10 李 慧 独立董事 2021.03 -2024.03 - - - - - 11 黄浩明 独立董事 2021.03 -2024.03 - - - - - 12 王厚双 独立董事 2021.03 -2024.03 - - - - - 13 杜建玲 独立董事 2022.02 -2024.03 - - - - - 14 汤 敏 独立董事 2021.03 -2024.03 - - - - - 15 徐玲 监事会主 席、核心技 术人员 2021.03 -2024.03 - 通过共好科技持股69,736股 69,736 0.08% 16 王天华 监事 2021.03 -2024.03 - 通过共好科技持股102,552股 102,552 0.11% 17 郑春晖 职工代表监 事、核心技 术人员 2021.03 -2024.03 - 通过共好科技持股69,736股 69,736 0.08% 18 卢山 副总经理 2021.03 -2024.03 - 通过共好科技持股102,552股 102,552 0.11% 上表中,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以第一层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与各层持股比例 相乘计算得到,间接持股数量经四舍五入保留至个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何伟直接持有公司25.62%股份,何向东直接持有公司15.37%股份, 付丽芳直接持有公司10.25%股份,何伟、何向东、付丽芳通过医健科技间接控制公司 6.48%股份,通过担任共好科技、共福科技、共兴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5.59%股份。何伟与何向东系兄弟关系,何伟与付丽芳系夫妻关系,且何伟、何向东、 付丽芳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因此何伟、何向东、付丽芳共同控制公司63.31%股 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何伟,男, 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1010519600111****,教授,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全国政协委员,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农工党中央委员。 1993年日本国立九州大学医学博士毕业; 1993年至 1995年,在日本福冈大学附属医院担任眼科研修医师; 1995年至 2015年, 留学归国后先后联合创办了沈阳何氏眼科医院等医院和沈阳何氏眼镜有限公司、辽宁 何氏医学院等单位; 2009年 10月至 2016年 7月,在何氏有限担任执行董事; 2016 年 7月至 2018年 3月,在何氏有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8年 3月至今,在公司 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伟 先生目前担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际防盲协会( IAPB) 理事会常务理事、国际眼科基金会( OF)理事、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第十二届委员 会顾问、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第十二届委员会眼病理学组组长、中国医师协会眼科 医师分会第五届委员会眼病理专业委员会(学组)主任委员、中华中医学会中医眼科 协同创新共同体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老年医学学会眼科分会第一届委员会转化 医学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眼科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副主任委员、 中医药产教融合促进委员会眼科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副主任委员等社会职务。曾获国际 防盲协 会授予的 “卓越视觉奖 ”、亚太眼科学会( APAO)杰出服务奖、中华慈善奖、中 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奖、中国医师奖、中国眼科医师奖、 “中国好医生 ”人物、辽宁省 优秀科技工作者、辽宁省优秀专家等多项荣誉称号。曾在《眼科》、《中华眼科杂志》、 《美国中华眼科杂志》、《中华实验眼科杂志》、《眼科新进展》、《中国中医眼科杂志》 等多家眼科杂志担任编委。参与编写《眼科学》、《眼镜学》等多本教材,翻译并出版 《视网膜血管阻塞》,并在《 Cancer》等国际性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 何向东,男, 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国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为 21010519631208****,医学博士,教授,研究生导师。 1995年日本国立九州大学医学 博士毕业; 1995年至 2015年,留学归国后先后联合创办了沈阳何氏眼科医院等医院 和沈阳何氏眼镜有限公司、辽宁何氏医学院等单位; 2009年 10月至 2016年 7月,在 何氏有限担任总经理, 2016年 7月至 2018年 3月,在何氏有限担任董事兼行政与人 力资源总监; 2018年 3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何向东先生现任中华医学会眼科学 分会第十二届委员会眼视光学组委员、中国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第五届委员会眼视 光学专业 委员会委员、中国眼镜协会理事、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社会办医分会理事、 中国信息协会医疗卫生和健康产业分会理事、辽宁省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技术专家咨 询委员会专家等社会职务。曾担任《眼镜技术》(眼视光技术专业用)编者、《中华眼 镜大典》、《应用准分子激光矫正近视手术》、《眼科常见病知识问答》、《镜架个性化选 择和标准调校》等编委。曾获得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分会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 育专业委员会医学教育研究立项课题二等奖、辽宁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三等奖、辽宁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教育综合改革问题研究专家等荣誉称号。 付丽 芳,女, 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日本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21010519601103****,主治医师。 1987年辽宁中医学院医学硕士毕业; 1995年至 2015 年,留学归国后先后联合创办了沈阳何氏眼科医院等医院和沈阳何氏眼镜有限公司、 辽宁何氏医学院等单位; 2009年 10月至 2016年 7月,在何氏有限担任监事; 2015 年 12月至 2017年 11月,在沈阳何氏担任副院长;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3月,在 何氏有限担任董事; 2018年 3月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沈阳共 好科技 咨询管 理中心 (有限 合伙) 沈阳共 福科技 咨询管 理中心 (有限 合伙) 沈阳共 兴科技 咨询管 理中心 (有限 合伙) 沈阳医 健科技 咨询服 务有限 公司 11.51%7.68% 2.00%1.24%0.95%4.85% 19.1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36.50%25.52%53.28%何 伟何向东付丽芳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何伟、何向东、付丽芳对医健科技出资比例分别为 50.00%、30.00%、20.00%;对共好科技出资比例分别为15.08%、6.26%、4.18%;对 共福科技出资比例分别为19.10%、10.44%、6.96%;对共兴科技出资比例分别为30.90%、 13.43%、8.95%。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 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9,105.8824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50.00万 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9%,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何伟 23,328,753 25.62% 23,328,753 19.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何向东 13,997,252 15.37% 13,997,252 11.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付丽芳 9,331,501 10.25% 9,331,501 7.6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先进制造 8,193,590 9.00% 8,193,590 6.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美信投资 8,068,103 8.86% 8,068,103 6.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新松机器人 6,024,181 6.62% 6,024,181 4.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东软控股 6,024,181 6.62% 6,024,181 4.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医健科技 5,896,473 6.48% 5,896,473 4.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共青城鹏信 3,227,243 3.54% 3,227,243 2.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共好科技 2,429,012 2.67% 2,429,012 2.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共福科技 1,503,674 1.65% 1,503,674 1.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共兴科技 1,156,673 1.27% 1,156,673 0.9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央企扶贫基金 1,058,824 1.16% 1,058,824 0.8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华大基因 819,364 0.90% 819,364 0.6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有限 售股份 - - 1,573,693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 91,058,824 100.00% 92,632,517 76.2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 售股份 - - 14,133,807 11.63% 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股份 - - 14,792,500 12.17% 无限售期限 小计 - - 28,926,307 23.80% 合计 91,058,824 100.00% 121,558,824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6,523户,其中前10名股东及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何伟 23,328,753 19.