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药控股:首药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首药控股:首药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首药控股 股票代码:688197 首药控股( 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司新logo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特别提示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药控股”、“发行人”、“本公 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3月 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 炒新 ” ,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 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 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 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 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 前 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 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 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 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4,871.9343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 期为 36个月或 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个月,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部分 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3,381.379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4%。公司上市初期流 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 市研率高 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 水平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 盈率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能够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 指标。因此,本次发行选择可以反映发行人行业特点的市研率(市值 /研发费用)作为 估值指标。 本次发行价格 39.90元 /股,对应的公司市研率情况如下: ( 1) 52.34倍(每股研发费用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研发费用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2) 69.78倍(每股研发费用按照 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研发费用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 造业( C)中的医药制造业( C27),截至 2022年 3月 9日( 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医药制造业( C2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5.38倍。公司本次发行价 格 39.90元 /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年摊薄后市研率为 69.78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 市研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 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 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 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 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 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 流动性风险。 三、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 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 一 )公司是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研发型企业,产品均处于研发阶段,目前尚 无获批上市销售的药品,研发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是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创新药研发型企业,产品均处于研发阶段,目前尚 无获批上市销售的药品。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22个在研项目,均为1 类新药,其中11个自主研发管线,11个合作研发管线。自主研发项目中,1个产品已 进入II/III期临床,1个产品进入II期临床,4个产品进入I期临床。合作研发项目中, 有1个产品进入II/III期临床、1个产品进入II期临床,8个产品进入I期临床。 新药研发具有不确定性,尤其在靶点筛选及化合物设计环节不确定性较大,虽然 公司已通过计算机科学为基础的新型技术,利用其模拟能力,开展基于结构的药物设 计、超高通量虚拟筛选,进而对化合物的成药性、口服有效性、代谢稳定性、血脑屏 障和毒性等指标作出早期的模拟及评价,在化合物设计阶段降低新药研发的风险,但 后续在临床前阶段、临床阶段可能因为候选化合物的安全性或疗效不佳导致无法继续 推进。 创新药的临床研发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药品临床试验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及完成, 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临床方案审批进度、科技部遗传办审批进度、研究中心伦理审查进 度、临床试验患者入组进度等影响。 临床试验在招募病患入组时,会受到来自从事同类产品研发的药企的竞争,而该 竞争将减少公司潜在可招募病患的数量和类型。与此同时,临床试验患者招募同样会 受到临床试验供应商资源竞争、医院或临床试验中心资源竞争、临床相关人力资源竞 争的影响。 即使公司能够在临床试验中招募足够患者,但患者招募若发生延迟,也可能导致 成本增加或影响临床试验的时间或结果,继而阻碍临床试验的完成,并对公司在研产 品的研发进程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在研产品的临床进度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 在完成临床试验后,公司需要向CDE申请药品上市,在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方 可正式上市销售。在CDE审评公司药品的上市申请过程中,可能存在药品获批上市的 周期较长,或者药品无法获得批准上市的情况,进而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以及实现盈利 的时间造成不利影响。 (二)公司当前尚未产生药品销售收入,存在大额累计未弥补亏损,存在短期内 无法实现盈利及利润分配的风险 公司目前尚无产品上市、未产生药品销售收入,且预计产品是否可以上市、何时 上市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在未来一定期间内无法产生产品销售收入。为保证 产品成功研发并及时推出,公司需要进行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在未来一定期间内仍 将可能处于无法盈利的状态。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181.53万元、 -3,598.57 万元、 -33,014.09万元以及 -6,959.31万元,截至 2021年 6月末,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 为 -37,104.71万元。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将可能继续亏损,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持续 增加,导致公司无 法进行利润分配,并对公司资金状况、研发投入、业务拓展、人才 引进及团队稳定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三) 公司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及上市销售风险,存在产品上市后商业化不及预期 的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 SY-707与 SY-3505是 ALK抑制剂,将面临 ALK抑制剂药物市场竞 争。截至 2021年 6月 底 ,中国市场共有 4款 ALK抑制剂药物已获批上市,其中 3款为 进口药物, 1款为国产药物; 3款进口药物均已进入医保目录,未来有进一步降价的可 能;除已上市产品外,进口 ALK抑制剂布加替尼与劳拉替尼已申请新药上市( NDA), 未来可能进一步加剧市 场竞争。 公司 SY-1530是治疗套细胞淋巴瘤的 BTK抑制剂,截 至 2021年 6月底,中国共有 3款治疗套细胞淋巴瘤的 BTK抑制剂产品上市,其中 2款 药物已进入医保目录,目前尚有多家企业正在开展针对相同适应症在研产品的临床研 究。除上述核心产品外,公司在研其它产品可能存在相同适应症、靶点的上市或临床 竞争产品。上述市场竞争情况可能对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 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 同时,公司当前未开展产品商业化运营,未建立完整的销售团队及体系,无商业 化销售的经验,在产品上市后能否有效地进行推广并实现产品放量销售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存在产品上市后商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 ( 四 ) 公司核心产品 SY - 707 存在批准有条件上市后撤销上市批准的风险 公司核心 产品 SY-707已取得 CDE同意,在 II期临床试验结果达到预期后可申请 有条件批准上市。国家药监局《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 中规定,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在规定期限 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 通过 审评的,换发有效期为 5年的药品注 册证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上市后研究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药审中 心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注销其药品注册证书。 