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 “哈焊华通”)股票将于 2022年 3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37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 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 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公司 所处行业属于金属制品业(行业代码 C33),截至 2022年 3月 4日(T-4日),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8.96倍。 截至 2022年 3月 4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2020年 扣非前 2020年 扣非后 T-4日股 票收盘 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扣非前 对应的静态 市盈率 -扣非 2 EPS((元 /股) EPS(元/ 股) 价(元 / 股) (2020年)后(2020年) 600558.SH大西洋 0.1180 0.1133 3.61 30.60 31.85 688379.SH华光新材 0.7350 0.6544 19.92 27.10 30.44 平均值 28.85 31.15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2年3月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0年扣非前 /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15.3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0.6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8.96倍,超出幅度为 40.50%;高于同行业 A股可比公 司 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1.15倍,超出幅度为 30.63%,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基础性科研定位的央企股东背景,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强大支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机械总院集团是中央企业中唯一从事装备制造业基础共性技术 研究为主业的单位;控股股东哈焊院是焊接技术研究方面具有综合科技实力的国 家级科研机构,是中国焊接协会秘书处、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焊接学会秘书处、全 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拥有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第二,公司系国内较早进入焊材行业的企业,自设立以来,多年深耕熔焊材 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市场中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建立了稳定的研发、 经营团队,积累了丰富的工艺技术及生产经验,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 核心技术;公司产品性能指标良好、质量稳定、供应及时,与下游行业的龙头企 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公司在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方面具有国际 领先、国际先进的技术水平,研制的镍基合金、高端铝合金焊丝等产品填补国内 空白,且在多个国家重点项目中得到应用。随着熔焊材料的轻量化、高端化、国 产化快速发展,公司产品顺应未来趋势,市场前景广阔。 本次发行价格 15.3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0.6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8.96倍,高于同行业 A股可比公司 2020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1.15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 3 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 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 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 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 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81,813,4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43,109,45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4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扼要提示,详细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科技创新未达预期的风险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须持续开发应用于不同环境下焊接、不同新材料 连接、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但一种新产品从配方研究、试制、制备工艺设计到 最终得到客户认可并规模化生产销售,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而且可能会面临着产 品或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在此过程中,公司面临的技术研发风险还主要表现在: 能否正确把握新技术的发展趋势,使公司开发的产品在先进的技术层面得以实 现;能否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实施有效管理、把握开发周期、降低开发成本。如果 公司未能正确判断未来技术和产品开发的趋势,研发方向、资源投入和研发人员 配备等方面不能满足市场对技术更新的需要,有可能造成公司技术落后于行业技 术水平,从而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熔焊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熔焊材料行业具有显著的多品 种、多规格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发展,熔焊材料行业目前处于充分竞争情形,不 排除未来出现新竞争者进入该市场或者原有竞争者加大产能,加剧本行业的市场 竞争,导致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下降,从而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对发 5 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若不能在技术、管理、规模、品牌以 及产品更新升级、工艺优化等各方面持续保持优势,未来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 压力。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占成本比例均在 80%以上,由于原材料成 本占公司成本比重较高,价格波动频繁,对营业成本和利润的影响较大。报告期 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盘条具有大宗商品属性,存在公开的市场价格,公司 与供应商基于相关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价格,考虑加工、运输等因素形成最终采购 价格。2018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6月 30日期间,大宗商品线材的市场价格波 动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 wind 如果未来盘条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大宗商品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发生较 大变化,将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故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四)供应商集中度高的风险 发行人公司原材料供应商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 购总额比重超过 45%。公司原材料主要为五矿营口、中信特钢、江苏沙钢等钢材 厂商生产的盘条。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较为稳定,但如果发行人的现有 供应商因各种原因无法保障对发行人的原材料供应,发行人将面临短期内原材料 6 供应紧张、采购成本增加及重新建立采购渠道等问题,将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 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9,681.61万元、 16,921.83万 元、22,051.27万元和 27,591.3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82%、16.05%、 16.17%和 20.18%。如果下游客户不能按期及时回款,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 如果未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出现大幅增长,将会给公司的流动资金带来一定压 力。 (六)宏观经济变化及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二十多年以来,一直专注于熔焊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 生产的熔焊材料应用于轨道交通、石油化工、核电水电、工程机械、集装箱、船 舶及汽车制造等行业领域,应用范围较广。但是由于公司与上述下游市场发展存 在着密切的联动关系,受宏观经济变化和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较大。如果 未来宏观经济出现较大波动,上述下游行业的发展速度减缓,下游厂商的经营状 况下滑,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货款收回困难等情况,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因此公司存在受宏观经济变化及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7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2〕128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哈焊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哈焊华通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哈焊华通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 A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22)274号”文同 意。公司 A股股本为 181,813,400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43,109,453股于 2022年 3月 2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哈焊华通”,证券代码为“30113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3月 22日 (三)股票简称:哈焊华通 (四)股票代码:301137(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1,813,4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5,453,4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109,45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8,703,947股 8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 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 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相关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相关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 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 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343,94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常州恒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52,521,000 28.89% 2023年 3月 22日 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 限公司 40,002,300 22.00% 2025年 3月 22日 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 院集团有限公司 28,861,300 15.87% 2025年 3月 22日 常州协和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5.50% 2025年 3月 22日 周全法 1,664,000 0.92% 2023年 3月 22日 张钰强 1,655,700 0.91% 2023年 3月 22日 9 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单兴海 1,655,700 0.91% 2023年 3月 22日 小计 136,36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2,343,947 1.29% 2022年 9月 22日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21,064,453 11.59% 2022年 3月 22日 网上发行股份 22,045,000 12.13% 2022年 3月 22日 小计 45,453,400 25.00% - 合计 181,813,4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公司 2019年和 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451.92万元和 6,866.97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10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IT Welding Industr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3,63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玉亭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 经营范围:金属焊丝、特种电焊条、焊接配件、无轨导永磁轮履式全位置自 主爬行式弧焊机器人制造;起重机械设备制造;焊接设备及焊材生产设备制造、 加工;焊剂销售;硫酸亚铁和聚合硫酸铁衍生品(除危险品外)的销售;销售自 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熔焊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 C 制造业”,具体属于“ C 制造业”中的“ C33金属制 品业” 电话号码:0519-88710806 传真号码: 0519-8871080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丁金虹 11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 况 序 号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合计持 股数量 (万 股)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比例 持有 债券 情况 1杨玉亭董事长 2020年 7月 -2022年 6月 ----否 2周全法 副董事 长、总经 理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166.40 191.96 358.36 2.63%否 3褚毅董事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4李连胜董事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5徐锴董事 2020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6周金静 董事、副 总经理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2,843.07 2,843.07 20.85%否 7陈春鑫 董事、副 总经理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8吴毅雄独立董事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9卢振洋独立董事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10王兵独立董事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11钱新独立董事 2020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12雷振 监事会主 席 2020年 8月 -2022年 6月 ----否 13王岚监事 2020年 4月 -2022年 6月 ----否 14翟晓纯 职工代表 监事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否 15陈波副总经理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13.89 13.89 0.10%否 16李振华副总经理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60.21 60.21 0.44%否 12 序 号号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间接持 股数量 (万股) 合计持 股数量 (万 股)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比例 持有 债券 情况 17丁金虹 董事会秘 书、财务 总监 财务总监: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董事会秘书: 2020年 4月 -2023年 4月 ----否 18张兴昌副总经理 2019年 6月 -2022年 6月 -27.79 27.79 0.20%否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机械总院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21.17%的股份,通过哈焊院间接 持有公司 29.34%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 50.50%的股权。