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何向东 13,997,252 11.5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3 付丽芳 9,331,501 7.6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 先进制造 8,193,590 6.7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 美信投资 8,068,103 6.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 新松机器人 6,024,181 4.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 东软控股 6,024,181 4.9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 医健科技 5,896,473 4.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 共青城鹏信 3,227,243 2.6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 共好科技 2,429,012 2.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计 86,520,289 71.18%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 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0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9%,本次发行股 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42.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8.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3.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1.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7.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6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一定市值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 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52.5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180.7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69.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686.93955倍,高于100倍,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0%(61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70.7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79.2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后本 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75675132%,申购倍数为5,692.32530倍。 根据《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683,599股,认购金额为624,052,957.50元, 放弃认购数量为108,901股,放弃认购金额为4,628,292.50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 发行股票数量为15,707,500股,认购金额为667,568,75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08,901股,包销金额为4,628,292.5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3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 民币13,193.87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16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2]110Z0006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3,193.87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不含税) 保荐承销费用(单位:万元) 9,990.49 审计及验资费用(单位:万元) 1,761.98 律师费用(单位:万元) 905.66 用于此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单位:万元) 462.26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单位:万元) 73.48 合计(单位:万元) 13,193.87 每股发行费用(单位:元/股) 4.33 注: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6,431.13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7.99元/股(按经审计的2021年6月30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82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所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 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 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1]110Z0500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 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 公司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1年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 经审计,但已经容诚所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2]110Z0020号《审阅报告》。公 司2021年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2年一季度主要经营业绩情况预计等相关内 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 经营状况”和“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 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本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 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账号 户名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811290101200083396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124905040110605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 75100078801900000807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分行 7510007880170000080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 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外环路 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 010-57058322 传真 010-57058349 保荐代表人 、联系人 钟坚刚、封江涛 项目协办人 邹明 项目组成员 战晓峰、王英明、张燕妮、姜华伟、金晓霞、徐秋鸣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 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钟 坚刚、封江涛提 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钟坚刚先生: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九部业务董事,曾负责或参与 了埃斯顿( 002747)、晨光生物( 300138)、高能环境( 603588)、博迈科( 603727) 等项目的 IPO或再融资工作。 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封江涛先生: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九部董事总经理,曾负责或参 与了风神轮胎( 600469)、风帆股份( 600482)、老白干酒( 600559)、晋西车轴 ( 600495)、北京科锐( 002350)、超图软件( 300036)、多氟多( 002407)、恒信 移动( 300081)、晨光生物( 300138)、大金 重工( 002487)、同有科技( 300302)、 高能环境( 603588)、埃斯顿( 002747)、博迈科( 603727)、常山股份( 000158)、 福田汽车( 600166)、宏达新材( 002211)、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 000776)等 IPO或再融 资项目 。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 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 年9月2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 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 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 承诺。 