因此, 若 SY-707在 II期临床试验结果达到预期后 获得 批准有条件上市,仍需要在 上市后继续推进后续的临床试验。若后续临床试验不能证明 SY-707治疗对于患者的获 益大于风险,将 存在 无法通过药审中心的审评,被国家药监局将按程序注销药品注册 证书的风险。 ( 五 )公司存在上市后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风险 公司未来几年将持续进行大规模的研发投入,新药获批上市且销售快速放量 前, 可能无法覆盖公司前期的资金投入,公司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 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 若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第 4个完整会计年度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2.4.2条财务状况指标,即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含被追 溯重述)为负且营业收入(含被追溯重述)低于 1亿元,或经审计的净资产(含被追 溯重述)为负,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若上市后公司的主要产品研发失败或者未能取得药品上市批准,且公司无其他业 务或者产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五项规定的预计 市值以及财务指标要求,则亦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条件。若公司后续无法 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相关条件,公 司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22]258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 于 首药控股(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科创 板上市 交易 的通知》( 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2〕 77号 )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科创 板上市。公司 A股股本为 148,719,343股 (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33,813,792股于 2022年 3月 23日起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首药控 股”,证券代码为“ 688197 ” 。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 上海 证券交易 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2年 3月 23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首药控股” ,扩位简称同证券简称 。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 68819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148,719,343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7,18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3,813,79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14,905,55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 中获配 1,487,2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其约束措施的承 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战略配售部分,保 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 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48.7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 10%账户(向上 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 97个,对应的股 份数 量为 1,879,008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26%。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 选取的具体上市标准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元,主要业 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 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 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次发行价格为 39.90元 /股,本次发行后 公司 总股本为 14,871.9343万股,因此本 次发行后 公司 预计市值为 59.34亿元,不低于 40亿元 。 此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 日 , 公司 11个自主研发管线中, SY-707正在同步开展 针对克唑替尼耐药的 ALK阳性 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二线用药的 II期临床试验以及针对初治 ALK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一线用药的 III期临床试验, SY-1530正在开展 针对 复发或难治性 套细胞淋巴瘤 适应症 的 II期临床试验 。因此,公司 满足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ouyao Holdings ( Beijing) Co., LTD. 注册资本 11,153.9343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李文军 成立日期 2016年 4月 1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年 8月 27日 公司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0号 1幢 A座 22层 2205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医学研究和实验发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处于临床研究阶段的小分子创新药企业,研发管线涵盖了非 小细胞肺癌、淋巴瘤、肝细胞癌、胰腺癌、甲状腺癌、卵巢癌、白血病 等重点肿瘤适应症以及 II型糖尿病等其他重要疾病领域。公司目前已形 成集 AI药物设计、药物化学、靶点生物学、药理学、药效学、药物代谢 动力学、毒理学、药学研究、临床医学、转化医学研究、质量管理于一 体的全流程创新药研发体系。 所属行业 医药制造业( C27) 邮政编码 100176 联系电话 010-88858866 传真号码 010-8885376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shouyaoholding.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张英利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010-8885886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 ,李文军 直接 持有发行人 7,295.3101万股股份, 直接 持股比例为 65.41%, 32.52% 64.94% 3.36% 3.36% 49.05% 3.36% 一致行动 并通过万根线和诚则信间接持有发行人 4.46%股权,合计持有发行人 69.87%股权, 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文军配偶张静持有发行人 500.00万股股份,持股 比例为 4.48%,为李文军的一致行动人。李文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74.35% 股权。 本次发行后 , 李文军直接 持有发行人 49.0542%的股份 , 并通过万根线和诚则信间 接持有发行人 3.2766%股权,李文军配偶张静持有发行人 3.3620%的股份, 李文军及其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55.6928%股权 ,李文军仍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李文军的基本情况如下: 李文军先生 : 1967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北京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历,正高级研究员,北京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 1989年 9月至 2000年 7月在江 苏省淮阴中学校办企业工作, 2000年 7月至 2001年 6月,筹办北京图原朝夕软件有限公 司, 2001年 6月至 2002年 9月担任北京图原朝夕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2年 9 月至 2010年 12月在北京中科之秀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2010年 12月至今在赛林泰 担任董事长, 2016年 4月至今在首药控股担任董事长, 2016年 4月至 2020年 8月及 2021年 1月至今在首药控股担任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 3,718.00万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14,871.9343万股。