机械总院集团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哈焊院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机械总院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15.87%的股份,通过哈焊院间接 持有公司 22.00%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 37.87%的股权。机械总院集团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哈焊院为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哈焊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0年 10月 16日 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 2077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 2077号 主营业务及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的 关系 焊接自动化设备、焊接工艺、表面涂敷材料和工艺的研究开发,检验认 证,期刊出版;哈焊院为发行人提供部分产品检验、检测服务,哈焊院 存在焊接设备业务,与发行人闪光焊机业务同属于焊接设备大类,具体 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 ”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 股权结构机械总院集团 5,000.00 1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13 哈焊院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2021年 1-6月 2020.12.31/2020年度 总资产 181,819.25 180,437.61 净资产 74,738.83 72,504.31 净利润 2,441.45 6,846.12 注:2020年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21年 1-6月数据未经审 计 实际控制人机械总院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0年 4月 29日 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 86,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号 主营业务及与发 行人主营业务的 关系 工程材料、精密铸件、齿轮传动单元、自动化及智能装备等产品的生产 销售,塑性成形、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工艺的研究开发,战略咨询、规 划设计、检验认证等服务;机械总院集团控制的部分企业存在焊接设备 业务,与发行人闪光焊机业务同属于焊接设备大类,具体情况详见招股 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 股权结构国务院国资委 86,000.00 100.00 合计 86,000.00 100.00 机械总院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2021年 1-6月 2020.12.31/2020年度 总资产 1,483,866.58 1,325,774.75 净资产 668,390.83 638,608.42 净利润 23,856.53 44,654.01 注:2020年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21年 1-6月数据未经审 计 14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 划、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亦不存在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常州恒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 52,521,000 38.52% 52,521,000 28.89%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个月 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 限公司 40,002,300 29.34% 40,002,300 22.0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 院集团有限公司 28,861,300 21.17% 28,861,300 15.87%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常州协和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7.33% 10,000,000 5.5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 15 周全法 1,664,000 1.22% 1,664,000 0.92%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个月 张钰强 1,655,700 1.21% 1,655,700 0.91%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个月 单兴海 1,655,700 1.21% 1,655,700 0.91%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2,343,947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6个月 小计 136,360,000 100.00% 138,703,947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3,109,453 23.71%无限售期限 小计 --43,109,453 23.71% - 合计 136,360,000 100.00% 181,813,4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50,172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常州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2,521,000 28.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2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 40,002,300 22.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3 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 司 28,861,300 15.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4常州协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0,000,000 5.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5周全法 1,664,000 0.9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6张钰强 1,655,700 0.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7单兴海 1,655,700 0.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800 0.05% - 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5,017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6个月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5,017 0.02%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6个月 合计 136,541,834 75.10% - 16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545.3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15.3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0.5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26.4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40.6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35.2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2.2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每 股净资产按 2021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根据《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18 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628.98915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 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20%(向上取整计算,即 909.1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340.8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04.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 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97217881%,申购倍数为 5,070.53416倍。 根据《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1,953,200股,网上投 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91,800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23,408,400股,网 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91,800股,包 销金额为 1,410,966.0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 比例为 0.2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 698,618,758.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40,979,551.66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3月 1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0867号)。 八、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27元。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 保荐费 188.68 承销费 4,066.87 审计及验资费用 886.79 律师费用 149.8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8.68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33.09 合计 5,763.92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九、募集资金净额:64,097.96万元 19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76元(按 2021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44元(按 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 2018年、2019年、 2020年 和 2021年 1-6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 2021)第 6564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 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 2021年 1-12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中汇会阅[2022]0320)。公司 2021年 1-12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2年 1-3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 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的招股说明书。 21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 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 13.1 条,如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 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 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 32050162980009998888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 10603701040020251 3招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519902026910108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遥观支行 479377470544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23050186675100001761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 2022年 3月 2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22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 2022年 1月 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议案》,未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23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325 传真:010-85130325 保荐代表人:陈强、赵亮 项目协办人:无 项目组其他成员:郑金然、杨志凯、李贝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哈焊华通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 同意作为哈焊华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 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 12月修订)》,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 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 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强、赵亮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 24 下: 陈强先生: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 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具有十余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的 项目有:康泰生物 IPO、荣之联 IPO、铁科轨道 IPO、天华院非公开发行、天华 院重大资产重组、阿尔特新三板等。 赵亮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广百股份 IPO、八菱科技 IPO、道道全 IPO、 铁科轨道 IPO、福然德 IPO、湖北宜化非公开发行、华锦股份公司债、华锦股份 非公开发行、天华院非公开发行、利源精制非公开发行、北化股份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天华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湖北宜化重大资产重组、兵器集团公司债等。 