八、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控制的医健科技、共好 科技、共福科技、共兴科技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 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五、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 止或修订的,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 先进制造、新松机器人、大连东软、美信投 资及其关联方共青城鹏信,其承诺如下: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 /本企业存在减持的可能性,累计减持 数量 不超过 上市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在满足 本公司 /本企业已做出的 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减持方式 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若本公司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本公司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 规定。 四、若本公司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 /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本承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 订的,本公司 /本企业于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承诺。 ”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国华、邓明、卢山、王自栋、赵立国 承诺: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 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 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 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 承诺。 八、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徐玲、王天华、郑春晖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 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的公 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人于本承诺 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出新的 承诺。” (六)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华大基因、央企扶贫基金承诺: “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份 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的其他规定。 三、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 诺函做出后,若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发行人 的公司章程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减持意向之规定终止、废止或修订的,本公司于 本承诺函所做出的承诺应当相应调整并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之必要做 出新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领 薪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分别且非连带的承诺按照以下预案执行,若违反 该等承诺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 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时,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25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本预案的原则),明确该等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 5个交易日内启动 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具体方案应当提前公告。 2.停止条件:( 1)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 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 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 到上限,该相关主体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 司股价。公司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 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所回购公司股票应予注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还应 符合后述各项: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④公司 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前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 执行。 (2)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等方式稳定公 司股价。 (3)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 励计划(如有)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均无法实施时,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之外,还应符合后述各项: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②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上市前其所持公司股份数 量的10%;③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 元;④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 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实际控制人 及控股股东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 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 总和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实际 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在该等事 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暂停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 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并要 求其比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提出未履行承诺 的约束措施。 以上预案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 1. 发行人在上市申请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 大虚假内容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 若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且已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确认前述事项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一定期间内启动股 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发行的全部证券。 ” “ 1. 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2. 若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 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后,启动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 格为首次公开发行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 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将相应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若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行政 机关做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及法院做出生效的判决后,依法根据该等处罚及判决赔 偿投资者损失。 ”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 “ 1.发行人 在上市申请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且已发行上市的,同时,本人就前述事项负有责任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前述事项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要求在一定期间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发行的 全部证券。 ” “ 1.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2.若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该 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后,本人将尽合理努力督促 公司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加 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行政 机关做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及法院做出生效的判决后,依法根据该等处罚及判决赔 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三)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 “ 1.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2.若公司为上市之目的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 等违法事实 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后,本人将尽合理努力督促 公司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加 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首次(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