本次发行后,公 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首药控股 万根线 诚则信 李文军 张静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提名人 1 李文军 董事长 、总经理 2020年 8月 27日 -2023年 8月 26日 李文军 2 许新合 董事 2020年 8月 27日 -2023年 8月 26日 李文军 3 李庭 董事 2021年 7月 8日 -2023年 8月 26日 亦庄国投 4 徐明波 董事 2021年 1月 18日 -2023年 8月 26日 双鹭药业和双鹭生物 5 朱建弟 独立董事 2020年 8月 27日 -2023年 8月 26日 李文军 6 刘学 独立董事 2021年 12月 4日 -2023年 8月 26日 李文军 7 张强 独立董事 2020年 8月 27日 -2023年 8月 26日 李文军 (二)监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起止日期 提名人 1 王静晗 监事会主席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职工代表大会 2 刘爽 监事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李文军 3 陈曦 监事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李文军 (三)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起止日期 1 李文军 总经理 2021年1月15日-2023年8月26日 2 刘希杰 副总经理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3 朱岩 副总经理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4 孙颖慧 副总经理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5 杨利民 副总经理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6 王大可 副总经理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7 王亚杰 财务总监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8 张英利 董事会秘书 2020年8月27日-2023年8月26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HONG LUO(罗鸿) 国际事务首席代表兼 药代药动部高级总监 2 孙颖慧 副总经理兼生物部总监 序号 姓名 职务 3 刘希杰 副总经理兼药化一部总监 4 朱岩 副总经理兼药化二部总监 5 杨利民 副总经理兼分析制剂工艺部总监 6 许新合 董事、药化部高级经理 7 王静晗 监事会主席、药化部研究员 8 王安娜 临床医学部总监 9 王婧璨 注册部总监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 份及债券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李文军 董事长、总经理 7,295.3101 49.05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2 张静 李文军配偶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方式、持股比例及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1 李文军 董事长、总经理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和诚则信 合计持有公司3.28%股份,共计 487.30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2 许新合 董事 、药化部高 级经理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10%股份,共计14.31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3 徐明波 董事 徐明波直接持有双鹭药业22.63% 股份,双鹭药业直接持有双鹭生物 的100%股份和崇德英盛的37.95% 股份,双鹭药业、双鹭生物和崇德 英盛分别持有公司3.54%股份、 0.74%股份和0.30%股份,共计 147.81万股 双鹭药业所持公司股 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双鹭生物、 崇德英盛所持公司股 份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序号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方式、持股比例及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4 王静晗 监事会主席、药 化部研究员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05%股份,共计7.71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5 刘爽 监事、生物部研 究员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03%股份,共计3.85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6 陈曦 监事、药化部研 究员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02%股份,共计3.30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7 刘希杰 副总经理兼药化 一部总监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15%股份,共计22.02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8 朱岩 副总经理兼药化 二部总监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15%股份,共计22.02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9 孙颖慧 副总经理兼生物 部总监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15%股份,共计22.02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10 杨利民 副总经理兼分析 制剂工艺部总监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15%股份,共计22.02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11 王大可 副总经理兼人力 资源与行政部总 监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13%股份,共计19.82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12 王亚杰 财务总监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13%股份,共计19.82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13 张英利 董事会秘书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持有公司 0.13%股份,共计19.82万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注: 上述徐明波持有双鹭药业的股份比例及出资额的数据为截至 2021年 9月 末 的情况 。 3、持有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共设立了万根线和诚则信两个员工持股平台。 截 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万根线和诚则信分别持有公司 3.36 % 股权。其中,万根线的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万根线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MA01HH5D58 成立时间 2019年3月5日 经营场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22层2204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明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诚则信的基本 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北京诚则信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MA01HH2G0T 成立时间 2019年3月5日 经营场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22层22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明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万根线和诚则信分别有 45 名和 40 名合伙人,均为发行 人在职员工。除作为创始股东的李文军及李明外,共有 81 名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具体分布情况 如下 : 部门类别 人数(人) 比例 药化部 23 28.40% 生物部 8 9.88% 药代药动部 8 9.88% 分析制剂工艺部 18 22.22% 临床医学部 13 16.05% 行政管理及财务部 11 13.58% 合计 81 100.00% 除上述情况外,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不存在其他员工持股计划 或 股权 激励及相关安排。 (二)财产份额锁定期 公司上市后的三十六个月为禁售期(若届时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 的,以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禁售期限为准,以下统称“禁售期”),在 禁售期内,有限合伙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财产份额、将财产 份额委托他人管理等)其所持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得将其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 份额进行质押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擅自从持股平台退伙。 如在禁售期内发生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退出的事项,则在禁售期满后,该 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转让或减持其持有的财产份额。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李文军 7,295.3101 65.4057% 7,295.3101 49.0542%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亦庄国投 968.9480 8.6871% 968.9480 6.5153%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双鹭药业 526.3200 4.7187% 526.3200 3.539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12个月 张静 500.0000 4.4827%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李明 500.0000 4.4827%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万根线 500.0000 4.4827%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诚则信 500.0000 4.4827%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36个月 双鹭生物 110.1079 0.9872% 110.1079 0.7404% 自股份取得之日 起锁定36个月 嘉兴领启 99.0971 0.8884% 99.0971 0.6663% 自股份取得之日 起锁定36个月 华盖信诚 66.0648 0.5923% 66.0648 0.4442% 自股份取得之日 起锁定36个月 崇德英盛 44.0432 0.3949% 44.0432 0.2961% 自股份取得之日 起锁定36个月 春霖投资 44.0432 0.3949% 44.0432 0.2961% 自股份取得之日 起锁定36个月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 公司 - - 148.7200 1.000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24个月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187.9008 1.2635%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6个月 股东名称 /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例 小计 11,153.9343 100.0000% 11,490.5551 77.2634%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3,381.3792 22.7366% 无限售期 小计 - - 3,381.3792 22.7366% - 合计 11,153.9343 100.0000% 14,871.9343 100.