25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 诺 1、公司控股股东哈焊院、实际控制人机械总院集团,持股 5%以上股东协 和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以下统称发行价);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 2022年 9月 22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恒通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26 以下统称发行价);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 2022年 9月 22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单兴海、张钰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 下统称发行价); 若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期末( 2022年 9月 22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全法、周金静、陈波、 李振华、张兴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 27 下统称发行价); 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个月期末( 2022年 9月 22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终 止,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哈焊院、实际控制人机械总院集团,持股 5%以上股东协和投 资、恒通投资承诺: 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 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上一年度末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 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获得的收益上交发行 人,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 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 28 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制定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具 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 A股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公 司 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 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9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 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 A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 A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下列任一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增 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①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 ②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 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3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0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 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一会 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 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 触发,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 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再进行增持,而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且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则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20日内做出回购 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 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 见。 31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 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注销。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 日起 20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 5个交易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日内实施完毕。 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2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 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变更,则公司将要求新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同样的承诺函,保证在承诺期限内遵守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 2、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 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 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 则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 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33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 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 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 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 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本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公司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若本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则公司有权将本公司履行增持 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 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 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4 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若本人仍未履行义务,则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 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冻结,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 形。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本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 购数量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 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 权部门的审批(如需)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 A股股票尚未上市,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届 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股份回购价格将依据市场价格确 定,如本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 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也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 形。 35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 行为,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拟通过加快市场开拓、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争取早日实现募投项目预 期效益、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等方式, 积极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股东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第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水平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 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 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 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第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 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 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 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第三、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 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 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 36 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 第四、严格执行既定股利分红政策,保证股东回报的及时性和连续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 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对《公司章程》 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利润分配制度。为保证股东回报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司制定《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进一步落实分红政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本承诺出 具日至发行人完成首发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 求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 37 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对利润分配政策事宜承诺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中予以体现。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 同享有,并承诺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上 38 述认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中 国证监会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之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发行人上述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本公司未能勤 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本机 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9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申报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作为哈焊所华 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哈焊 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非 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以下统称“报告”),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出具的上述报 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 关系和关联交易”之“(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三)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 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40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四)关于稳定控制权的承诺 为保持未来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已采取如下 措施: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机械总院集团出具了《关于保持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会主动放弃对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权,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一切合 法手段维持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主动放弃在公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及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不会通过委托、协议安排或其他方式变相放弃股东权利;不会协助任何 第三人谋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周全法及周金静承诺 周全法及周金静于 2021年 6月 8日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的承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单独或联合他人以任 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增持、协议转让、达成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等)谋 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41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承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 为止。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 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 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4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 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 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 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 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43 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九、发行人、保荐机构公开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44 45 4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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