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李文军 7,295.3101 49.054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亦庄国投 968.9480 6.51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 双鹭药业 526.3200 3.53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 张静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 李明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 万根线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 诚则信 500.0000 3.36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 双鹭生物 110.1079 0.7404% 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9 嘉兴领启 99.0971 0.6663% 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0 华盖信诚 66.0648 0.4442% 自股份取得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计 11,065.8479 74.4074%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 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 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 148.72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4.00%,跟投金额为 5,933.93万元。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未参与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 3,718.00万股 发行价格 39.90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发行市盈率 不适用 发行市净率 4.09倍(根据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2.22元/股(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75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 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 师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148,348.20万元。 天健会计师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于2022年3月18日对本次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90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 3月18日,首药控股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483,482,000.00元, 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9,727,979.48元(含发行前已入损益金额 5,084,905.6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73,754,020.52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总额 10,972.80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9,089.57万元 律师费用 526.42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837.74万元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95.49万元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23.58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137,375.40万元 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2,121 户。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2:上述发行费用包含发行人前期已计入损益的发行费用508.49万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 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487,200股,占发行总量的4.00%。 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29,905,636,0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4,233.53倍。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633,500股,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3555684%,其中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数量9,698,201股,放弃认购数量935,299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59,3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25,059,3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 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935,299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了公司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 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 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 [2021]95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 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年 6月 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1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1年 度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天健审〔 2022〕 79号) 。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 “ 重大事项提示 ”之“ 财务 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中进行了 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 意向书 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或 招股意向书 附录 , 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 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 ,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产业政策、税 收政策、主要研发材料及临床研究服务的采购价格、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研产品的研发工 作有序进行,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2022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预计公司 2022年 1-3月 实现营业收入 0万元至 200万元,较 2021 年 1-3月有所下降,主要受合作开发药品研发进度等因素的影响 。随着研发投入的增加, 预计公司 2022年 1-3月 仍处于亏损状态,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000万元至 - 3,0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5,000万元至 -3,000万元, 亏损幅度较上年 同期 有所扩大。 上述 2022年 1-3月 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合理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 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44763710808 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支行 10276000001112977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029100000245473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 大差异,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 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慧泽、李彦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 送给丙方。 5、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 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 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 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85136360 传真:010-65186399 保荐代表人:杨慧泽、李彦芝 项目协办人:王辉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连杰、俞皓南、郭岩申、晏露兵、耿贤桀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药控股(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 板 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杨慧泽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 员会总监,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 葫芦娃药业 IPO项目、曲美家居 IPO项目、中国 铝业 集团战略收购云南冶金集团、中国中免收购日上上海及海南免税品公司项目、隆 平高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荣科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项目、葫芦娃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云南铜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利亚德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国机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国旅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康泰生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绿茵生态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 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 山东科源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 在会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 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彦芝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 员会执行总经理,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 东方精工 IPO项目、利亚德 IPO项目、和 顺电气 IPO项目、纽威股份 IPO项目、曲美家居 IPO项目、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利亚德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利亚德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首创股份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首创股份配股项目、七星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国旅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东方园林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 会项目,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 向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李文军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静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文军 的配偶,是李文军的一致行动人,均出具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 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人及本人一 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或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进行上述减持时,应当同时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规定。 3、就本人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 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 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 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 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 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 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 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 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 行人。” (二)员工持股平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万根线、诚则信作为发行人人股东、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出具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 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华盖信诚、崇德英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华盖信诚、崇德英盛作为本次申报科创板上市前新增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后6个月内完成,则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 息披露》,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之日起满6个月但在12个月内完成,则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 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自本公司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晚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之日起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关于上述股份锁定期的要 求发生任何变更的,上述承诺内容应进行相应调整。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 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 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 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 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 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发行人。” (四)发行人股东双鹭生物、嘉兴领启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双鹭生物、嘉兴领启作为本次申报科创板上市前新增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上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 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 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 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 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 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发行人。” (五)发行人股东春霖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春霖投资作为本次申报科创板上市前新增的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日(即2020年9月27日)后12个月内完成(即发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或之前取 得申报受理函),则自发行人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 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完成(即发行人于2021年9月 27日或之后取得申报受理函),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 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 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 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 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 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发行人。” (六)发行人股东亦庄国投、双鹭药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亦庄国投、双鹭药业作为发行人的直接股东,出具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 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 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 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来依法发生任何 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 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未完) |